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英格兰的法律与政制

出版时间:2008-11-1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作者:(英)福蒂斯丘  页数:231  字数:183000  译者:袁瑜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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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王室法庭首席法官约翰·福蒂斯丘爵士(约1395~约1477年)无疑是15世纪英格兰最为卓越的政治学家。这个小书首次把他的两部重要著作——《英格兰法礼赞》和《论英格兰的政制》——的最新版本合并一处,并添加了导论、注释和参考书目,充满了智慧警句。    《英格兰法礼赞》和《论英格兰的政制》——英格兰政治思想史上最早的作品——乃是出自一个战争与政治动荡年代、一位富于清醒的自我剖析意识并深谙世故沧桑的法律人和政府官员的笔下。两部著作彼此呼应,主张正义,反对专制暴政,对中世纪后期英格兰的法律和政制尤其有独到的见地。谢利·洛克伍德在《导论》中对福蒂斯丘爵士的作品做了清晰的评价,并勾勒出了这两部著作的历史与知识语境,是认识这位开创性的政治理论家的一个便利门径。本书对于我们理解西方政治思想(尤其是中世纪宪政主义)和法律制度(尤其是英国的法律制度)至为关键。

作者简介

作者:(英国)约翰·福蒂斯丘 译者:袁瑜琤 编者:(英国)谢利·洛克伍德谢利·洛克伍德,曾获得皇家历史学会亚历山大奖,现任剑桥大学继续教育委员会学术科目委员。译者简介:袁瑜琤,北京大学法学博士。曾参与翻译伯尔曼《法律与革命》(第二卷)。

书籍目录

致谢编辑的说明英译本的说明导论英格兰法律礼赞论英格兰的政制附录附录1  《论自然法的属性》节选附录2  好的会议如何带来益处的事例与相反状况的结果附录3  1470年致沃里克伯爵书附录4  福蒂斯丘生平大事记附录5  主要参考书目附录6  缩略字条附录7  英国简史年表附录8 法兰西王室世系简表索引译者的话

章节摘录

他的官职要委任给仅仅为他服务的那班人。故此,他将更为强大有力,当他希冀召集他们之时,也更能获得他的职官们的拱卫,超过他现在从处于贵族等级之下的别的自由民那里所能得到的勤王之力。(《政制》,第17章,第118页)从司法大臣到看守园林的人,每一个人都只能拥有一个职位,他们因此只能为国王服务(例外情况是国王的兄弟们和“在国王身边供职”的那些人,他们可以拥有两个职位):“实实在在,这很难窥测,如若每一个职官仅仅拥有一个官职,并且不再服务别的人,而只为王服务,王借此会是如何地强大有力”(“政制”,第17章,第118页)。这一说法曾被认为过分牵强或者不知所云,但是,在亨利五世的时代,曾经有过这样的尝试,即国王授予职位和官俸的必要前提条件是领受者只能受雇于国王,而不能有别的人。于是可以期望,公共福祉内的成员根据他们的能力和专门知识来担任职位,为公共福利服务,而这些职位任期也只能是终生为限。那些担当职位的人所担当的职位属于国王,他们要宣誓效忠国王,并且通过服务国王而服务公共福利。在我们离开《论政制》之前,我们必须谈论一下它的最后一句话:福蒂斯丘这样说到国王,“虽然如此,只要他愿意,他可以不理睬这套说辞”。这一句话,或者被解读为最后一刻的自我解嘲,意在讨好爱德华四世;或者解读为一个认真而叫人无奈的叹息,这是对英格兰王权品质的叹息,尽管福蒂斯丘看起来在为它标榜出一个榜样。鉴于本作品的劝谏性质,这句话甚至或许蕴含着讽刺意味:国王,作为一个独立的个人,有其自由意志,所以他有能力做他。

编辑推荐

《论英格兰的法律与政制》精选了学界公认的法哲学经典名著,这些著作在世界范围内滋养了无数的学人,不仅对法学的形成和发展起到了极为重要的推动作用,对政治学,哲学,社会学等学科也有着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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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5条)

 
 

  •   真是写得富有智慧,如果今生我有更过的智慧,我还想想读历史的
  •   这个译者译书译得如此垃圾,还自以为很神奇,认为自己的文字古香古色,很让人头疼。作者是古代英格兰王室法庭的首席法官,译者想把他的文字译得古朴,想法本身倒没什么,可结果是用中文合和本圣经的语言译的,文字能力又不够,语法毛病很多,徒然增加了理解的难度,从译后记看,译者的中文文字能力就很差,废话衍字较多,用到翻译上,更是糟蹋了原著。估计译者看圣经看得较熟,如果看金甁梅、海上花之类的看多了,还不得译成方言?
  •   翻译者啊怎么说翻译岂能开玩笑???自己中文水平不咋地就别在那瞎译
  •   不错的译本。值得一读。
  •   经由普通法的英格兰治理:从王室统治走向政治统治福蒂斯丘是著名的十五世纪英国法学家,也是当时的政治思想家。基于宪政的双重知识背景,作为宪政作者的福蒂斯丘在英国法律和政治思想上都具有重要的地位,因为福蒂斯丘的《英格兰法礼赞》和《论英格兰的治理》是要被当作英国历史上最早的宪政著作来看待,而不仅仅是,前者为一部法律作品,或者说比较法作品,而后者则是一部政治作品。在下文中,我将指出为什么一定要把这些作品看作宪政作品而不应该看作法律作品或政治作品,这一点,对于理解福蒂斯丘的思想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福蒂斯丘的《英格兰法律礼赞》是对话体著作,它是写给当时的国王的儿子爱德华亲王,因此该作品采取了这样的一种劝诫的形式,即它遵循了英格兰中世纪晚期的政治思想模式,这种模式的主流乃是旨在劝诫君主的道德训诫传统,重在阐发君主的责任和美德。因此,我们阅读该书须时时切记,该作品是讲给国王以及所有可能执掌王权的人听的,知晓这一点,就能够了解该作品必须要能为这些位高权贵者接受。在该书的一开始,福蒂斯丘即点出了写作的目的:当他看到爱德华亲王整天沉迷于军事训练时,他觉得有必要以自己的法律知识来告诫亲王,让他能够正确认识一个国家要进行统治所必须遵循的原则,这也是该作品的主旨,即国家存在的目的是为了正义,正义必须要靠法律去实现。所以,福蒂斯丘以自己渊博的知识来劝告亲...王,务必要“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那就是一手抓军事,一手抓法律,而在作者的论证逻辑里,显然抓法律才是正道。在当时他所能够运用的知识资源,有神学、哲学(尤其是亚里士多德哲学,亚里士多德在中世纪晚期被称为“那个法学家”,可见其在思想界的地位)和罗马法,这在当时都属于无需证明的权威知识。从神学角度来论证,福蒂斯丘引用《圣经》的话,“因为一位王的职责就是为他的人民征战,并用公义给他们裁判”(32页),摩西命令以色列王运用法律来治理国家,信守法律即敬畏神。罗马法,查士丁尼的话“帝国之君不单应当佩戴武器,还要佩戴法律,如此,他就可以公义地统治,不论在和平时期还是在战争时期”。而一切法律都具有神圣性,因为权力都来源于神,法律来自于权力。福蒂斯丘更进而运用哲学知识论证亲王可以通过法律获得快乐和福佑,因为“人的法不是别的,正是教导圆满正义的规则”,“如此说来,快乐乃是美德的圆满践行,人的正义只有用法律才能得到完美揭示,这正义不单是美德的结果,它更是全部的美德,这就要我们知道,那赞美正义的人,靠着法律得享快乐”。(38-39页)而反过来讲,对法律的无知导致对法律的轻蔑,而对法律的轻蔑导致正义不彰,正义不彰则国家无法进行统治,“假使您没有首先想办法掌握那通往正义之境的法律知识,您如何能爱正义呢”(40-41页),故此,亲王您那,必须学习法律知识,而且要学就学最好的法律。这正反两面论证说的亲王有些动心,他决定开始研读法律,但是有两件事情还是有些不明白,其一就是要学多长时间才能掌握这能够实现正义的法律,其二乃是学什么法律才算是学最好的法律呢,毕竟在当时的世界上,活生生地存在着两大法律家族:本族的英格兰法和在全世界都享有盛誉的民法,亦即后世影响最大的两大法系(普通法系和民法法系)之原初。我能想象,福蒂斯丘听到此言的狂喜,经过自己的苦口婆心,终于把亲王“拐”到自己的道上了:既然已经上道,那就好好听俺老福“忽悠”吧。亚里士多德的思想又被派上用场。亚里士多德说过,“对任何物,当我们知道了它的原因和原理,以及它的要素,我们就认为知道它了”(44页),而就法律而言,同样有原因、原理和要素,因此掌握了法律的这三个方面就算一位法律人士了。除此之外,法律的神圣奥妙之处,自由国王的法官来掌握,无需国王亲自费心,而法官们所进行的审判都算是国王的审判。国王掌握法律的基本原理,而由国王的法官进行审判,既省事,效果又好,何乐而不为?所以,福迪斯丘告诉亲王说,“尽管这法律对一个法官来说,二十年的艰辛经验也仅仅可供敷衍,对于您,只需一年的时间就可以掌握那适合一个王子的知识。”(47页) 阅读更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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