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萄牙民法典

出版时间:2009-8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作者:唐晓晴 编  页数:420  译者:唐晓睛,曹锦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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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现行《葡萄牙民法典》制定于1966年,其前身是该国1867年的《塞亚布拉法典》。与《塞亚布拉法典》相比,现行的《葡萄牙民法典》既有传承,又有创新。1867年的《塞亚布拉法典》是葡萄牙第一部具有现代意义的民法典,葡萄牙本国法学界与比较法学界均认为,该法典贯彻的是理性自然法的思想,在意识形态、编制体例以及主要制度各方面均深《法国民法典》影响。然而,随着20世纪以来德国法学理论向葡萄牙的渗透,《塞亚布拉法典》与理论界和实务界的距离越来越远。正是在这种背景下,新的民法典才在1966年诞生。    从1966年《葡萄牙民法典》采纳总则以及五编制的体例可见,在20世纪中后期推动该国民法更新换代的主要动力是德国民法学的广泛传播。然而,民法典表面上的德国化却没有彻底地洗涤在葡萄牙具有数百年根基的理性自然法基因,也无法使葡萄牙法律人拒绝向语言和习惯上更为接近的“拉丁兄弟”靠拢,更无法抹去卢济塔尼亚人对自身身份和法律文化的认同。因此,在总则与“物债区分”的外表下,《葡萄牙民法典》的实质内容更接近于法国民法或意大利民法。其中最具代表性的莫过于其意思主义的所有权转移制度、源自法国和意大利民法的预约合同制度、传承自《塞亚布拉法典》甚至更远古的《律令》的占有制度、风格保守且极具南欧色彩的亲属和继承制度,等等。    总括而言,1966年的《葡萄牙民法典》可以被视为德意志法系与拉丁法系结合的一次大胆的尝试;但是从另一个角度看,也可以认为是当时立法者踌躇于创新与传统之间的一个折中的产物。    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历史的原因,《葡萄牙民法典》的影响不仅仅限于葡萄牙本土,还波及世界各地的一些葡语国家以及我国的澳门特别行政区。现行的《澳门民法典》就是继受1966年的《葡萄牙民法典》而来的。    因此,《葡萄牙民法典》翻译成中文的意义远大于其表面。

作者简介

刘晓晴,澳门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澳门大学法学院高级法律研究所主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博士。

书籍目录

1966年11月25日第47344号法令第一卷  总则 第一编 法律、法律之解释及适用  第一章 法之渊源  第二章 法律之生效、解释及适用  第三章 外国人之权利及法律冲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冲突规范      第一分节  属人法之范围及确定      第二分节  规范法律事务之法律      第三分节  规范债之法律      第四分节  规范物之法律      第五分节  规范亲属关系之法律      第六分节  规范继承之法律 第二编 法律关系  第一分编 人   第一章 自然人     第一节 人格及权利能力     第二节 人格权     第三节 住所     第四节 失踪       第一分节  临时保佐       第二分节 确定保佐       第三分节 推定死亡       第四分节  失踪人之偶然权利     第五节 无行为能力       第一分节  未成年人之法律地位      第二分节  成年及解除亲权      第三分节  禁治产      第四分节  准禁治产   第二章 法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社团     第三节 财团   第三章 无法律人格之社团及特别委员会  第二分编 物  第三分编 法律事实   第一章 法律事务      第一节 法律事务之意思表示       第一分节  意思表示之形式       第二分节  方式       第三分节  法律事务意思表示之完成       第四分节  解释及填补       第五分节  意思之欠缺及瑕疵       第六分节  代理        第一目  一般原则        第二目 意定代理       第七分节  条件及期限      第二节 法律事务之标的及暴利事务      第三节 法律事务之无效及可撤销    第二章 法律上之行为    第三章  时间及其在法律关系上之效力    ……第二卷 债法 第一编 债之通则 第二编 各种合同第三卷 物法 第一编 占有 第二编 所有权 第三编 用益权、使用权及居住权 第四编 永佃权 第五编 地上权 第六编 地役权第四卷 亲属法 第一编 一般规定 第二编 结婚 第三编 亲子关系 第四编 收养 第五编 扶养第五卷 继承法 第一编 继承总则 第二编 法定继承 第三编 特留份继承译后记

章节摘录

第一编 法律、法律之解释及适用第一章 法之渊源第一条(直接渊源)一、法律为法之直接渊源。二、来自有权限国家机关之一切概括性规定,均视为法律;由不同的精神、文化、经济或职业界别的代表机关在其职责内所定的规则,包括有关的章程和内部规章为同业公会的规定。三、同业公会的规定不得抵触强行性的法律规定。第二条(判例)(已被12月12日第329-A/95号法令废止)第三条(习惯之法律价值)一、不违背善意原则之习惯,仅在法律有所规定时,方予考虑。二、同业公会的规定优先于习惯。第四第〔衡平原则之价值〕仅在下列任一情况下,法院方得按衡平原则处理案件:a)法律规定容许者;b)当事人有合意,且有关之法律关系非为不可处分者;e)当事人按适用于仲裁条款之规定,预先约定采用衡平原则者。

后记

在2008年的最后一天,终于完成了《葡萄牙民法典》中译稿的最后一次校对,也基本实践了自己在大约一年前定下的工作计划。这次能够有机会为北京大学出版社组织并参与翻译《葡萄牙民法典》,我感到非常高兴,而且特别要感谢常鹏翱教授的推荐以及周菲编辑的信任。其实,将《葡萄牙民法典》翻译成中文本来就是我的一个藏在心里很久的愿望。还记得在我学习葡萄牙法律的第一年,第一节课看见老师手上捧着一本大约有两块砖头厚的书(注释本的民法典),心里就开始发毛。过了几天,我终于买了自己的第一本民法典。然而随手翻了一下却发现,虽然书上都写满了我已经略有认识的葡萄牙语,可就是无法看懂。当时我就想,如果有机会,我一定要把它翻译成中文,让更多以中文为母语的澳门人也可以了解《葡萄牙民法典》这部关于民生的大法!几年前,我也曾经在澳门提出过要组织翻译《葡萄牙民法典》最权威的注释本,可是因为种种原因,最终没有成事。后来,伴随着澳门法律本地化的展开、双语本《澳门民法典》的面世以及澳门法学教育中文化的发展,《葡萄牙民法典》不再是澳门法律学生人手一本的必备参考物。然而,在一个更大的平台上,将《葡萄牙民法典》翻译成中文自有另一番意义。对处于民法学发展的高峰并积极筹备制定民法典的中国而言,广泛参考世界各国的法典化经验有助于避免在将来的立法中少走弯路。另外,由于殖民和其他原因,《葡萄牙民法典》是一部曾经在世界范围内产生影响的立法,其中文译本的面世将有助于我国研究法律史或一般史的人员更准确地掌握欧、亚、非和拉丁美洲一些国家或地区的法制发展状况。所以,当北京大学出版社与我接触的时候,我立即就答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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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萄牙民法典》为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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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1条)

 
 

  •   因为澳门法属于葡萄牙法支,也买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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