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案例教程

出版时间:2005-1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作者:毕可志  页数:305  

前言

  法学是一门实用性很强的社会科学,法学教育应当紧密联系立法与司法实践,以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为实现这一目的,对传统的法学教学方法、教学内容必须进行改革。目前,各高等法律院校广泛采用的案例教学法,就是众多改革措施中最为重要的一项。案例教学法的实施,促进了法学教育水平的提高,增强了学生的实践能力,是值得推广和倡导的一种教学方法。  2001年,在山东省教育厅的资助下,我们承担了山东省法学教学改革试点专业的教学改革项目。该项目力图通过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法学专业的教学质量,培养合格的、能够适应实际需要的法律人才。为此,我们于教学的各个环节上,在强化基础理论的同时,突出强调了法学教学的实践性,通过各种方式使课堂教学及课外教学密切联系司法实际。例如,我们不仅将毕业实习安排为一个学期,以便于学生全面掌握司法实际的运作程序,而且经常邀请司法实践部门的同志到校介绍司法实践经验,开设了“法官论坛”、“检察官论坛”、“律师论坛”等,以提高学生的实践认知感。但是,我们认为,仅有这些是不够的,还必须给学生一个经常性的案例教学的手头资料,这就是案例教材。因此,进行案例教学,抓好教材建设是十分重要的,这是搞好案例教学的基础工作。现在各地出版了不少案例教材,但这些案例教材大多只是单纯的案例分析,在体例上是“一案一题”,还缺乏与法律规定、法学理论的有机结合,不利于学生通过案例掌握现行法律规定和相关的法学理论。为此,我们在北京大学出版社的大力支持下,编写了这套全新的法学案例教材,以适应案例教学的需要。  为编写一套质量高、特色鲜明的案例教材,我们进行了广泛的调查分析,总结了现有案例教材的得失,汲取了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以使本套教材能更好地适用教学改革的要求。本套教材具有如下特点:第一,体系新颖。本套案例教材以法学的基本理论为线索,就每个具体理论问题设案情简介、思考方向、法律规定、学理分析、自测案例五个部分,这一体例可以充分地体现实践、法律、理论的结合。第二,内容简洁。

内容概要

  我们于教学的各个环节上,在强化基础理论的同时,突出强调了法学教学的实践性,通过各种方式使课堂教学及课外教学密切联系司法实际。例如,我们不仅将毕业实习安排为一个学期,以便于学生全面掌握司法实际的运作程序,而且经常邀请司法实践部门的同志到校介绍司法实践经验,开设了“法官论坛”、“检察官论坛”、“律师论坛”等,以提高学生的实践认知感。但是,我们认为,仅有这些是不够的,还必须给学生一个经常性的案例教学的手头资料,这就是案例教材。因此,进行案例教学,抓好教材建设是十分重要的,这是搞好案例教学的基础工作。现在各地出版了不少案例教材,但这些案例教材大多只是单纯的案例分析,在体例上是“一案一题”,还缺乏与法律规定、法学理论的有机结合,不利于学生通过案例掌握现行法律规定和相关的法学理论。

书籍目录

第一章 绪论第一节 行政法的概念第二节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第二章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第一节 行政主体第二节 依委托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第三节 行政相对人第三章 行政行为第一节 行政行为的概念第二节 行政行为的内容和分类第三节 行政行为的成立与效力第四章 抽象行政行为第一节 行政立法行为第二节 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以外的规范性文件第五章 行政许可第一节 行政许可的概念第二节 行政许可的原则第三节 行政许可的设定第四节 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第五节 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第六节 行政许可的监督第六章 行政处罚第一节 行政处罚的概念第二节 行政处罚的原则第三节 行政处罚的设定第四节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和管辖第五节 行政处罚的适用第六节 行政处罚的程序第七章 其他行政行为第一节 行政强制第二节 行政监督第三节 行政征收第四节 行政裁决第五节 行政给付与行政确认第六节 行政合同与行政指导第八章 行政程序第一节 行政程序的概念第二节 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第九章 行政违法与行政责任第一节 行政违法第二节 行政责任第十章 行政复议第一节 行政复议的概念第二节 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第三节 行政复议的范围第四节 行政复议的机关和管辖第五节 行政复议的申请与受理第六节 行政复议的审理与决定第十一章 行政诉讼第一节 行政诉讼的概念第二节 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第三节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第四节 行政诉讼参加人第五节 行政诉讼的证据第六节 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第七节 行政诉讼的裁判第十二章 行政赔偿第一节 行政赔偿概述第二节 行政赔偿的范围第三节 行政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第四节 行政赔偿程序第五节 行政赔偿的方式和计算标准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行政法的概念   行政法是国家重要的部门法之一,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其特征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对象的确定性。行政法的调整对象及其范围是确定的,始终以行政关系和基于行政关系而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为调整对象。(2)内容的广泛性。现代行政活动领域广泛,几乎所有社会生活都需要行政法来调整,既调整政治、经济、科技、文化,又规范公安、民政、军事、外交等。(3)内容相对易变性。由于社会、经济、文化处于不断变化、发展之中,具体的行政关系也必然随之不断变化,因此作为行政关系调节器的行政法律规范也要经常进行调整,即立、改、废。(4)行政法是集实体法与程序法于一身的部门法。行政实体法和行政程序法并没有严格区分开来,通常是实体规定和程序规定同在一个法律文件中。(5)表现形式多样性。行政法不是以统一完整的法典形式存在,而是散见于各类法律规范文件中。  一、案情简介  王某是某省一所高校后勤处的职员,1995年结婚,1996年生一女,已办理独生子女证并按月领取了独生子女费。2001年5月王某又怀孕,同年10月3日被其单位发现。单位多次做王某的工作劝其做人工流产,王某均以各种理由予以拒绝。随后,王某以母亲有病为由,趁机回娘家居住多日,并于2002年3月生下第二个小g o  同年4月,学校决定依照某省《计划生育管理条例》和学校对职工管理的规定,以学校的名义对王某作出以下处理:罚款5000元,并收回独生子女证和已发的独生子女费。王某认为自己违反了国家有关计划生育管理的规定,因而同意学校“收回独生子女证和已发给的独生子女费”的处理,但对学校作出的“罚款5000元”的处罚不服。其理由是学校不是国家行政机关,无权对她实施行政处罚,学校应该撤销对其作出的“罚款5000元”的处罚决定。   ……

编辑推荐

   其它版本请见:《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教学案例:行政法案例教程(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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