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际生态补偿论

出版时间:2012-9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作者:黄寰  页数:438  字数:440000  

内容概要

黄寰编著的《区际生态补偿论》基于区域来研究生态补偿政策与管理的实现机制,其立足点是功能各异的区域,而实现生态补偿的途径又是区际的。即创新地以林区、牧区、流域、湿地、近岸海域、矿区、灾区、自然保护区等具体区域为整体研究对象,研究其生态公共产品的外部性内部化,提出进行或纵向或横向区际生态补偿的形式,寻求环境与经济、落后地区与发达地区之间的和谐之道。

作者简介

黄寰(1977—),四川眉山人,经济学博士后,成都理工大学教授,商学院副院长,地质灾害防治与地质环境保护国家重点实验室研究人员,兼任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基地四川矿产资源中心可持续发展研究室主任、省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基地“资源与环境经济基地”负责人等。主要从事区域科学、资源与环境经济学研究,在《人民日报—理论版》、《光明日报·理论版》、《中国软科学》发表论文70多篇,出版专著5部;主持国家和省部级纵向课题30多项;成果获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1项、四川省政府三等奖4项等;个人获中国青年科技奖、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全国科普工作先进工作者、青年地质科技奖(银锤奖)等。

书籍目录

第1章 范畴界定与相关理论回顾
1.1区际生态补偿的相关范畴界定
1. 1.1 生态补偿与区际生态补偿
1.1.2 区际生态补偿的两大主体
1. 1. 3 区际生态补偿的实施路径
1.2 区际生态补偿的相关理
1.2.1 区划理论
1.2.2 生态系统理论
l. 2.3 外部性理论
1. 2.4 公共产品理论
1.2.5 自然资源物权理论
1.2.6 可持续发展理论
1.2.7 生态文明理论
第2章 我国区际生态补偿的源起与发展
2.1引起我国区际生态补偿的三大矛盾
2.1.1 人类需求无限性与资源环境有限性的矛盾
2.1. 2 资源禀赋差异与区域利益相对独立的矛盾
2.1. 3 区域经济差异与区域生态功能差异的矛盾
2.1.4 三种矛盾带来的恶性循环
2.2区际生态补偿与区域协调
2.2.1 区域协调是必然发展趋势
2.2.2 以区际生态补偿实现经济社会生态的良性循环累积
2.3 我国区际生态补偿的实践历程
2.3.1 启蒙发轫阶段
2.3.2 初步摸索阶段
2.3.3 逐步重视阶段
2.3.4 全面发展阶段
第3章 区际生态补偿的价值基础与核算
3.1 对资源环境价值的认识
3.1.1 不同角度看资源环境价值
3.1.2 资源环境价值内生化的重要意义
3.2 区际生态补偿的核算基础——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
3.2.1 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及其补偿
3.2.2 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的评价
3.3 区际生态补偿的核算
3.3.1 区际生态补偿总体计量模型
3.3.2 区际生态补偿标准的核算方法
第4章 林(牧)区生态补偿
4.1 林(牧)区概述及生态补偿的理论基础-
4.1.1 我国的森林草原资源和林(牧)区概述
4.1.2 森林草原的价值
4.1.3 林(牧)区生态补偿政策与生态工程
4.2 林(牧)区生态补偿的科学计量
4.2.1 林(牧)区生态补偿的依据及方法
4.2.2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的确定
4.2.3 退耕(牧)还林(草)生态补偿金的确定
4.3 林(牧)区生态补偿的实施路径
4.3.1 健全林(牧)区生态补偿内容
4.3.2 拓宽林(牧)区生态补偿基金来源渠道
4.3.3 优化林(牧)区生态补偿的区域实践-
第5章 流域生态补偿
5.1 流域水资源特性与水权界定
5.1.1 我国流域的特点及生态补偿的意义
5.1.2 水权是具有公权性质的用益物权
5.1.3 科学合理地分配流域水资源初始水权
5.1.4 流域生态补偿的基本类型
5.2 流域生态补偿金的科学计量
5.2.1 水权价格机制及其影响因素
5.2.2 水权价格的形成机制与创新
5.2.3 流域生态补偿金的内容与测算
5.3 流域生态补偿的实施路径
5.3.1 流域生态补偿支付主体与受偿主体
5.3.2 流域生态补偿的资金筹集
5.3.3 流域生态补偿的管理机构
5.3.4 建立与完善水市场
第6章 湿地、近岸海域生态补偿
6.1 湿地、近岸海域概述及其生态补偿的理论基础
6.1.1 我国湿地、近岸海域资源的概述
6.1.2 我国湿地、近岸海域面临的问题
6.1.3 湿地、近岸海域生态补偿政策与实践
6.2 湿地、近岸海域生态补偿科学计量
6.2.1 湿地、近岸海域生态系统服务功能
6.2.2 湿地、近岸海域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的评估
6.3 湿地、近岸海域生态补偿的实施路径
6.3.1 湿地、近岸海域生态补偿实施的重点
6.3.2 湿地、近岸海域生态补偿机制建立的保障措施
第7章 矿区生态补偿
7.1 矿区生态与价值错位
7.1. 1 矿产资源功能
7.1. 2 矿产资源的价值
7.1. 3 矿区生态环境
7.1.4 矿区生态与价值错位的根源
7.2 矿区生态补偿的科学计量
7.2.1 矿区生态补偿的内容
7.2.2 矿区生态补偿金的确定
7.3 矿区生态补偿的实施路径
7.3.1 国外的矿区生态补偿
7.3.2 我国矿区生态补偿的实现
第8章 保护区生态补偿
8.1 保护区发展及其生态补偿的必然性
8.1. 1 国内外保护区的发展历程
8.1.2 保护区的区域特征及其分类体系
8.1. 3 开展保护区生态补偿的必然性
8.2保护区生态补偿的科学计量
8.2.1 保护区生态补偿现况
8.2.2 保护区生态补偿的研究进展
8.2.3 保护区生态补偿金的计算
8.3 保护区生态补偿的实施路径
8.3.1 实施差异化保护区生态补偿
8.3.2 加强保护区生态补偿的管理
8.3.3 适度增强保护区的自我补偿能力
第9章 灾区生态补偿
9.1 灾区成因及特征
9.1.1 从自然灾害到“自然社会灾害群
9.1.2 “自然社会灾害群”的特征
9.1.3 中国自然灾害情况
9.2 灾区生态补偿的形式与创新
9.2.1 灾区生态补偿空间范围
9.2.2 灾区生态补偿的实施路径
9.2.3 灾区生态补偿机制的创新
第10章 区际生态补偿的制度保障与创新
10.1 建立完善区际生态补偿的法律规范
10.1. 1 现有关于生态补偿的法律规范
10.1.2 适于生态补偿需要的法律优化
10.1.3 创新与完善我国的生态补偿法律体系
10.2 确保区际生态补偿资金畅流
10.2.1 加大政府投入力度
10.2.2 争取市场融资支持
10.2.3 积极推动社会补偿
10.3 构筑区际生态补偿长效机制
10.3.1 优化环境管理
10.3.2 加强评估考核
10.3.3 协调多方利益
10.3.4 搞好区域试点
10.3.5 发展绿色经济
10.3.8 夯实科技支撑
10.3.7 鼓励民间参与
10.3.8 强化宣传教育
参考文献
后记

章节摘录

版权页:   插图:   在1983年,针对采矿业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影响和破坏,云南省以昆阳磷矿为试点,每吨矿石征收0.3元,用于采矿区植被恢复及其他生态破坏的恢复治理,这一政策是我国实施严格意义上的生态补偿政策的开始。随后,又有一些省份陆续开始征收针对矿产开发的补偿费用。如1989年,江苏省制定并实施《江苏省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业收费试行办法》,规定对集体矿山和个体采矿业开始征收矿产资源费和环境整治基金;1990年,福建省决定对国营、集体和个体煤矿征收“生态环境保护费”;1992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开始对乡镇集体矿山和个体采矿企业实行排污费征收制度。 1989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正式颁发,其第二十八条规定“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第四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将污染者的责任修改为“污染者治理”,即将污染者的责任范围扩大,不仅治理现有污染,还要治理以前造成的污染,并负有预防污染的责任,还要对受污染者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1990年,国务院在《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规定》中提出“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利用谁补偿”和“开发利用与保护增殖并重”的环境保护方针,首次确立了生态补偿政策。 1992年2月19日发布的《国务院批转国家体改委关于一九九二年经济体制改革要点的通知》(国发[1992] 12号)明确指出:“要建立林价制度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实行森林资源有偿使用”,这是国家在相关文件中第一次提出了对森林资源的生态补偿。 总体来看,20世纪70年代末至90年代初是我国生态补偿政策萌发并初步发展的阶段,实施范围主要是针对矿产资源、森林等特定自然资源的生态影响而发起的。从费率确定、补偿标准、实施管理办法、社会经济和环境效果等方面看,也都还有许多需要改进和完善的地方。该阶段可看做我国生态补偿的初步摸索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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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际生态补偿论》由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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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2条)

 
 

  •   分析比较全面
  •   本书对流域、林区、湿地等生态类型的描述比较清晰,但并没体现出行政区域的定位,所以个人认为没有区际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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