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法律哲学家研究年刊

出版时间:2009-6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作者:邓正来 主编  页数: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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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西方法律哲学家研究年刊》,顾名思义,是一套专门研究西方法律哲学家理论的长期的大型学术辑刊。创办这套辑刊,不仅是为了否弃与批判中国学术界在当下盛行的那种“知识消费主义”的取向,而且也是为了倡导与弘扬一种回归经典、进行研究性阅读与批判的新的学术取向,亦即知识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的一种“个殊化”取向或“个殊化”思潮。我愿意把它称为中国学术研究向纵深发展的一种转向。然而,这种转向何以必要呢?简言之,在我看来,中国学术在后冷战时代之世界结构中所担负的使命,乃是实现这样一种根本性的转换:即从“思想中国”向对“思想中国的根据”进行思想层面的转换。作为这个时代的学术人,我们必须根据我们对这种世界结构中的中国本身的分析和解释,对中国的“身份”和未来命运予以智识性的关注和思考,而这需要我们以一种认真且平实的态度去面对任何理论资源。但是,我们必须坦率地承认,中国法学界甚或整个中国人文社会科学界,在一定的程度上乃是在违背知识场域之逻辑的情形下对待我们必须直面的各种理论资源的。仅就西方理论资源而言,在中国的学术界,尽管当下已有蔚为大观的西方学术思想的译介与“研究”,尽管已有相当规模的西方知识生产和生产者,但是我们却不得不承认,在一般意义上讲,除了国人对自己在不反思和不批判的前提下大量移植西方观点的做法仍处于“集体性”不思的状况这一点以外,我们的研究还流于这样两个层面:一是对不同的西方论者就某个问题的相关观点做“非语境化”的处理,误以为不同西方论者的思想可以不受特定时空以及各种物理性或主观性因素的影响;

内容概要

《西方法律哲学家研究年刊》——第一部专门研究西方法律哲学家理论的大型学术辑刊。     倡导与弘扬回归经典,反对大而化之的“印象式”阅读方式,提倡以“中国”作为思想根据的“个殊化”纵深研究;展现大师大师之间的对弈,荟集经典著作之评析,探求哲学思想之精髓,彰显法学精神与魅力;提供国内外研究经典人物的参考文献索引,为法学、政治学、哲学、社会学领域读者进行经典阅读提供重要学术资源。

书籍目录

邓正来  回归经典个别阅读——《西方法律哲学家研究年刊》总序研究专论  (一)国外论文    〔德〕尼克拉斯·卢曼影响到每个人的事务——评于尔根·哈贝马斯的法律理论/王小钢译    〔美〕霍姆斯评波洛克的《法律与命令》/姚远译    〔美〕托马斯·c.格雷  兰代尔的正统观念/樊安译    〔美〕罗尔斯两种规则观/张涛译    〔委〕V.洛狄格斯-布兰可彼得·温奇与H.L.A.哈特:内在观点的两种概念/沈映涵译  (二)国内论文    张延祥  法律的生成——对边沁法律定义的解释性研究    曾誉铭  卢梭的意图:德性与自由之间    邹益民  价值多元与哈贝马斯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论    高景柱  西方学界关于德沃金平等理论研究:回顾与展望书评与评论  杨国庆  自由主义法理学的新篇章——评罗纳德·德沃金《法律帝国》  汤善鹏  “社会—法律”研究中的实用主义——简评Brian Z.Tamanaha《现实主义的社会—法律理论:    实用主义以及一种法律的社会理论》  陈庆论  “尤息弗罗难题”与“自然法第一原则”——评约翰·菲尼斯《自然法与自然权利》  王福生  洛克《政府论》研究的两个教条——评彼得·拉斯莱特的《洛克(政府论)导论》大师纪念  韩永初  论刑罚人道主义与刑罚功利主义逻辑一致性——纪念贝卡里亚诞辰270周年  李燕涛  人民是我的凯撒——纪念边沁诞辰260周年  刘小平  何种信仰:法律信仰的中国问题——纪念哈罗德·J.伯尔曼诞辰90周年  王峰马  克思的思想方程式  王虹霞  为权利而斗争——纪念耶林诞辰190周年  王庆明  法律和道德失范的诊断:涂尔干法律社会学的基本进路——纪念涂尔干诞辰150周年  吴彦  自然状态、个人权利、国家与政治真理——纪念霍布斯诞辰420周年  张翠梅  走进诺齐克的哲学世界——纪念诺齐克诞辰70周年  赵大千  一本译著的声望研究——博登海默百年诞辰纪念学术简评  丁轶  纠缠不清的德沃金与哈特——简评《德沃金与法律实证主义》  杨清望  “祛魅”的限度和“纠偏”的可能性——简评约瑟夫·加斯菲尔德《权力、正义和社会学犬儒主义》  于晓艺  作为基点的案件事实——简评A.H.坎贝尔对弗兰克《初审法院》一书的评论  周国兴  认真对待全球化:迈向一般法理学——简评卡利尔对特维宁《全球化与法律理论》一书的评论  朱振常  规证成论与权威证成的可能性——简评Himma《合法权威与常规证成论》旧文重刊  李猛  除魔的世界与禁欲者的守护神:韦伯社会理论中的“英国法”问题研究文献  西方法律哲学家研究文献(2007年)/4W小组编辑《西方法律哲学家研究年刊》稿约《西方法律哲学家研究年刊》(2007年总第2卷)目录

章节摘录

除了在理论上不能接受的“第六感”之外,另一案件判决的独立权威渊源——并且它也被古典法律理论在不情愿的情形下所采用以打破逻辑循环——乃是遵循先例原则。我们再来回顾一下此一有缺陷的循环:普通法原则的渊源乃是判例,正确的案件判决的标准又要同这些原则相一致。打破此一循环需要一种独立于这些原则的案件的法律有效性渊源——它类似于那种支撑那些为自然科学提供数据的观测报告(observation-state—ments)的可能有错却独立的感觉权威。请允许我以一种稍微有点迂回的方法来着手处理作为一种法律有效性的独立权威的遵循先例原则的运用。古典科学家认为一个法律体系必须既要具有完整性、形式性和概念序列这些逻辑上的优点,又要具有全面性。要回顾他们的意思,请思考这一点:对于古典科学家而言,一个不同于某个律师或学者假想的法律裁决的司法判决可能在两种维度上分别被加以评价。首先,人们可能会问这一判决在实体法上是否正确,即它是不是依据正确的法律规则和原则逻辑地得出的。其次,人们可能会问某一司法判决在管辖权上和程序上是否正确;也就是说,它是否是由指定的法院依据规定的规范得出的。如果每个判决都满足第二个评价维度,此一法律体系就达致了全面性。[84]在自然科学实践中,不存在类似于法律体系的全面性的那种要求。科学家,不同于法官,没有裁判每个在其“管辖权”之内的“案件”的专业职责。他们可以承认存在着科学不能解释的事物,这丝毫不悖离科学的前提。于是乎,科学通过大量的科学理论为所涉及的领域设定了权限。[85]实际上,宣扬缺乏必要的理论上的科学手段支撑的“解决方案”是“科学的”那种做法被人们认为是伪科学,即,对科学伦理的最大违反之一。与[自然科学家]相反,法官必须对由他管辖的案件作出裁决,无论他对自己的判决在科学上正确与否是否满意。[86]假如依照司法程序而定的终审法院“错误地”作出裁决,它仍然会产生终止这一案件的判决。依据一事不再理原则(the principle of res judica-ta),法律体系赋予了此种判决以约束各方当事人的权威;因为,对他们而言,它就是法律最后的定论。接下来,终于到了正题,普通法的遵循先例原则赋予了已决案件针对其他后来案件的权威性力量,而不论此已决案件在后来是否会被认为在判决过程中没有适当地依据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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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律哲学家研究年刊(2008总第3卷)》是由邓正来所编写,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发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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