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

出版时间:2004-10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作者:郑云瑞  页数:308  字数:37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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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这本《民法总论》教科书,是我数年教学与研究工作的总结。民法理论博大精深,民法总论的理论则更为深邃,难以驾驭,我只能管中窥豹,尽自己绵薄之力,将所理解的民法总论,展示给读者。《民法总论》总的指导思想是以民法的整体理念为论述的重点,试图构筑一个通俗易懂、结构严谨、体系合理、内容完整的民法总论体系,以便使读者能够形成一个具有内在联系的民法总论体系观念。这是本书的出发点,也是终极的目标。但是否做到,只有诸位读者来作出评判。    民法理论最早可以追溯到古代罗马法,中世纪的注释法学派对罗马私法的研究为近代民法理论的形成奠定了基础。近代德国全面继受了罗马法,德国法学家以严谨的思维创设了民法的基本制度和理论,形成了概念准确、体系完整、逻辑严密的民法理论。    我国古代社会长期实行重农抑商的政策,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占主导地位,商品经济极不发达。儒家的伦常礼教成为人们的行为规范,道德规范调整人们之间的关系。家族是人们生活的中心,个人并没有独立存在的价值,不具有独立的人格,不能基于自己的意思独立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而只能基于人们在社会中的身份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我国未能形成市民社会,缺乏民法产生的社会、经济以及思想条件。因此,我国在清朝末年之前一直未能产生民法。    从清末民初以来,我国法律制度全面继受了西方近代法律,民法制度与理论也继承和发展了德国民法制度与理论,从立法上,自我国清朝末年起到20世纪二三十年代的民法典均受到《德国民法典》的影响。在20世纪上半叶,我国学者对民法理论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和研究,特别是在中华民国时期,民法学者对民法典中涉及的一些重大问题展开了深入的研究和讨论,为当时民法典的编纂以及中国民法制度和理论的发展奠定了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我国的民事立法也间接受到《德国民法典》的影响。我国民法理论发展的一个分界线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颁布,此前,我国民法理论所使用的概念和术语均属于传统民法的概念和术语。此后,我国民法理论在传统民法的基本理论之外创设了一些新的概念和术语。随着我国民法理论研究水平的提升,学者们逐步认识到这些概念和术语的缺陷和不足,这是我国民法制度和理论今后发展的一个重大问题。本书的宗旨是力图恢复传统民法理论的内容,展示传统民法的概念、术语、体系,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民法的理论和实践,阐述民法总论的理论。

书籍目录

第一章 民法的历史沿革 第一节  大陆法系国家民法的历史沿革 第二节  中国民法的历史沿革第二章 民法的概念和性质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 第二节  民法的性质 第三节  民法的效力 第四节  民法与商法的关系 第五节  民法的本位 第三章 民法的法源与解释 第一节  民法的法源 第二节  民法的适用 第三节  民法的解释第四章 法律关系 第一节  法律关系的概念 第二节  法律关系的要素 第三节  法律关系的种类 第四节  法律关系的变动第五章 权利体系 第一节  权利的概念 第二节  权利的分类 第三节  形成权 第四节  请求权 第五节  抗辩权 第六节  权利的竞合 第七节  权利的行使 第八节  义务与责任第六章 权利主体——自然人 第一节  权利主体的历史沿革  第三节  人格权的保护  第四节  监护权  第五节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第六节  自然人的住所第七章 权利主体——法人  第一节  法人概说  第二节  法人的成立  第三节  法人的能力  第四节  法人机关与住所  第五节  法人的变更与终止第八章 权利主体——合伙第九章 权利客体——物  第一节  物的意义  第二节  物的分类第十章 法律行为  第一节  法律行为的概念  第二节  法律行为的分类  第三节  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第四节  法律行为的形式  第五节  意思表示  第六节  条件与期限  第七节  法律行为的效力第十一章 代理  第一节  代理概说  第二节  代理权  第三节  代理行为  第四节  无权代理第十二章 民法上的时间  第一节  期日与期间  第二节  消灭时效  第三节  除斥期间主要参考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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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2条)

 
 

  •   注释比较详细
  •   质量不错,前天刚拿到货,书的内容还没看,封面设计满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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