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评释(上下)

出版时间:2006-4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作者:李世光 刘大群 凌岩  页数: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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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20世纪国际法上的一个重大发展是确立了国际型法这个新的分支和建立了常设的国际刑事法院。为了大力传播有关国际刑事法院《罗马约》的原则和规则的准确知识,促进对国际型法的了解与研究,一个以参加1994年至2003年《罗马规约》及其相关文件的谈判、或在前南国际刑庭或卢旺达国际刑放庭任职多年,对《罗马夫约》和国际型法有丰富实践经验和造诣的人士为主的研究小组,撰写了这部颇具权威性的评释。本书全面和系统地分析了国际刑事法院的《罗马规约》、《犯罪要件》、《程序和证据规则》以及与国际刑事法院总部、特权和豁免以及与国际刑事法院合作相关的其他国际文件,还援引了很多国内和国际法庭包括前南国际刑庭和卢旺达国际刑庭相关的判例,使之成为学习研究国际刑法的一部资料全面的工具书。准确地理解《罗马规约》和国际刑法,有利于中国更好地把握对国际刑事法院应采取的态度和立场。同时,中国对国际刑事法院的态度与立场,必将会进一步对邻国和亚洲其他国家产生深刻的影响。

作者简介

李世光:法学博士,1993——1998年作为联合国负责建立国际刑事法院的负责人,参加了罗马规约谈判的全过程,1996——1999年担任联合国建立国际刑事法院会议的执行秘书;国际法研究院的研究员,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的教授(1979年—),联合国训练研究所的特别高级研究员(1999—)联合国法律事务部编纂室主任,曾出版了六部关于外空法、海洋法、国际法陆军和国际刑事法院的书,并在中外刊物上发表了约三十五篇论文,北京大学和中国人民大学的客座教授,中国海洋局的特别法律顾问(1984——1988年)。在本书中撰写绪论。

书籍目录

上册 前言 绪论 历史回顾——建立国际刑事法院的历程 序言 第一编 法院的设立  第一条 法院  第二条 法院与联合国的关系  第三条 法院所在地  第四条 法院的法律地位和权力 第二编 管辖权、可受理性和适用的法律  第五条 法院管辖权内的犯罪  第六条 灭绝种族罪  第七条 危害人类罪  第八条 战争罪  第九条 犯罪要件  第十条   第十一条 属时管辖权  第十二条 行使管辖权的先决条件  第十三条 行使管辖权  第十四条 缔约国提交情势  第十五条 检察官  第十六条 推迟调查或起诉  第十七条 可受理性问题  第十八条 关于可受理性的初步裁定  第十九条 质疑法院的管辖权或案件的可受理性  第二十条 一罪不二审  第二十一条 适用的法律 第三编 刑法的一般原则  第二十二条 法无明文不为罪  第二十三条 法无明文者不罚  第二十四条 对人不溯及既往  第二十五条 个人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不具有管辖权  第二十七条 官方身份的无关性  第二十八条 指挥官和其他上级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不适用时效  第三十条 心理要件  第三十一条 排除刑事责任的理由  第三十二条 事实错误或法律错误  第三十三条 上级命令和法律规定 第四编 法院的组成和行政管理  第三十四条 法院的机关  第三十五条 法官的任职  第三十六条 法官的资格、提名和选举  第三十七条 法官职位的出缺  第三十八条 院长会议  第三十九条 分庭  第四十条 法官的独立性  第四十一条 法官职责的免除和回避  第四十二条 检察官办公室  第四十三条 书记官处  第四十四条 工作人员  第四十五条 宣誓  第四十六条 免职  第四十七条 纪律措施  第四十八条 特权和豁免  第四十九条 薪金、津贴和费用  第五十条 正式语文和工作语文  第五十一条 程序和证据规则  第五十二条 法院条例下册 第五编 调查和起诉 第六编 审判 第七编 刑罚 第八编 上诉和改判 第九编 国际合作和司法协助  第十编 执行  第十一编 缔约国大会  第十二编 财务事项  第十三编 最后条款附录  国际刑事法罗马规约  A.程序和证据规则  B.犯罪要件Rome Statute of the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

章节摘录

  第一编 法院的设立  第一条 法院  兹设立国际刑事法院(“本法院”)。本法院为常设机构,有权就本规约所提到的、受到国际关注的最严重犯罪对个人行使其管辖权,并对国家刑事管辖权起补充作用。本法院的管辖权和运作由本规约的条款加以规定。  第一条是一个介绍性的条款,但就该条的范围及内容而言,却几经变化:从1926年的草案至后来,此条的题目曾经是“法院的目的”和“法庭的目的”。“法院”(court)一词较“法庭”(tribunal)而言,更能体现机构的常设性和独立性。这些变化反映了各国在建立常设审判机构的性质方面所持有的争论。  (一)法院设立的依据  对整个《罗马规约》而言,该条具有开宗明意的作用,明确《罗马规约》意在设立一个常设国际刑事审判机构一国际刑事法院,是国际刑事法院设立的依据。本条中“兹设立”(is hereby established)意味着,法院是由《罗马规约》的缔约国设立。值得注意的是,国际刑事法院设立的时间并不是指《罗马规约》通过的时间,而是《罗马规约》生效的时间。由于国际刑事法院是通过条约建立的国际机构,其存在需以设立其的文件,即《罗马规约》的生效为前提。  规约第一条强调“兹设立国际刑事法院”,具有以下两方面意义:  一方面,该表述强调法院的设立将是一个自我执行的机构,即,一旦设立国际刑事法院的《罗马规约》依照其自身规定生效后,无需履行其他额外的程序,法院将正式成立;其对《罗马规约》包括的罪行,亦可行使管辖权①。这种方式无疑对法院尽早行使其管辖权,充分发挥其职能起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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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7条)

 
 

  •   确实是不错的东东,适合作为了解国际刑事法院的基本读物。
  •   有关罗马规约的解读,这真是一本工具书。。全。佩服作者。
  •   5分。
  •   书不错,很适合关于罗马规约的学习
  •   书嘛,纸张不错保证是正版是欧克的~~~赞一个
  •   内容很详实,属于基础性教材!
  •   1、本单今日从下单到收货,在10小时内完成:上午下单,傍晚收货,效率啊!比自己上书店买书方便快捷得多啊,还送货上门,敬佩啊!2、这是2006年的书,现在看起来性价比就是高啊!买书就要买5年以前的书,2011年的书大多已经买不起啦!这是老版书了,要的抢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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