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刑均衡论

出版时间:2004-3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作者:刘守芬  页数:164  

前言

  国际贸易法是国际经济法中最古老、最成熟,同时也是发展最快的主要分支之一。近年来,世界经济贸易一体化突飞猛进,国际贸易法的发展又取得了新的突破。在世界范围内,1994年达成的《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不仅将国际贸易管理法扩展到国际货物贸易、国际技术贸易及国际服务贸易三大领域,还建立了统一完备的世界贸易组织,大大强化了其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在中国,同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则正式确立了我国发展国际贸易的基本制度、原则与规则。  国际贸易法的发展有力地推动了国际贸易法学研究的繁荣。近数年来,国内外关于国际贸易法,特别是关于世界贸易组织法与中国对外贸易法的论著如雨后春笋,源源问世。其中不乏深思慎取的佳作,令人歆羡。现在奉献给读者的这部《国际贸易法学》,作为陈安教授担任总主编的《国际经济法学》(六卷本新系列专著)之一,是我们积年从事国际贸易法研究、教学与法律实践的点滴心得的结晶,期望能为我国国际贸易法学科体系建设,添砖加瓦。  本书采分论与总论结合、实体法与程序法并重的体系安排方法。全书共分5编,27章。第一编为国际贸易法总论部分,含导论、国际贸易惯例的基本理论问题、世贸组织的法律体制以及电子贸易的一般法律问题4章,是对当代国际贸易法与国际贸易法学中的基本问题与突出前沿问题的集中论述。第二、三、四编分别为国际货物贸易法、国际技术贸易法与国际服务贸易法,是关于国际贸易法三大实体法分支的介绍与研讨。其中,对各分支的介绍又均从实证角度出发,既介绍交易性规范,又分析管理性规则。

内容概要

  罪刑均衡是刑法领域的一个重要研究课题。本书依托广博的刑法理论学说厘清了罪刑均衡的嬗变与发展脉络:兴盛于报应主义下的罪与刑的一元均衡——在目的主义下位置是大幅衰攻及至不见踪影——最后因丽任主义的崛起带动形成了罪与刑的二元均衡。书中还运用多学科的知识分子别从功能性、系统性、经济性三个角度深入探求罪刑均衡的蕴涵,并将罪刑均衡的理论研究最终落脚于罪刑均衡的立法与司法实现

作者简介

  刘守芬,女,1945年9月生,山东临朐人,汉族。1964年9月就读于北京大学法律学系法学专业,1969年7月毕业后留校任教至今。现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刑法学专业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市法学会理事、北京大学法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和北京大学法学院学位委员会委员。自1997年2月起担任北京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期间,还曾兼任《中外法学》杂志编辑十余年。  刘守芬教授主要从事中国刑法学的教学和理论研究工作,她在北京大学已有33年教龄,先后为本科生、研究生开设四门课程。刘守芬教授还广泛地参与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先后赴美国、日本、新加坡和加拿大等国作访问学者或考察。同时,在中国刑法学领域中涉及立法、司法方面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上,刘教授进行了深入的理论研究并取得了显著的成果。

书籍目录

第一章 罪刑均衡的嬗变与发展第一节 报应主义下的罪刑均衡:罪刑均衡的兴盛第二节 目的主义下的罪刑均衡:罪刑均衡的衰落第三节 责任主义下的罪刑均衡:罪刑均衡的复兴第四节 我国刑法中的罪刑均衡:罪刑均衡的缺憾第二章 罪刑均衡的蕴涵探询第一节 罪刑均衡的功能性蕴涵一、等害交换——情感抚恤功能二、预防犯罪——社会保护功能三、制约强权——人权保障功能第二节 罪刑均衡系统性蕴涵一、罪刑均衡系统性蕴涵含义二、罪质与刑质均衡——系统性蕴涵之一三、罪量与刑量均衡——系统性蕴涵之二四、罪度与刑度均衡——系统性蕴涵之三第三节 罪刑均衡的经济性蕴涵一、经济学视角的罪刑均衡二、罪刑均衡经济学蕴涵之讨论前提三、犯罪成本——罪刑均衡考虑的变量之一四、刑罚成本转化率的因素——罪刑均衡考虑的变量之二五、罪刑均衡的经济性蕴涵——犯罪成本与刑罚成本的统一六、结论第三章 罪刑均衡的立法实现第一节 罪刑均衡在刑事立法上的几个基本论题一、刑事立法对罪刑均衡的首要实现功能二、罪刑均衡的刑法规范表现三、罪刑均衡立法中的攀比问题四、罪刑均衡的精确性和模糊性第二节 我国刑法总则对罪刑均衡的立法实现一、区分轻罪、重罪的必要性问题二、刑种的设置三、配刑制度和配刑情节第三节 我国刑法分则对罪刑均衡的立法实现一、罪质的确认二、法定刑配置第四章 罪刑均衡的司法考察第一节 罪刑均衡的司法定位第二节 罪刑均衡的司法运作机理一、定罪机理二、量刑对定罪的制约三、量刑机理第三节 罪刑均衡在我国的实践现状一、量刑依据的片面性二、法官素质整体偏低第四节 我国罪刑均衡的实践前景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第一,下列法定情节表明了较轻的“罪量”,相应地要适用较轻的“刑量”。一是减轻或免除情节:如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中止犯;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对于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等等。二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如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从犯;预备犯等等。三是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如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未遂犯;被教唆者未犯被教唆之罪的教唆犯;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的等等。  第二,下列法定情节表明了较重的“罪量”,相应地要适用较重的“刑量”。主要有: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累犯;奸淫幼女的;猥亵儿童的等等。  第三,酌定情节对“罪量”和“刑量”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一是影响行为人身危险性程度(恶)的酌定情节:(1)犯罪人的一贯表现。犯罪人的一贯表现虽然不是与定罪与法定量刑情节相关因素,但它能反映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比如一个犯罪人一贯遵纪守法,没有不良表现,另一个犯罪人不务正业,经常小偷小摸,如果他们盗窃了相同数额的财物,构成犯罪的,前者“罪量”和“刑量”就应当轻于后者。(2)前科。前科是指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书实。有前科的人犯与无前科的人相同的罪,前者“罪量”和“刑量”就应当重于后者。(3)犯罪动机。犯罪动机不同,直接影响罪过(故意)程度,足量刑时应考虑的酌定情节。如奸情杀人与基于义愤杀人相比,其动机更为恶劣,其“罪量”和“刑量”相对较重。(4)犯罪后的态度。主要指是否有坦白或抗拒的情节及犯罪后为消除损害所作的努力。比如有的人犯罪后坦白认罪,积极消除损害,有的人犯罪后则抗拒抓捕,隐匿赃物,这反映出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不同,改造的难易程度不同,前者“罪量”和“刑量”就应当相对较轻。

编辑推荐

  《罪刑均衡论》采分论与总论结合、实体法与程序法并重的体系安排方法。全书共分5编,27章。第一编为国际贸易法总论部分,含导论、国际贸易惯例的基本理论问题、世贸组织的法律体制以及电子贸易的一般法律问题4章,是对当代国际贸易法与国际贸易法学中的基本问题与突出前沿问题的集中论述。第二、三、四编分别为国际货物贸易法、国际技术贸易法与国际服务贸易法,是关于国际贸易法三大实体法分支的介绍与研讨。其中,对各分支的介绍又均从实证角度出发,既介绍交易性规范,又分析管理性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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