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西方的法观念比较

出版时间:2004-7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作者:大木雅夫  页数: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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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本书是在题为《西洋与远东的法观念》论文的基础上经过大幅修改而成的,该论文自1981年2月至9月分8次连载于《法律时报》上。
本书内容进行了大幅度的调整,但是论点并没有本质的改变,本书新书名和内容刻画出东西方的观念比较,本书关于法观念的研究也涉及中国的法律思想和司法审判制度等内容。

作者简介

大木雅夫,日本著名比较法学者,1931年生于日本福岛县,1953年卒于东京大学法学部,后任教于日本上智大学法学部。主要著作:比较法讲义;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

书籍目录

前言中译本前言第一章 法观念比较的预备性考察  一、作为法系分类标准的法观念  二、西洋与远东法观念的差异    (一)西洋比较法学者的见解    (二)日本的通说第二章 西洋与远东的概念  一、作为文化共同体的“西洋”  二、远东的概念第三章  西洋法中的“法治”与“为权利而斗争”  一、西洋法的概念  二、神圣的法  三、英格兰的王权与法    (一)绝对王政与法    (二)英格兰革命与法  四、法国的法律至上    (一)法国的绝对王政    (二)卢梭与法律至上  五、德国的法治国思想    (一)皮鞭的统治与法治    (二)康德与黑格尔的“法治主义”  六、法治的展开和为权利而斗争第四章 远东的德治和法治  一、远东法以及天和皇帝  二、中国的法律传统    (一)儒教意识形态与蔑视法的思想    (二)道家的不争之德下万物齐同    (三)法家之法    (四)儒、道、法思想的展开    (五)中国的审判  三、日本人法律意识的形成    (一)宪法十七条与律令的思想基础    (二)武士法、道理、法的精神    (三)法还是非法——“和与”与“折中”之法    (四)德政令与弃捐令    (五)喧哗两成败法    (六)债务相对清偿令    (七)内济与江户时代的审判第五章  日本法观念的再探讨  一、概括性考察  二、补遗性考察    (一)西洋反法治主义的传统    (二)日本人的法律意识与司法组织后记译后记

章节摘录

第二章 西洋与远东的概念    一、作为文化共同体的“西洋”    我在上一章提出应当重视以法观念的差异作为划分法圈的标准,然后又从其作为识别西洋法和远东法的标准具有最重要作用的角度,概述了西洋及日本的比较法学者围绕这一标准提出的观点。其结果,我不得不对或是夸大儒教的影响,或是突出强调前近代的法律意识和国民性的观点怀有稍许疑问。我不禁要问是否还存在许多更为复杂并应另外加以思考,构成西洋固有法观念或远东独特法观念的重要原因。另外。我也认为甚至需要进一步探讨是否可以像达维和茨威格特等那样将西洋法和远东法对立起来。这也是我们下面必须继续研究的问题。    此前,笔者曾不加批判地使用了西洋法或远东法的用语。不仅如此,甚至也未将何为西洋,何为远东等概念作为先决问题加以解决。实际上这两个概念甚至在专家之间也存在争议,如果不明确对象则势必造成无的放矢的结果。如同过去保罗•科沙克尔(Paul KoSchaker)在论述“欧洲罗马法”时,首先以何为欧洲这一概念开始一样,[1]我们也在此重新把西洋与远东的概念稍加明确,虽然这对本书来说似乎有偏离主题之嫌。    最早使用欧洲这一概念是在荷马以后的公元前6世纪左右。作为与亚洲、非洲相对应的地理概念,欧洲是指以希腊为中心的有限世界。当然它并无明确的地理界线,即使有也会随着这个世界的扩大而不断发生变化,所以对我们来说并无讨论地理上的欧洲的必要。保罗•科沙克尔也认为与其把欧洲作为自然和地理所与,不如作为历史的产物来理解。[2]    从历史上看,欧洲虽然生存着各具独特民族性的多种民族,但他们却形成了一个世界,并被卷入一个历史潮流之中。文艺复兴、宗教改革、法国革命、工业革命再加上罗马法的继受等都或多或少地在整个欧洲的规模上进行,欧洲概念的形成与各种政治、经济以及文化上的要素联系在一起。    然而,作用最大的恐怕还是文化上的多种因素。虽然我曾就这一点作过论述,这里不再做深入探讨[3],但还是要强调在多种文化要素中,基督教所发挥的作用特别巨大。保罗•科沙克尔认为,“欧洲首先是一种文化现象,是日耳曼文化要素与古典的,尤其是古罗马文化要素的结合,而且这些要素与基督教有着不可分割的紧密关系。这样的文化要素决定了欧洲各国上层阶级的修养水准,并通过基督教控制了民众之心。”

后记

在特尔斐的阿波罗神殿的柱子上刻着“认识你自己”(gnothi seauton)的箴言。这是一句令人敬畏的箴言,使我不由得想到我们日本人要了解自己的日本法是何等困难。    本书的主题自很早以前就总是出现在我的脑海中。虽然受教于前人之处很多,但是我痛感到再也没有什么题目像本书主题那样把我置于如此可怕而困惑的万丈深渊的边缘了。这种困惑并不是因为通说的晦涩和暧昧,而完全在于通说的结论过于简单和坚固。    数年前,我在《时之法令》杂志所发表的题为《论西欧与远东的法观念>的论文,已清楚地表达了反对通说的见解。这篇篇幅不大的论文是对当时我所完成的原稿的要点的归纳。其后又准备按约将之全部登载在《法律时报》上,但是因故延误了半年,而后又不得不请求再推迟一年后才得以登载。    当然,原稿在连载的过程中以及在成书出版之前不得不忍痛割爱,在内容上做了大幅度的增减和修改,结果使这本书在整体上有些失衡。    然而,为什么要如此反对通说的结论呢?这岂不是不顾才疏学浅而胆大妄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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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5条)

 
 

  •   不错的书 晚上看看 好好对待自己的皮肤 挺好的 在家可以尝试
  •   先收藏 ,慢慢看吧
  •   日本知名比较法学者的书,不同的视角,大师级的体验。
  •   有待细读!!!
  •   即使简单当做法制史的读本来看,这 本书也是很有意思的,虽然很多材料的处理还是显得比较的粗糙,而且本书在日本的题目也并没有“东西方”对比这么庞大和有噱头。整体来说还是值得一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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