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格兰的早期治理

出版时间:2008-8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作者:周威  页数: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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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从私权盛行的11世纪到国家公共权威逐步确立的13世纪,普通法秩序的早期构建没有以牺牲权力约束机制为代价,而长期权力斗争作用于国家治理模式选择上的最终结果则是:当普通法于12世纪末和13世纪期间以司法治理之术的面目出现之后,英格兰随即被纳入到一支消极被动、职能有限的司法大军的治理之下。

作者简介

周威,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土地管理系博士后,先后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大学,获法学博士学位;先后供职于外交系统和律师事务所。曾于核心学术刊物上发表过《美国民主下的司法社会》、《普通法的治理》、《律师转所:必须面对的紧迫问题》等论文,独自和与他人合作翻译并出版了《法律与殖民文化》、《权利话说》等两本译著。

书籍目录

缘起导言  一、普通法的风貌  二、关于题目的几点说明第一章 诺曼征服与王权兴起 一、诺曼征服对英格兰权力格局的影响 二、王权的兴起——从“第一贵族”向国王的转变第二章 封建制度与王权 一、封建制度:一个无法回避的话题 二、作为一种治理模式的封建制度 三、诺曼征服与英格兰的封建化 四、英格兰对封建制度的背离第三章 国王与教会 一、教会权威 二、英格兰教会 三、小结第四章 国王的军队 一、英格兰骑士兵役制度(knight's service) 二、免服兵役税(scutage)和骑士雇佣制度 三、民间武装(民团)的发展第五章 国王的地方代理人 一、郡长——国王地方代理人的产生 二、地方代理人制度的推行 三、对地方代理人的制约第六章 国王的法庭 一、巡回审判制度 二、中央王室法院 三、普通法的中央司法体系 四、小结:司法治理模式的形成第七章 英格兰早期社会的民间参与机制 一、陪审制度 二、英格兰的地方自治传统结语参考书目索引篇后语

章节摘录

第一章 诺曼征服与王权兴起妥协是英格兰政治的灵魂。尽管不时地伴有暴力形式,但最终通过对话来解决社会根本问题仍旧是英格兰制度建设的基本范式。与之相连的一种宽容的民族精神,不妨追溯到千年以前,并且记住凯撒大帝登陆英国时的目击者已经是混合种族的后裔;3-6世纪,条顿民族的大规模迁徙也没有中断大不列颠的历史,一般而言,征服者不大注意那里原本就不发达的罗马文化,因此没有必要臆断他们会将原有的居民斩尽杀绝、撵出家园或降受为奴。托克维尔在《英格兰历史纪实》中写道:这里清晰地记述着相互积压的各支居民的迁移活动,他们处于连续不断的融合之中,却又各自保留某些固有的本色。他们杂居一处、相互通婚,“种族”一词在英格兰的历史渊源上变得并无多大意义,同息共生的命运最终帮助他们融合成为“英国人(English)”。与战火纷飞的邻邦相比,不列颠似乎天生就不是一块崇尚武功的土壤。恺撒曾先后两次远征,但都未能凭借武力在这里建立起类似罗马人在欧洲大陆实行的行省统治。6世纪,传教士奥古斯汀重来英国时,依仗着开导劝说和自愿信奉基督教而获得了成功。丹麦人也比飞扬跋扈的罗马征服者更成功一些,但很难将其在英格兰的统治与专政联系在一起,因为卡纽特的“罪行审判”在欧洲是最先进的,与专断行为含义截然相反的“法律”一词最初是丹麦语,恰如梅特兰指出的,“如果说我们今天能够对法律和权力作出区别,我们是受惠于丹麦人。”诺曼人——英格兰最后一位“入侵者”建立的长久统治同样不应被认为是靠武力实现的。一般认为英格兰人所以能够公正地对待诺曼入侵这一历史事件不仅是因为赫斯汀斯(Hastings)交战的双方都源自共同的祖先,更为重要的是“征服者”登陆伊始,便允诺尊重并保留古老社会习俗,他们庄严地宣誓将秉守正义之法,严禁司法擅断和恣意妄为。在英国历史中,诺曼征服(1066年)是被谈论最多的历史事件。作为一个新的起点,征服者继承了妥协的传统,但却改变了妥协的方式。他们为大不列颠注入了新的力量因素,打破了旧有的社会平衡。以王权兴起为导火线,进而引发了绵延若干世纪的社会变革的反应链。包括国王、英格兰贵族、新兴的诺曼贵族、教会在内的各种力量之间新一轮的竞争中,重新建立权力妥协规则构成了11-13世纪英格兰法律史的主要话题。相比之下,具体的法律形态也只是妥协的产物,是多元化权力冲突轨迹上的标识,他们有助于我们了解英格兰最重要的一段宪政发展史,但同时也必须小心,不要被其外在的形式引入歧途。因为在现实世界中,没有多少法令能够畅通无阻地直达目标。国王对教会、贵族的制约,不能说是不成功的,但是同样我们也无从准确把握:王国中这些最有权势的人物在多大程度上,或者在怎样的情形下会遵从国王的命令,并以此作为他们行动的指针。无论如何,英格兰的显贵们绝不是国王一皱眉一跺脚就会被逼就范、胆小软弱的可怜虫,他们不仅对其等级所具有的神秘品质、骑士风范推崇备至,更重要的是他们拥有抗争的外在条件。大部分财富、知识——这些权力的标志都掌握在贵族和教士手中,只要联成一体,他们甚至可以撤换国王。政治的妥协是以矛盾和冲突为前提的,没有冲突就没有和谐的秩序。英格兰贵族十分清楚自己的敌人,而国王可能就是其中一位。总而言之,英格兰是多元化权力的角斗场,其早期的历史更是向我们展示出一幅波澜壮阔的权力斗争场景。但是这里通行的规则不是“赢者通吃、负者出局”,而是各擅胜场。斗争的结果也不是割据与分裂,而是共生共存的原则。征服者威廉没收并重新分配了战败的英格兰贵族的土地,但是之后,金雀花王朝的亨利却又反过来求助盎格鲁撒克逊人以制约那些拥有诺曼血统的贵族。为了消除封建割据对中央王权的威胁,威廉一世曾有意识地将封地划分得狭小而零散,以使封建领主的实力不致太过强大。为了限制教会特权,抵制教皇对英格兰的权力主张,英王联合贵族阶层成功地在英格兰避免了建立教会统治的危险,这在一定程度上直接促成了世俗法律职业团体的兴起。然而另一方面,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国王又必须依靠教士、贵族来实现对王国的治理。得不到权贵们的支持,约翰王不仅失去了欧陆诺曼底领地,而且被迫屈从于教皇;亨利三世更招致了贵族战争,英格兰国会制度便发觞于这一时期。作为多元化权力长期斗争妥协的结果是:任何一方都无法完全按照自己的意志组装王国,而在长期斗争中流溢出的自由精神最终成就了普通法的地方自治传统,与之相应的则是,法律的权杖逐渐被交到了一支中立的、有限的司法大军手中。一、诺曼征服对英格兰权力格局的影响在梅特兰看来,诺曼征服是英国历史上的一次“剧震”(Catastrophe),没有诺曼征服,很可能就不会在12世纪滋生出普通法的传统。但是站在具体的制度层面,我们似乎又很难在诺曼征服与普通法之间建立直接的关联。对此,贝克(Baker)有着经典的论述:好战、野蛮、未经开化的诺曼人初到之时,英格兰就已经存在着与他们在诺曼底相同的法律和政治体系。毫无疑问,那时的诺曼人对任何一种精致完备的法律制度都一无所知。征服所造成的最直接可见的效果是英格兰人与诺曼人之间的种族歧视;一种新的更为野蛮的决斗裁判;教会司法管辖与郡法院、百户邑法庭各自为政;为了满足王室游猎的嗜好,颁定《森林法案》,迫使其臣民屈从于外来压迫之下;军事采邑制度为领主司法管辖权创建了新的法律基础。所有这一切都无助于普通法的产生和发展,倒更像是一种颠覆。既然如此,诺曼征服到底为英格兰带来了什么?如哈耶克所言:自由就是非强制,那么英格兰自由的传统必定与缺少普遍强制这一事实密切相关,而这在很大程度上应归功于诺曼征服对英格兰权力格局的影响。从组织形态上看,诺曼征服为英格兰造就了一种制度选择的临界状态。在西方不同历史时期均发生过主要作用的三种治理模式——封建制度、教会统治以及君主制的构建几乎同时发端于这个长期游离于欧洲主流文明边缘地带的岛国。具体表现在:诺曼征服导致王权的兴起,英格兰开始致力于世俗君主国的建设;英格兰贵族战败、诺曼新贵对英格兰土地的重新分配,破坏了以土地为纽带的封建关系链条,虽然诺曼贵族能够迅速地填补原先英格兰贵族的位置,但却无法在短时期内复制出完备的封建管辖体系,从这个意义上讲,英格兰封建管辖原则的重新确立也起步于诺曼征服;同期,以教皇革命为标志,拉开了发展教会法体系、建立教会统治的历史序幕。这一趋势同样作用于英格兰,随着教会权威的形成,作为基督教世界的一部分,英格兰教会也开始不断地主张着自己的独立权威地位。诺曼征服所附带产生的这一特殊历史发展境遇,使得王权、封建领主权以及教权在一定程度上达成了相互制衡的状态。虽然利益冲突不停地引发彼此之间的对抗,但是三种相互匹敌的权力却从一开始便相互纠缠、彼此限制——每一种权力都在给其他权力的行使制造着障碍,以致任何一方都无力取得压倒性的优势地位,也无从建立起能够强制他人服从的普遍而完备的手段。这反而为制度的良性选择提供了更大的弹性空间,矛盾不会被激化到要将对方“除之而后快”的极致状态,政治对抗通过微小的改变即可调整,于是以妥协的方式不断选择各方均能够接受的权力规则和治理模式在英格兰成为可能。应当说,封建贵族、教会、国王之间的多元对抗与妥协,是中世纪欧洲的普遍特征。只是在大陆国家,包括宗教界和世俗界在内的多种社会因素“不是齐头并进的,而是首尾相接的”。英格兰的情况则与此不同,这里“没有一种旧因素彻底消亡,也没有一种新因素彻底胜利,或者某一种原则取得了独霸优势。各种力量总是在同时发展,多种利益和要求总是在折中调和”,即使是在君主制如日中天的都铎王朝,我们也会“看到民主原则、公众力量在同时兴起和壮大”。二、王权的兴起——从“第一贵族”向国王的转变1.诺曼征服前的英格兰政治结构在日耳曼部落盛行的早期欧洲社会,施王政之道的国王(kingship)并不被认知。最高的部落首领(无论是principes,还是dux)都是由部落大会直接选举产生的。关于国王的最初称谓大概是rex,它的出现已经具有与单纯的部落首领不同的内涵,即在选举rex时,人们开始关注候选人所具有的特定身份,开始强调他必须具有不同寻常的品质。这样的认同起初往往是在对外征战中获得的。伯尔曼认为:在基督教教义尚未形成法律体系之时,基督教对于将统治者从一个部落首领改变成国王(rex)也起了很大的作用。在英格兰王国形成的最初阶段,部落首领逐渐转变为新兴的贵族,与此同时,在战争中由部落联盟推举的领袖则转变成为建立在新占土地之上的王国统治者——国王,他不再由部落成员直接选举产生,而是由王国新贵们组成的国民大会(National Assembly)选举产生。随着对外征战和王国疆域的扩大,国王获得了巨大的荣誉,他不仅是王国的首领,而且在名义上成为王国所有土地的拥有者和正义之源,掠夺所得的土地也开始以他的名义分封给战争中那些忠诚的追随者。但是这种荣誉却未能给国王带来与之相应的权力。建立在土地分封制度基础上的治理方式,不断地为国王制造着潜在的对手。虽然所有的人都可以被要求宣誓效忠国王,但是真正关系到他们切身利益的却是近在咫尺的领主,而不是遥远的国王(king is distant,but lord is near)。此时的英王只是地方诸侯名义的领袖,国王的权力限于自己的王室领地,其他封建主在各自的领地内拥有与国王几乎同样的权力,从这个意义上讲,甚至可以认为国王只是诸侯中的一个,可能还不是最大的一个。正如梅特兰所言:间接选举而非世袭产生的国王与其说是普遍自由的象征,不如说是英国早期宪政的弊端和封建主义潜在危害的标志(the fact,that the kingship is not strictly hereditary but elective,is really rather a mark of constitutional weakness,of a dangerous feudalism than of popular liberty)。因为这里缺少一种遵法的制度安排。中央权力的设置只是地方诸侯松散的联合体。尽管各方可以就一些共同关注的问题,通过协商,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下来,但是由于没有一个能够凌驾于诸侯之上的中央权威的支持,法律的保障实施就只能求助于地方的自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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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格兰的早期治理:11-13世纪英格兰治理模式的竞争性选择》逐一考察了11-13世纪英格兰的封建管辖体系(封建法庭)、教学组织、国王的军队、地方代理人以及国王的法院,其间种种兴衰清晰地向我们展现出了一个长期制度选择的进程。《英格兰的早期治理:11-13世纪英格兰治理模式的竞争性选择》内容丰富,分析透彻,具有很强的可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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