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1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作者:王保树 编 页数: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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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教科书是教与学的用书,本书作为商法学的教科书自然担当着方便商法学教师讲授商法和学生学习商法的任务。所谓“方便”,即要求教科书体系完整,语言表达规范、简练,能准确、清晰地叙述商法制度、商法知识、基本观点。与专著相比较,似乎专著的撰写难度更大,因为它需要创新。但是,教科书的写作也不轻松,它不能是陈旧知识的汇集。因而在一定意义上说,教科书与专著没有什么不可逾越的鸿沟。不能低估教科书的价值,尤其是不能忽视教科书在培养人才上的作用。不同的教科书有不同的体系,本书采用了通常大多数教科书采用的体系,即以商法总论为基础在两条线上展开分论。一条线是商业组织法的核心公司法,商业组织法本应包括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合作社法等,本书未对公司法以外部分进行专门的详细论述;另一条线是商行为法的主要部分,包括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当然,公司法并非纯粹商业组织法,它还包括某些行为法的部分;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并非纯粹商行为法,它也包括某些组织法部分。本书认为,没有总论或基础理论不能成其为一个学科,因此,不能忽视总论的作用;同时认为分论是实践性最强且最鲜活的商法部分,因而不可缺少。但是,分论内容举不胜举,书中只是择其最重要者加以分析。特别应强调地是,本书是关于中国商法的教科书,立足运用法解释学讨论、分析中国商事法律制度,解决中国商法发展中的理论问题,即使在比较法的角度上涉及国外法,也是为了讨论中国的商法。八年之前,我曾主编过一本《商法原理与实务》,从此建立了与北京大学出版社的联系。由于这本书的读者广泛,产生了重要影响,出版社希望修改为一本大学本科教学使用的商法教科书。根据出版社的要求,结合公司法、证券法、保险法、破产法的修改和司法实践,重新组织作者编写了这本商法。
内容概要
本书是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丛书的一本,是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14门核心课程教材之一。本书包括商法总论、公司法、企业破产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和海商法七部分。书中以我国商法的实践和学说为基本研究素材,吸收、借鉴了国内外的商法研究的大量成果,系统论述了商法的基本理论、基本制度和基本知识。
作者简介
王保树,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商法学会会长。
书籍目录
第一编 商法总论
第一章 引论
第一节 商法的意义
第二节 商法的地位
第三节 商事立法与商法的法源
第二章 商法的特点与商法的历史
第一节 商法的特点
第二节 商法的历史
第三章 商法中的三个基本概念
第一节 商法中的商人概念
第二节 商法中的商行为概念
第三节 商法中的营业概念
第四节 商人、商行为与营业的关系
第四章 商人之一般理论
第一节 商人资格的取得与丧失
第二节 商人的营业能力
第三节 商人的分类
第四节 商事登记
第五节 商号
第五章 营业实现与营业转让
第一节 营业实现
第二节 营业转让
第六章 商业账簿
第一节 商业账簿的设置
第二节 商业账簿的保存与提出
第三节 商业账簿的基本种类
第四节 会计计量
第七章 商行为之一般理论
第一节 商行为的分类
第二节 商行为的通则
第二编 公司法
第一章 公司制度之一般理论
第一节 公司制度概述
第二节 公司的设立
第三节 公司资本制度
第四节 公司章程
第五节 公司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第六节 公司股东与股东权
第七节 公司治理
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
第一节 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第三节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第四节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节 国有独资公司
第六节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三章 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第四节 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第五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与转让
第四章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之共同制度
第一节 公司债券
第二节 公司财务与会计
第三节 公司的变更、合并与分立
第四节 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第五节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第三编 企业破产法
第四编 证券法
第五编 票据法
第六编 保险法
第七编 海商法
章节摘录
所谓商法的对象,即商法的调整对象。何为商法的调整对象?或言之,商法调整何种社会关系?人们的见解还是有差异的。1.商事关系说认为商法是以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部门。①该说认为,商事关系是商事主体基于商事行为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特征在于:至少有一方是商事营业体;客体仅限于商行为;内容是商事权利和商事义务。②商事关系的范围如何?学者们的界定是有差异的。有人认为,商事关系包括商事财产关系和与商事财产关系密切联系的商事人身关系⑨;有人认为,商事关系是因从事营业行为所引起的社会经济关系以及与此相联系的社会关系的总和④;有人认为,商事关系包括:商事组织关系、商事交易关系、商事代理关系、商事自律关系和商事监管关系等五种类型的关系⑤;有人主张,商法的调整对象包含以下三种关系,即调整商事主体内部在商品交易过程中对自身的管理关系和组织关系,调整主体基于营利行为所产生的各种关系,商业管理关系⑥;也有人认为,现代商事关系包括现代商事组织关系和现代商事行为关系。⑦2.商业流通经济关系说认为商法调整的是“以社会公共利益为本位平等主体营利性的商业流通经济关系”⑧。3.市场交易关系说认为商法调整的对象就是市场交易(商业交易)关系。无疑,上述主张在捕捉商法调整对象的本质上都是有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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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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