税务会计与税务筹划

出版时间:2012-7  出版社:盖地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2-07出版)  作者:盖地  

内容概要

  《21世纪会计系列教材:税务会计与税务筹划(第6版)》以我国税收与会计法规、制度为主要依据,尽可能将最新的税收及会计法规制度体现其中。第六版根据我国税务法律法规会计准则的最新变化与要求做了比较全面的调整。

作者简介

盖地,天津财经大学会计与财务研究中心主任、会计学科首席教授、博士生导师,博士后合作导师。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会计准则咨询专家,中国会计学会资深会员,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资深会员(非执业),中国会计学会会计基础理论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成本研究会理事,中国财务学年会顾问,中国对外经贸会计学会理事,天津市会计学会常务理事。在《会计研究》、《经济与管理研究》、《现代财经》、《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等期刊发表论文百余篇,多篇论文被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财务与会计导刊》、《财政与税务》转载。编著、主编《财务会计学》、《税务会计与税务筹划》、《税务会计研究》等20余部专著、教材。2008年被评为天津市和全国会计先进工作者。

书籍目录

第1章 税务会计总论 1.1 税务会计概述 1.2 税务会计对象、任务与目标 1.3 税务会计基本前提 1.4 税务会计原则 1.5 税务会计要素 复习思考题 第2章 纳税基础 2.1 税收概述 2.2 税制构成要素 2.3 税收征纳制度 2.4 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 复习思考题 第3章 增值税会计 3.1 增值税概述 3.2 增值税的确认、计量与申报 3.3 增值税进项税额及其转出的会计处理 3.4 增值税销项税额的会计处理 3.5 增值税结转及上缴的会计处理 复习思考题 第4章 消费税会计 4.1 消费税概述 4.2 消费税的确认、计量与申报 4.3 消费税的会计处理 4.4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会计处理 4.5 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会计处理 4.6 金银首饰、钻石及其饰品零售业务的会计处理 复习思考题 第5章 关税会计 5.1 关税概述 5.2 关税的确认、计量与申报 5.3 关税的会计处理 复习思考题 第6章 出口货物免退税会计 6.1 出口货物免退税概述 6.2 出口货物免退税的确认、计量与申报 6.3 出口货物免退税的会计处理 复习思考题 第7章 营业税会计 7.1 营业税概述 7.2 营业税的确认、计量与申报 7.3 营业税的会计处理 复习思考题 第8章 资源税会计 8.1 资源税概述 8.2 资源税的确认、计量与申报 8.3 资源税的会计处理 复习思考题 第9章 所得税会计 9.1 企业所得税概述 9.2 企业所得税的确认、计量与申报 9.3 企业所得税会计基础 9.4 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9.5 个人所得税的确认、计量与申报 9.6 个人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复习思考题 第10章 其他税会计 10.1 土地增值税会计 10.2 耕地占用税会计 10.3 城镇土地使用税会计 10.4 房产税会计 10.5 车船税会计 10.6 城市维护建设税会计 10.7 印花税会计 10.8 契税会计 10.9 车辆购置税会计 10.10 烟叶税会计 复习思考题 第11章 税务筹划原理 11.1 税务筹划的概念、意义与风险 11.2 税务筹划的动因与目标 11.3 税务筹划的原则与特点 11.4 税务筹划的基本手段与方法 11.5 税务筹划的基本技术与步骤 复习思考题 第12章 税务筹划实务 12.1 分税种进行的税务筹划 12.2 企业经营活动的税务筹划 12.3 国际税务筹划 复习思考题 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版权页:   插图:   2.纳税范围的特殊项目 (1)销售废品、下脚料。对工业企业生产中的废品以及工业企业(含非工业企业)、商业企业的下脚废料和废旧包装物等销售时,应一律按销售货物补缴增值税。 (2)基建和建筑安装企业用于本单位的预制件等。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件、其他构件或材料,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在转移使用时缴纳增值税,但对其在建筑施工现场自制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则不缴纳增值税。 (3)销售自产货物并提供建筑业劳务。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须向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本纳税人经营范围的证明。 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其“证明”,按照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建筑业劳务主管国税机关则根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征收增值税。 (4)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5)集邮商品。集邮商品的生产、调拨缴纳增值税。邮政部门销售集邮商品不缴增值税(缴纳营业税),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集邮商品缴纳增值税。 (6)修理费和“三包”收入。货物的生产企业为搞好售后服务,支付给经销企业的修理费用,作为经销企业为用户提供售后服务的费用支出。对经销企业从货物的生产企业取得的“三包”收入,应按“修理修配”缴纳增值税。 (7)报刊发行。邮政部门发行报刊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发行报刊缴纳增值税。 (8)罚没物品。 1)执法部门或单位查处的属一般商业部门经营的罚没商品,具备拍卖条件的,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公开拍卖,若拍卖收入全部上缴财政,不缴增值税。 2)执法部门或单位查处的属一般商业部门经营的罚没商品,不具备拍卖条件的,由执法部门、财政部门、国家指定的销售单位会同有关部门按质论价,交指定销售单位纳入正常销售渠道变价处理。执法部门将取得的变价收入作为罚没收入,如数上缴财政的,无须纳税;若国家指定销售单位将罚没商品纳入正常销售渠道销售的,应照章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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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会计系列教材:税务会计与税务筹划(第6版)》由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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