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时间:2011-8 出版社:北京大学 作者:高铭暄//马克昌 页数:677
内容概要
本书为教育部组织的面向21世纪的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材之一,供高等学校法学本科使用。
刑法学是高等学校法学教育中一门重要的主干课程。《刑法学(第5版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材)》努力按照高等教育法学专业主干课程教材的要求,正确地阐述我国刑法学的基本原理和基本知识,并注重内容的科学性、系统性、相对稳定性和时代特色。特别是为了适应国家改革开放、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本教材十分注意阐述研究我国新刑法典颁行以来刑事法治的新进展和刑法理论研究的新成果,以提高教材的学术水平和应用价值。
本教材除绪言外,分为上下两编:上编为刑法总论,系统而较为深入地论述了刑法通论、犯罪总论、刑罚总论方面的刑法基本原理与刑法总则规范;下编为刑法各论,在论述刑法各论宏观问题的基础上,逐章论述了我国现行刑法典分则规定的十类犯罪之共性问题和每种犯罪的罪刑规范及理论问题,对具体犯罪的论述根据理论与实务的需要有详有略、重点分明。
作者简介
马克昌,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主要代表性著作为:《比较刑法原理》、《犯罪通论》(主编)、《刑罚通论》(主编)等。
高铭暄: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名誉院长、特聘顾问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荣誉教授,国际刑法学协会副主席暨中国分会主席,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法学评议组第一、二、三、四届成员暨召集人,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副主任暨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北京市法学会名誉会长,曾被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授予“杰出中年专家”称号。
书籍目录
绪言
上编 刑法总论
第一章 刑法概说
第一节 刑法的概念和性质
第二节 刑法的创制和完善
第三节 刑法的根据和任务
第四节 刑法的体系和解释
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意义
第二节 罪刑法定原则
第三节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第四节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范围
第一节 刑法的空间效力
第二节 刑法的时间效力
第四章 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第一节 犯罪概念
第二节 犯罪构成
第五章 犯罪客体
第一节 犯罪客体概述
第二节 犯罪客体的分类
第三节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
第六章 犯罪客观方面
第一节 犯罪客观方面概述
第二节 危害行为
第三节 危害结果
第四节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第五节 犯罪的其他客观要件
第七章 犯罪主体
第一节 犯罪主体概述
第二节 刑事责任能力
第三节 与刑事责任能力有关的因素
第四节 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
第五节 单位犯罪
第八章 犯罪主观方面
第一节 犯罪主观方面概述
第二节 犯罪故意
第三节 犯罪过失
第四节 与罪过相关的几个特殊问题
第五节 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
第六节 认识错误
第九章正当行为
第一节 正当行为概述
第二节 正当防卫
第三节 紧急避险
第十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第一节 故意犯罪停止形态概述
第二节 犯罪既遂形态
第三节 犯罪预备形态
第四节 犯罪未遂形态
第五节 犯罪中止形态
第十一章 共同犯罪
第一节 共同犯罪概述
第二节 共同犯罪的形式
第三节 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 罪数形态
第一节 罪数判断标准
第二节 一罪的类型
第三节 数罪的类型
第十三章 刑事责任
第一节 刑事责任概述
第二节 刑事责任的根据
第三节 刑事责任的发展阶段和解决方式
第十四章 刑罚概说
第一节 刑罚的概念
第二节 刑罚的功能
第三节 刑罚的目的
第十五章 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第一节 刑罚的体系
第二节 主刑
第三节 附加刑
第四节 非刑罚处理方法
第十六章 刑罚的裁量
第一节 刑罚裁量概述
第二节 刑罚裁量原则
第三节 刑罚裁量情节
第十七章 刑罚裁量制度
第一节 累犯
第二节 自首与立功
第三节 数罪并罚
第四节 缓刑
第十八章 刑罚执行制度
第一节 减刑
第二节 假释
第十九章 刑罚的消灭
第一节 刑罚消灭概述
第二节 时效
第三节 赦免
下编 刑法各论
第二十章 刑法各论概述
第一节 刑法各论与刑法总论的关系
第二节 刑法分则的体系
第三节 具体犯罪条文的构成
第二十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一节 危害国家安全罪概述
第二节 危害国家安全罪分述
第二十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
第二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分述
第二十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概述
第二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三节 走私罪
第四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五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六节 金融诈骗罪
第七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八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九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二十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一节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概述
第二节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分述
第二十五章 侵犯财产罪
第一节 侵犯财产罪概述
第二节 侵犯财产罪分述
第二十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概述
第二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三节 妨害司法罪
第四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第五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
第六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
第七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第八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九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十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二十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一节 危害国防利益罪概述
第二节 危害国防利益罪分述
第二十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一节 贪污贿赂罪概述
第二节 贪污贿赂罪分述
第二十九章 渎职罪
第一节 渎职罪概述
第二节 渎职罪分述
第三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第一节 军人违反职责罪概述
第二节 军入违反职责罪分述
后记
章节摘录
版权页:关于刑法中的危害结果,刑法理论上存在着不尽一致的论述。有的认为,危害结果作为危害行为对客体的损害,是构成任何犯罪在客观方面的必备要件之一,它既包括客观上已经造成的危害结果,也包括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有的则认为,危害结果仅仅是危害行为已经造成的实际损害。还有的认为,有些一经实施行为即构成完整犯罪(如侮辱罪、诽谤罪等)的情况,没有危害结果或者说没有物质性危害结果;有些犯罪形态,如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这些未完成形态,也没有危害结果。这样就产生了一些问题,诸如:到底结果是不是犯罪构成必备的要件,如果危害结果与犯罪客体密不可分,伴随犯罪行为同时产生,那么它作为犯罪构成要件在认定犯罪时还有无实际的和独立的意义?侮辱罪等到底有无危害结果?故意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形态不具备的是什么危害结果?刑法因果关系里研究的是什么性质的结果?等等。我们认为,首先,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和有关的刑法原理,刑法意义上的危害结果,可以有广义与狭义之分。所谓广义的危害结果,是指由行为人的危害行为所引起的一切对社会的损害事实,它包括危害行为的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和不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例如,甲诈骗了乙的大量钱财,乙因而愤然自杀身亡。这里甲的诈骗行为所引起的危害结果即广义的危害结果,就包括了财物损失这个结果和被害人自杀这个结果,这两种危害结果都与行为的危害程度有关.因而在处理案件时都应加以考虑。所谓狭义的危害结果,是指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通常也就是对直接客体所造成的损害事实。狭义的危害结果是定罪的主要根据之一。例如在上例中,行为人诈骗了钱财,造成了被害人自杀,认定其为诈骗罪的既遂,只能以所发生的狭义危害结果即财物损失为根据,而被害人的自杀后果只是在量刑时考虑的情节。因此,研究刑法上的危害结果,首先要把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狭义的危害结果与广义的危害结果区别开来。其次,从司法实践中定罪的实际需要出发,在狭义的危害结果中,应当进一步把有形的、可以具体测量确定的危害结果,同无形的、不能具体测量确定的危害结果加以区别。我国刑法上的任何犯罪行为,都能够给一定的直接客体造成某种损害。从这个意义上说,危害结果与犯罪客体密不可分。通过这种结果,可以从客观方面反映犯罪行为与犯罪客体的联系,并且揭示不同犯罪行为所侵害的合法权益的特定性。但是,由犯罪客体的性质所决定,上述危害结果又可以分为有形的、可以具体测量确定的结果,以及无形的、不能具体测量确定的结果两类。后一类危害结果一般是非物质性的,往往是犯罪行为一经实施,这种危害结果就同时发生了(虽然人们一般不能凭直观感知它)。因此,对这种犯罪案件,一般只要查明被告人已经实施了行为,就可以认定为犯罪既遂,而不存在未遂问题,也无须去查明行为与结果间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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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第5版)》注意全面准确反映近年来我国刑事立法和刑法解释的发展变化,注意反映司法实践中的经验和情况,注意研究和合理吸纳刑法理论研究的新进展、新成果,同时仍特别注意贯彻了刑法教科书所应有的体系结构完整、理论知识稳定成熟、观点显明、层次清晰、论述简洁等基本要求,也注意纠正了原版本在技术规范方面的问题,从而力求提高教材的学术水平和应用价值。本教材第五版在修订程序上,由主编和执行主编拟订修订原则和要求,然后由各位作者结合本教材第四版于2010年1月出版以来国家立法机关颁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和最高司法机关发布的刑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本教材第四版进行了修订,最后由主编和执行主编统改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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