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垄断的法律控制研究

出版时间:2002-10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作者:郑鹏程  页数: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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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行政垄断是我国现代化建设过程中一个亟待解决,而迄今尚未很好解决的经济问题。早在上世纪八十年代,就有学者开始研究行政垄断。十多年来,学术界对此问题的研究未曾间断,并取得了一些研究成果。但全面、深入研究行政垄断的,还是少见。《行政垄断的法律控制研究》一书,在既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运用跨学科研究方法、语义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博弈分析法、实证分析法对“行政垄断是什么”、“行政垄断怎么样”、“怎样控制行政垄断”等三个大问题进行了较全面、细致的探讨,指出:行政垄断是行政主体利用行政权力实施的限制竞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是一种兼具经济违法与行政违法双重违法属性的集体违法行为;行政垄断阻碍了全国开放、统一市场的形成,侵害了经营者的经济自由和消费者权益,阻碍了规模经济的生成;法律是控制行政垄断的主要手段,要有效控制行政垄断,必须建立一个以协商合作制为核心的法律控制体系。本书的理论意义与实践意义是较明显的。理论上,它可进一步丰富和完善反垄断法的一般理论。既往的反垄断法理论局限于对反经济垄断制度的抽象与概括,与反行政垄断较少联系。本书不仅探讨了行政垄断的概念、构成、分类、成因、本质与特征等基本理论问题,而且对俄罗斯等转型期国家、美国、欧共体等反行政垄断的法律制度进行了考察。这种探讨与考察可弥补现行反垄断法理论对反行政垄断法律制度关怀之不足;实践上,本书就如何制定、完善行政垄断法律控制体系中的主要法律制度,如反垄断法、财税法、行政程序法、诉讼法、宪法等提出了建议,这些建议对立法机关与执法机关落实党和国家“关于打破部门、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的大政方针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内容概要

  《行政垄断的法律控制研究(经济法系列)》在既往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运用跨学科研究法、语义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博奕分析法、实证分析法等研究方法,对如何控制行政垄断问题作了较全面、较深入、较细致的研究。  《行政垄断的法律控制研究(经济法系列)》的基本命题是:行政垄断是一种非法垄断,对这种非法垄断必须通过法律手段予以控制,为此,必须建立一个以协商合作制为核心的法律控制体系。作者对这一命题的论述是按本体论、价值论、控制论的结构展开的。  “本体论”旨在对“行政垄断是什么”这一问题进行考察与分析,这种考察与分析分四章进行。第一章对“行政垄断”概念产生的具体历史语境,“行政”、“垄断”等语词的语义进行了考察。在对学界关于“行政垄断”定义的一些主要分歧进行归纳并逐一予以分析说明的基础上,作者对“行政垄断”进行了如下界定:行政垄断是行政主体利用行政权力实施的限制竞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为了廓清学界对行政垄断与其他相关概念如国家垄断、行业垄断间关系的一些模糊认识,作者对行政垄断与国家垄断、经济垄断、行业垄断、自然垄断、官商垄断等概念的联系与区别作了比较细致的辨识。然后,按垄断的主体要讲、垄断的主观要件、垄断的客体要件与垄断的客观要件这一分析范式对行政垄断的构成进行了分析。对行政垄断进行分类,可以明确“行政垄断”这一概念的外延。学界一般将行政垄断划分为地区封锁、部门垄断、强制购买、强制联合限制竞争四类。作者在第二章吸收了这一研究成果,同时又根据行政法学关于行政行为分类的理论将行政垄断划分为具体行政垄断与抽象行政垄断、作为的行政垄断与不作为的行政垄断。这种新的行政垄断分类,对于反行政垄断法律制度的构建,对于加大司法机关审查行政垄断的力度具有启发意义。  行政垄断的形成与有许多因素有关,对此必须分清主次。第三章从三个层面对行政垄断的主要成因进行了分析:第一个层面的原因是行政性分利集团的产生,这是行政垄断产生的前提;第二个层面的原因是利益分配制度不合理,这是行政垄断形成的根源;第三个层面的原因是缺乏有效的控制行政垄断的法律制度,这是行政垄断扩散的关键。  透过现象看本质,是我们正确认识事物的基本路径。然而,学界对行政垄断的本质却很少关注。本篇第四章着眼于行政垄断的违法性,对其本质属性进行了考察,指出行政垄断是一种兼具经济违法与行政违法双重违法属性的集体违法行为。行政垄断这一本质属性的揭示,要求我们在构建反行政垄断法律制度时,既要重视经济法律制度的建设,也要重视行政法律制度的建设,应重视经济法与行政法在反行政垄断中的协调与互补,不能顾此失彼。  “价值论”分三章对“行政垄断怎么样”这一问题作了回答。第五章从竞争的角度对行政垄断进行了价值评判,指出行政垄断在微观层面上造成了特定市场上不公平竞争与垄断局面的出现,在宏观层面上阻碍了全国开放市场、统一市场的形成。第六章就行政垄断对经济自由的分割进行了剖析,指出行政垄断不仅损害了经营者最基本的自由权利,而且也侵犯了消费者的基本人权。第七章就行政垄断如何减报经济效率进行了分析。在该章中,作者运用西方经济学的公共  选择理论主要是“寻租”理论、我国相关部门的一些统计数据及具体实例,证明行政垄断不仅直接减损社会经济福利,而且阻碍了对提升一国产业国际竞争力具有重要影响的规模经济的生成。  “控制论”是全书的重点,主要解决“对行政垄断怎么办”的问题。主要内容包括控制行政垄断的路径选择,反行政垄断立法、执法的现状与缺陷,行政垄断法律控制制度之构建。  控制行政垄断的路径选择是第八章关注的焦点。当前关于如何控制行政垄断主要有三种观点:体制改革观;综合治理观;反垄断法规制观。作者首先对这几种行政垄断控制观的内容进行了介绍与评论,然后从法律与体制改革的关系,法律与道德在行政垄断控制中的地位和作用,中国实行市场经济体制、实行依法治国方略、加入WTO的具体历史背景,俄罗斯、乌克兰等转型期国家、欧盟、美国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反行政垄断的经验等方面论证了《行政垄断的法律控制研究(经济法系列)》提出的第一个重要观点:法律是控制行政垄断的主要手段。  第九章对反行政垄断立法与执法现状进行了分析,指出从立法层面来看,反行政垄断的法律不是没有,而是有很多,但因立法者对行政垄断的双重违法属性把握不准,因此“法律真空”与“重复建设”的弊端在反行政垄断立法中同时存在。从执法层面看,存在着该管的不管,不该管的多管“闲事”的情况,由此使得反行政垄断的执法绩效不佳。  第十章首先从理论层面主要是根据宪法学上的控权论、行政法学上的控权论、经济法学上的干预政府论对行政垄断法律控制制度的应然体系进行了探讨,然后以昂格尔关于实现法治所必需的两个条件作为分析范式,指出当前中国并不具备建立行政垄断法律控制应然体系之现实条件,要有效地对行政垄断进行控制,必须进行制度创新。接下来以我国经济学者运用博奕理论对地区封锁中的“囚徒困境”的分析为楔入点,提出并论证了《行政垄断的法律控制研究(经济法系列)》的第二个重要观点:协商合作制——反行政垄断法律控制体系之核心制度,并运用政治学中的法团主义、法理学中的“回应型法”理论,结合中国“集体本位”的本土法资源与近年来反行政垄断的经验对该观点进行了论证。最后,就如何完善行政垄断法律控制体系中的主要法律制度如反垄断法、财税法、行政程序法、诉讼法、宪法等进行了探讨。

作者简介

郑鹏程,男,湖南隆回人。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湖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经济法研究室主任,湖南大学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研究中心主任,湖南省首批新世纪“121人才工程”人选、青年社会科学人才“百人工程”培育对象。

书籍目录

导言第一篇 本体论第一章 行政垄断的概念与构成第一节 行政垄断概念一、行政垄断概念之缘起二、对行政垄断的界定第二节 行政垄断与相关概念的关系一、行政垄断与经济垄断、国家垄断、行业垄断的区别二、行政垄断与自然垄断、官商垄断的关系第三节 行政垄断构成一、垄断构成概说二、行政垄断的构成第二章 行政垄断的分类一、地区封锁、部门垄断、强制交易与强制联合限制竞争二、抽象行政垄断与具体行政垄三、作为的行政垄断与不作为的行政垄断第三章 行政垄断的主要成因第一节 行政性分利集团的产生是行政垄断产生的前提一、行政性分利集团的含义二、行政性分利集团的产生第二节 利益分配制度不合理是行政垄断产生的根源一、利益分配制度是影响行政性分利集团逐利方式的最重要因素二、利益分配制度不合理是行政垄断产生的根源第三节 有效的行政垄断法律控制制度的缺失是行政垄断扩散的关键第四章 行政垄断的本质与特征第一节 行政垄断的本质第二节 行政垄断的特征第二篇 价值论第五章 行政垄断与竞争第一节 竞争的意义第二节 竞争法与竞争价值一、竞争理论与竞争政策二、竞争法与竞争价值第三节 我国从否定竞争、承认竞争到保护竞争的历史膻变第四节 行政垄断对竞争的损害第六章 行政垄断与经济自由第一节 经济自由的意义与经济自由价值一、经济自由的意义二、经济自由价值第二节 行政垄断对经济自由的损害第七章 行政垄断与经济效率第一节 经济效率的意义与经济效率价值一、经济效率的意义二、经济效率价值第二节 提高经济效率——中国现代化进程的主旋律第三节 行政垄断对经济效率的减损一、行政垄断导致经济福利的减损二、行政垄断阻碍规模经济效应的生成第三篇 控制论第八章 法律是控制行政垄断的主要手第一节 对几种行政垄断控制观的概述与简评一、行政垄断控制观概述二、对几种行政垄断控制观的简评第二节 法律是控制行政垄断的主要手段第三节 用法律手段控制行政垄断的理论依据一、用法律手段控制行政垄断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二、用法律手段控制行政垄断是实现依法治国方略的客观需要三、用法律手段控制行政垄断是加入WTO后应履行的义务第四节 用法律手段控制行政垄断的实践依据一、体制转型期国家反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定二、美国反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定三、欧共体反行政垄断的法律规定第九章 反行政垄断立法、执法现状与缺陷第一节 反行政垄断立法现状与缺陷一、现行有关反行政垄断的立法二、现行反行政垄断立法存在的主要缺陷第二节 反行政垄断执法现状与问题一、反行政垄断执法现状二、反行政垄断执法存在的主要问题第十章 行政垄断法律控制体系之构设第一节 控权论:构设行政垄断法律控制体系之理论基础一、宪法学上的控权论二、行政法学上的控权论三、经济法学上的干预政府论四、小结第二节 协商合作制——行政垄断法律控制体系之核心制度一、建构行政垄断法律控制体系之现实困境与制度创新二、协商合作制——行政垄断法律控制体系之核心制度第三节 行政垄断法律控制体系主要法律制度设计一、反垄断法与行政垄断控制二、行政程序法与行政垄断控制三、财税法与行政垄断控制四、诉讼法与行政垄断控制五、宪法与行政垄断控制主要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采取行政手段保护落后,抑制先进,妨碍商品正常流通的做法,是不合法的,应当予以废止。”《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也明确规定:“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流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现行法律不仅规定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进行地区封锁与部门分割,而且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负有消除地区封锁、保护公平竞争的责任,应当为建立和完善全国统一、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体系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①如果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履行这些法定义务,显属违法。第二,行政垄断违反了行政法上的“法律保留原则”。“法律保留原则”是依法行政的一项基本原则。根据这一原则,行政主体只有在取得法律明确授权的情况下才能实施相应的行政行为,否则,即属于违法。②由于行政垄断在经济领域中的表现形式比较繁杂,同时由于部门立法惯例的存在,因此,现行法律对某些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如设立行政性公司、强制联合限制竞争等并未作出禁止性规定。有人以“法律未明文禁止的即为权利”这一现代法思想为依据,认为“法律并未规定其非法”的行政性限制竞争行为即属合法。③对此观点,笔者不敢苟同。现行法律虽然没有明确禁止行政主体设立行政性公司、强制联合限制竞争等,但也没有明确赋予行政主体设立行政性公司、强制联合限制竞争等权力。根据“法律保留原则”,行政活动只要是法律没有明确授权的,则属于非法活动。第三,行政垄断背离了现代法律的基本价值取向。

后记

本书是在我的同名博士论文的基础上修改而成的。在本书出版之际,我首先要感谢我的导师种明钊教授。在攻读博士学位的三年里,种导师不仅在指导我的学位论文方面倾注了大量心血,在科研方面给了我莫大的指导和帮助,而且在生活方面也给了我父亲般的关怀。更重要的是,种老师以其严谨的治学态度,严于律己、宽以待人的胸怀为学生将来的治学与为人树立了光辉典范。浩荡师恩,学生没齿难忘。其次,我要感谢给本书的写作提供过各种建议与帮助的专家学者,他们是:西南政法大学李昌麒教授西南政法大学赵学清教授西南政法大学杨树明教授西南政法大学许明月教授西南政法大学邓瑞平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王晓哗研究员北京大学盛杰民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刘文华教授湖南大学法学院王全兴教授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郑友德教授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管斌博士国家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条法司纪晓岚先生最后,我要感谢湖南大学法学院的领导,感谢他们在我攻读学位期间给予了我各式各样的关怀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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