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典私权一般理论及其对民法体系构造的影响

出版时间:2009-12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作者:杨代雄  页数:206  

前言

长久以来,我们已经习惯于按照“总则+物权+债权+亲属(婚姻家庭)+继承”的体系模式(潘得克吞式民法体系)来讲授民法、学习民法、思考民法、运用民法。从某种意义上说,这种体系模式已经成为我们的思维定式。然而,我们对这种体系模式的形成历史却知之甚少。诚如法国哲学家米歇尔?福柯所言,思想只有在其历史根基之处重新认识自身,才能确信无疑地达致真理。的确,历史之于思想如同镜子之于人,人如果没有镜子,始终无法对自身的形貌获得清晰完整的认识,思想如果不反观自己的历史,就不可能深刻地理解自身。我们只有对支配着我们思维的潘得克吞式民法体系——不论我们是否愿意承认,至少在目前我们事实上受其支配——的形成历史与形成原因进行深入的考察,才能知悉这种体系的构造原理,洞察其精神内核,并且对我们的民法思维形成一个整体性的自我认识。古希腊德尔斐神庙墙上铭刻的“认识你自己”这句箴言不仅适用于个人,也可以适用于一个理论体系、一个学科,只有获得深刻的自我认识,才能知道该如何行动以及如何改进、完善自身。或许有人会说,潘得克吞式民法体系的形成史是德国的历史,与我们的自我认识无关。这种见解是不可取的。一个国家某个领域的思想史发展进程并非完全封闭性、连续性的,其问充满了交流、移植,甚至可能存在断裂现象:一种全新的或外来的思想体系取代了传统的或本土的思想体系。我国民法思想史就存在这样的断裂现象,我们民法体系化思维的主流模式确实源于异域,因此,对异域民法思想史的考察不可谓与我们的自我认识无关。就思想史而言,虽不能说无国界,但也不能过分夸大国界的意义。

内容概要

  古典私权一般理论在民法体系演变史上扮演了至关重要的角色.正因为该理论的出现,大陆法系民法才在传统的法学阶梯式体系之外形成五编式的潘得克吞式体系。古典私权一般理论的思想根源在于近代德国自然权利义务理论.它表征了体系化的权利思维:各种权利借助于抽象概念被组织成一个逻辑严密的权利类型体系,同时,权利本身也具有内在的逻辑结构(主体、客体、变动原因、救济)。权利的内在结构与权利类型体系分别成为潘得克吞式民法体系总则与分则的逻辑基础。

作者简介

杨代雄,男,1976年生,福建福清人。1999年7月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学院,获学士学位,同年开始任教。2004年、2007年先后在吉林大学获法学硕士与博士学位。2008年9月在吉林大学法学院破格评为副教授,2009年6月调入华东政法大学民法教研室,担任教授。在《法学研究》、《法学评论》等刊物发表论文40余篇,出版译著1部,合著或参编教材10部。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项,司法部项目1项。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古典私权一般理论的思想根源:近代德国自然权利义务理论 第一节 自然权利义务理论在近代德国的勃兴  一、文艺复兴与宗教改革引发的信仰危机  二、自然权利义务理论作为一种新的意识形态登场 第二节 普芬道夫的自然权利义务理论  一、普芬道夫自然权利义务理论的逻辑支点  二、普芬道夫对自然权利义务的概念与本质的阐述  三、普芬道夫对自然权利义务种类的划分  四、普芬道夫对自然权利义务来源的分析  五、小结 第三节 沃尔夫的自然权利义务理论  一、沃尔夫自然权利义务理论的逻辑支点  二、沃尔夫自然权利义务理论中的人与物  三、沃尔夫自然权利义务理论中的意思表示  四、小结第二章 古典私权一般理论的初步形成 第一节 近代德国自然权利义务理论向民法领域的移植  一、近代德国自然法学对私法问题的偏好  二、自然权利义务理论植入民法学理  三、自然权利义务理论植入民法制度:《普鲁士普通邦法》的贡献  四、自然权利义务理论向民法领域移植的历史意义 第二节 从自然权利义务理论到私权一般理论  一、18世纪后期德国法学方法论的革新  二、18世纪晚期德国民法学者对私权一般问题的探索  三、私权一般理论的雏形第三章 古典私权一般理论在潘得克吞法学时代的发展 第一节 早期潘得克吞法学中的私权一般理论  一、潘得克吞法学的兴起  二、早期潘得克吞法学中的私权一般理论概观  三、早期潘得克吞法学私权一般理论的特征 第二节 法律关系理论:私权一般理论的另一种表达  一、法律关系概念的缘起  二、萨维尼的法律关系理论  三、萨维尼法律关系理论的传播 第三节 潘得克吞法学私权一般理论的成熟形态  一、温德夏私权一般理论的主要成果  二、私权一般理论体系架构的定型第四章 古典私权一般理论对民法体系构造的影响 第一节 私权一般理论产生之前的民法体系 法学阶梯式民法体系  一、早期罗马法中的体系化萌芽  二、盖尤斯《法学阶梯》的体系  三、优士丁尼《法学阶梯》的体系  四、中世纪罗马法学者对法学阶梯式民法体系的改进  五、《拿破仑法典》的体系 第二节 私权一般理论与民法思维范式的转型  一、古罗马法学家的思维范式解读  二、私权一般理论表征的民法思维范式 第三节 以私权一般理论为学理基础的潘得克吞式民法体系  一、潘得克吞式民法体系及其与法学阶梯式民法体系的主要差别  二、私权一般理论与潘得克吞式民法典总则的形成  三、私权一般理论与潘得克吞式民法典分则的体系构造  四、小结第五章 民法体系演变史视野下的我国民法典体系构造 第一节 民法体系演变史对我国民法典体系构造的启示  一、民法体系植根于民法学理传统  二、民法体系与民法学理传统可能存在一定的间隙  三、民法体系具有模式性并具有一定的可变性  四、我国民法典体系的创新空间 第二节 我国民法典体系构造的基本思路  一、我国民法典总则的设置及其体系构造  二、我国民法典分则的体系构造结语索引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三、自然权利义务理论植入民法制度:《普鲁士普通邦法》的贡献在自然权利义务理论逐渐向民法学理渗透的同时,其所包含的一些概念与原理也通过德意志各邦立法的媒介,被植入民法制度。最早进行尝试的是1756年的《巴伐利亚民法典》,这部出自著名法学家克赖特梅尔(Kreittmayr)之手的法典在很多地方显示出起草者对新时代理性法的信仰,堪称自然法法典化的序曲。然而,在这方面真正作出伟大贡献的是《普鲁士普通邦法(ALR)》。1746年腓特烈大帝向他的首相科克采伊(Coeeeji)发出内阁命令,要求他负责起草一部“纯粹基于理性与邦国宪制的德意志普通邦法”,以取代不明确的拉丁一罗马法。由于各种原因,科克采伊最终并未完成这项被称为“腓特烈法律大全计划”的宏大工程。但他的后继者卡默尔(Carmer)、苏亚雷斯(Svarez)、克莱因(Klein)等合力完成了其未竞事业。三位起草者都深受(理性)自然法思想的熏陶,尤其是苏亚雷斯,曾经在1763—1764年聆听过达耶斯的自然法课程,而《普鲁士普通邦法》的大部分内容恰恰是由他起草的。1787年,《普鲁士普通邦法》的草案公布,在广泛参考各界反馈的意见并予以修改之后,1792年法典得到批准,但由于各方的阻力,一直到1794年才得以生效。《普鲁士普通邦法》被分为两大部分。第一部分包括23题,主要涉及:人及其权利的一般规定、物、行为及其产生的权利、意思表示、契约的一般规定、不法行为产生的权利义务、占有、所有权、所有权的取得、救济、权利义务的消灭、共有、在他人财产上享有的物权与对人权总则、土地权利的相互关系等。

后记

本书是在我的博士学位论文的基础上修订增补而成的。多年来,我一直对民法体系问题心存偏好,总想参透那个早已被置入我们思维深处的民法体系模式的内在奥秘。一次偶然的机会让我接触到一份资料,在其中发现了一条通往那个神秘世界的道路,查阅其他的相关资料之后,逐渐形成了论文的最初构想。回想起来,最困难的事情莫过于开始动笔。计划中的动笔之日不断被推迟,资料越找越多,不将其全部读完就是不敢轻易动笔,总担心某一份尚未仔细阅读的资料可能会推翻自己的初步结论。或许这是思想史研究必然都要面临的问题,因为历史是会说话的,你对历史下的论断有误,她迟早会出来反驳你。某一天,鼓足勇气写了第一段。历时近两年,总算完成了初稿。其间充满了困惑、彷徨、忧虑甚至自我否定,当然从来没有放弃。论文答辩通过后,几经修改,依然觉得在诸多方面还不够完善,经师友多方鼓励,才斗胆决定将其付梓。本书能够完成,首先要特别感谢我的导师李建华教授。本书写作过程中倾注了他大量的心血。没有他的悉心指导、支持与帮助,就不会有本书的问世。真诚地感谢吉林大学民商法学专业导师组全体老师多年来对我的教导与关怀,以及在开题与答辩期间提出的批评建议。也感谢论文评审人徐国栋教授、李永军教授、王轶教授、温世扬教授、马新彦教授、王歌雅教授等对论文提出的宝贵意见。感谢我的同窗挚友日本北海道大学留学生金东焕博士,他不远万里地给我提供了一些宝贵的意见与资料。感谢师弟许中缘博士在写作期间给我的鼓励与支持,也感谢我的众多同事与同学对我的帮助与启发。感谢我的家人,这些年,他们给我始终如一的支持、理解与关爱。尤其感谢我的妻子单可女士,在生活上给我无微不至的照顾,在我遇到困难时一直坚定地支持我、鼓励我,没有她给我提供的精神动力,我不可能顺利完成本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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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2条)

 
 

  •   还没开始看,不过应该不错。研究民法的又一个视角!
  •   一本适合中国人阅读的私法史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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