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法学

出版时间:2009-12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作者:刘剑文 编  页数: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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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研习财政法需要掌握大量的信息,因此,财政法学不能满足于书斋里的学问,而应该将视野投向广阔的实践,通过实地调查获取丰富的第一手资料。需要通过调查掌握的信息大致有:第一,财政制度运行的现状、效果和问题。这些信息虽然不影响对行为的合法性判断,但对于及时修改法律或更正解释立场,具有重要的意义。第二,现实中各地推行的财政改革是如何运作的,它们是为了解决什么问题,是否存在合法性瑕疵。第三,对于财政法未来的走向,不同阶层的人有何种不同的认识,共识是否可能达成,分歧的焦点在什么地方,等等。    以上这些信息也许还有其他渠道可以获得。毕竟,网络、报刊、电话等现代技术为我们提供了极大的信息便利。但是,等待其他人发现新闻本身需要时间,更何况每个人关心的视角不一样,对题材所做的裁剪也不一样,其提供的信息不一定完整全面,不一定能满足自己的学习需要。从这个角度而言,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确有必要。当然,调查研究本身也要注意方法。无论是采用问卷调查法还是访谈法,受访目标的选择、资料的分析、结论的得出等,都要遵循一定的规则。否则,功夫虽然足额付出了,未必有等比例的收获。    以往财税法学方面的专著和教材都是以税法为主要研究对象,本书则是我国第一部以财政法为研究对象的专著性教材。本书既可以作为本科生教材,又可以作为研究生读物。和以往大部分的法学教材不一样,本书不希望采用刻板的说教形式,强迫读者接受我们的立场和观点。相反,我们更愿意将问题摆出来,引导读者自己去探索和思考。我们不求一定要有标准答案。事实上,社会问题本身就没有标准答案。当我们将思维过程呈现出来后,如果能够引起读者的深切共鸣,这当然是我们的最大乐趣。如果做不到这一点也不要紧。任何批评意见或者反对声音,同样也是推动学科前进的动力。

作者简介

刘剑文,男。法学博士、法学博士后。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主任。《财税法论丛》主编、《月旦财经法杂志》主编、“税法学研究文库”总主编、“财税法学研究文丛”总主编,创建中国财税法网(www.eftl.cn)。研究领域:财税法、经济法、知识产权法、国际经济法。代表性的学术著作有:《走向财税法治——信念与追求》(独著)、《财税法专题研究》(独著)、《国际所得税法研究》(独著)、《税法基础理论》(合著)、《WTO体制下的税收政策合法化问题研究》(主编)、《民主视野下的财政法治》(主编)、《私有财产法律保护》(主编)、《知识经济与法律变革》(主编)、《Trips框架下的中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研究》(主编)等。在《中国法学》、《法学研究》等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一百三十余篇。
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等三十余项国家级和部级课题。
社会兼职:中国法学会财税法研究会会长,中国财税法学教育研究会会长,世界税法协会(ITLA)主席,中国法学会理事,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书籍目录

导论:财政法学的立场、观点与方法第一章 财政法基础理论 第一节 财政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第二节 财政法的地位与功能 第三节 财政法的体系与渊源 第四节 财政法的基本原则第二章 政府间财政关系法 第一节 政府间财政关系法概述 第二节 政府间财政权限配置 第三节 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 第四节 政府间财政协调与争议解决第三章 财政预算法 第一节 预算法概述 第二节 政府公共预算 第三节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第四节 社会保障预算 第五节 财政决算第四章 财政收入法 第一节 财政收入法概述 第二节 税法 第三节 费用征收法 第四节 公债法 第五节 国有资产收益法 第六节 彩票法第五章 财政支出法 第一节 财政支出法概述 第二节 财政采购法 第三节 财政投资法 第四节 财政拨款法 第五节 财政贷款法第六章 财政管理法 第一节 国有资产管理法 第二节 国库管理法 第三节 预算会计法第七章 财政监督法 第一节 财政监督法概述 第二节 代议机关的财政监督权 第三节 财政机关的财政监督权 第四节 审计机关的财政监督权

章节摘录

  3.财政预算法  财政预算法是政府财政行为科学、民主、公开、规范的重要制度保障,它主要包括预算编制、审批、执行和监督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同时也包括财政资金入库、管理和出库的相关内容。由于政府的所有收入都应该纳入预算,所有的开支也必须通过预算,因此,预算可以成为人大控制和监督政府财政权力的重要形式,而预算立法的目的也正在于保障这种积极功能的实现。在预算方案科学合理的基础上,只要财政开支严格遵循预算执行,财政的规范化和法制化就有了可靠的保障。另外,从体系上看,由于国库经理及预算会计与预算法的联系非常密切,因此,财政预算法的范围还可以适当拓宽到与此相关的内容。  我国虽然制定了形式意义上的《预算法》,但预算编制的程序过于粗糙,预算审批也十分软弱乏力。相比而言,财政部门在预算编制和执行中的权力过大,人大通过预算程序控制政府财政权的职能远未得到有效发挥。最为严重的问题是,许多本该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资金以预算外资金的形式合法存在,对国家财政管理秩序形成很大的冲击。在政府系统内部,预算制度改革的确也在不断进行,如推行部门预算、复式预算、国库单一账户、财政集中支付等制度,收缩预算外资金的范围,将其纳入预算管理,等等。毫无疑问,这些措施具有十分重要的积极意义,但从权力制约的角度看,人大的预算审批权和监督权仍然有待加强,《预算法》的修改势在必行。  4.财政支出法  由于财政支出关系一般都具有受益性,相对人不仅不会受到利益侵害,反而能从中得益,财政支出法向来不受法学研究及立法者的重视。目前除了《政府采购法》外,其余领域都明显缺乏法律的深度干预,财政权力具备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这种不受民主统治的绝对权力能否造福于民,完全取决于执法者的个人素质,制度上很难得到保障。为了防止权力滥用,强化财政支出法的建设实属必要。  财政支出法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法、财政采购法、财政投资法和财政贷款法。虽然这几种财政支出都应该经过财政预算,但其各自的标准、程序、管理和监督仍然需要相应的法律规定,从而使得财政支出法成为财政法中的最复杂、最重要的领域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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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1条)

 
 

  •   作为先学经济,再学经济法的人,认可这本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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