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清乡土社会民事纠纷调解制度研究

出版时间:2009-2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作者:春杨 著  页数: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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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中国漫长的封建社会,虽屡经风云变幻、王朝更替,但除几度短时间战乱干扰,植根于农业自然经济、聚族而居的乡土社会,淳朴民风却能得以维系,秩序保持相对稳定。这种状况有多方面原因,但儒家伦理道德长期教育和封建宗法制度影响而形成的纠纷调解机制,迅速而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则是重要因素。乡土社会的纠纷调解机制以其便捷和效率,得到封建统治者认可,也受到基层乡民广泛支持,所以能在奔腾不息的历史长河中绵延不衰,保持其生命力。清代统治者自关外入主中原不久,为缓和社会矛盾,稳固基业,爱新觉罗玄烨皇帝沿袭前代统治经验,于康熙九年发布“上谕”,昭告天下,倡导“敦孝悌以重人伦,笃宗族以昭雍睦,和乡党以息争讼,重农桑以足衣食”。之后,各地方官将其奉为圭臬,供之庭堂,定期宣讲,以国家强制力推行纠纷调解。直到晚清,这种机制对乡土社会的稳定仍发挥着重大作用。从本书收集到的资料看,如作者指出的,晚清乡土社会纠纷调解适用的范围很广。

内容概要

本书以纠纷调解类契约文书为起点。结合州县地方档案、私家档案、家法族规等大量第一手资料,探讨晚清乡土社会民事纠纷调解制度。作者认为。晚清乡土社会纠纷调解制度建立和实现有着深刻的哲学思想基础和社会条件;按照调解主体的不同。存在着民问调解、州县官方调处以及介于官方与民间之间的半官方性质调解等三种类型;其调解方式灵活多样。形式不拘一格;涉及范围包括所有民事纠纷及轻微刑事案件,甚至人命重案;纠纷调解依据呈多元化特征,除国家制定法外,在实践中儒家伦理道德、情理、家法族规、乡规民约、民事习惯等依据均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本书还以徽州农村田野调查为个案分析。探讨晚清乡土社会纠纷调解对当代农村的影响,力图为目前农村纠纷调解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寻求一点历史的启示。

作者简介

春杨,女,1967年出生于湖北省鄂州市。现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北京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中南政法学院法学学士(1989')、中南政法学院法学硕士(1997)、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2006)。主要研究方向为中国法律史。曾在《法学》、《法学家》、《法学评论》、《法商研究》等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三十余篇,先后多次参加司法部、教育部等重点科研项目。

书籍目录

导 论  一、问题的提出  二、基本概念与本书题解  三、学术回顾  四、研究方法、资料和内容结构第1章 传统乡土社会纠纷调解的社会条件和思想基础  1.1 纠纷调解实现的乡土社会条件  1.2 传统纠纷调解机制的哲学基础  1.3 实现民事纠纷调解的思想根源——官民诉讼意识之比较:“息讼”与“健讼”、“惧讼”第2章 晚清乡土社会民事纠纷调解的类型和机制  2.1 晚清乡土社会的民间调解  2.2 晚清乡土社会半官方性质调解  2.3 晚清乡土社会州县官的调处第3章 晚清乡土社会民事纠纷调解的依据  3.1 依礼仪、“情”、“理”调解纠纷  3.2 依家法族规、乡规民约调解纠纷  3.3 依民事习惯调解纠纷——以清末民初民事习惯调查为中心  3.4 依国家制定法调解纠纷第4章 晚清乡土社会纠纷调解对当代农村的影响——以安徽农村纠纷调解为中心  4.1 当代中国农村纠纷调解的依据  4.2 安徽农村纠纷调解的主要类型  4.3 当代中国农村纠纷调解的主体  4.4 当代中国农村纠纷调解的主要方式  4.5 小结与启示第5章 晚清乡土社会纠纷调解的特点及启示  5.1 晚清乡土社会纠纷调解的特点  5.2 晚清乡土社会纠纷调解的功能和局限性  5.3 结语:化解农村矛盾需要构建和完善纠纷调解机制契约文书索引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考察清代乡土社会的半官方性质的纠纷调解我们发现,由族长所主持的纠纷调解的成功率较大,而由乡约、保甲长主持的纠纷调解的成功率并不尽如人意,分析其原因,主要与保甲制度在清代社会的发展变化与保甲在乡村中地位等因素有关。首先,清代国家权力在对乡村的控制方面呈现出相对“萎缩”的趋势。代表国家权力对乡村社会实行控制的保甲制与乡村社会自然生成的“乡治”力量始终保持一种相互较量、进退予取的关系。其作为国家政权控制基层社会的一项基本制度,元明清各代相沿不改,至清代中期规模大备,兴盛一时。但是清代以后,由于乡村社会封闭、平衡状态被打破,保甲制相对平稳的发展状态也遭到破坏,地方保甲逐渐陷入一种“汉堡夹心”的尴尬处境。②作为一种官威的载体,地方保甲组织一直被乡村文化网络视为异己力量,保甲不能绕过乡土社会权力,乡村在将一部分权力让渡给它的过程中,始终对其充满戒意。所以,保甲组织始终无法主宰乡村事务,其权力也仅仅局限于乡村征税、治安、户口统计等方面。乡土组织的坚挺终归使清王朝难以借助保甲制实现完全控制乡村社会的目标。以地方绅士为控制主体的团练,同样也是清王朝将权力延伸到乡村社会的巨大的组织障碍。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保甲要么形同虚设,要么被乡土组织所吞噬。

后记

本书是在我博士论文的基础上经过修改、完善而成,无论在体例结构还是内容材料方面都比原论文有较多的改进和提高。回首博士论文的完成和书稿的修改过程,每个阶段都凝聚着法律史学界前辈、师长的指导与帮助,在书稿即将付梓之际,我由衷地向他们表示感谢!1989年我大学毕业留校任教,在游绍尹教授的指导下,渐渐步人中国法律史学这一博大精深的学术殿堂。为了加强自己的学术修养,2003年我考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攻读法律史专业博士学位。入学后,郑定教授建议我关注传统民事习惯、清代契约制度以及中国传统乡土社会的法律实践等法律史学的前沿问题,郑老师的指导为我的博士论文选题和今后的学术研究指出了一个非常有价值的方向。胡适先生曾说:“有七分材料,不说十分的话。”这反映了史学研究对材料的重视。研究方向初步确定之后,面临的最大难题是缺乏直接反映晚清乡土社会民事纠纷调解的第一手资料。2004年我有幸结识了法律文献学家田涛先生,随后,参加了由他所主持的徽州民间契约文书的整理和“徽州私约及徽州民商事习惯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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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乡土社会民事纠纷调解制度研究》为法史论丛之一,由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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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3条)

 
 

  •   这篇博士论文还是下了功夫的,可以看看,写的不错
  •   这些书都是专业需要的,很好。
  •     考察清代乡土社会的半官方性质的纠纷调解我们发现,由族长所主持的纠纷调解的成功率较大,而由乡约、保甲长主持的纠纷调解的成功率并不尽如人意,分析其原因,主要与保甲制度在清代社会的发展变化与保甲在乡村中地位等因素有关。
        首先,清代国家权力在对乡村的控制方面呈现出相对“萎缩”的趋势。代表国家权力对乡村社会实行控制的保甲制与乡村社会自然生成的“乡治”力量始终保持一种相互较量、进退予取的关系。其作为国家政权控制基层社会的一项基本制度,元明清各代相沿不改,至清代中期规模大备,兴盛一时。但是清代以后,由于乡村社会封闭、平衡状态被打破,保甲制相对平稳的发展状态也遭到破坏,地方保甲逐渐陷入一种“汉堡夹心”的尴尬处境。②作为一种官威的载体,地方保甲组织一直被乡村文化网络视为异己力量,保甲不能绕过乡土社会权力,乡村在将一部分权力让渡给它的过程中,始终对其充满戒意。所以,保甲组织始终无法主宰乡村事务,其权力也仅仅局限于乡村征税、治安、户口统计等方面。乡土组织的坚挺终归使清王朝难以借助保甲制实现完全控制乡村社会的目标。以地方绅士为控制主体的团练,同样也是清王朝将权力延伸到乡村社会的巨大的组织障碍。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保甲要么形同虚设,要么被乡土组织所吞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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