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2010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课堂笔记及典型例题精析

出版时间:2010-4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作者:郭守杰 编著  页数:433  

内容概要

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从1991年开始实行以来,通过人数不到15万人,其难度有目共睹。在复习备考中,使用一套优质辅导书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东奥“轻松过关”系列辅导书便是此中佼佼者,出版十三年来,累计销售逾千万册,在同类图书销售市场一直稳居首位,不仅被30个省级考试机构推荐辅导用书,而且也得到了广大学子的认可,被誉为“注册会计师考试最佳配套辅导用书”。        为什么要选择本套丛书?   ——名师,无与伦比    作者的实力直接决定了一本书的质量。本套“轻松过关”系列的作者张志凤、郭守杰、闫华红、刘圣妮、刘颖、唐宁、范永亮、田明、孙艺军、王燕、李文等都是长期从事财会类考试辅导教学的一线顶级名师,所在领域毋庸置疑的“第一人”。多年的教学经验,使他们能够准确地把握考试重点和命题思路,并具备熟练的应对技巧。十多年的事实证明,他们的辅导具有科学的针对性和准确的预测性。顶级名师,是顺利通过考试的根本保证。   ——网课,过关保障   在精品图书的基础上,东奥更是延展至在线培训、高端面授、教育软件开发等领域,发展成为一个完整而庞大的商业体系:东奥集团。东奥集团的使命是打造一个高端面授、图书出版、网络培训三位一体的专业化、立体化平台,为全国的会计从业人员提供全面、全程、全方位的培训服务。针对2010年注册会计师考试,东奥集团除推出配套辅导书“轻松过关”系列外,还为广大考生精心制作了权威实用的网络多媒体视频课程,全部由张志凤、郭守杰、闰华红等业内顶级名师讲授。书网结合,确保轻松过关。       ——创新,势不可挡      “轻松过关”系列之所以连续十几年占据垄断性的市场份额,皆因东奥一直坚持着一个理念:不断创新。“轻松过关”系列在体例和内容上都务求扣紧大纲、教材的变化思路、考试出题思路,首创了主观题演练、跨章节综合演练、相关知识点链接等经典体例,深受广大考生欢迎;2010年更是推出全新辅导书《考点串联、答疑精华及历年真题新解》,直击精华考点,解答典型疑问。同时,东奥名师精心录制的网课也不断推陈出新,首创预科班、易错易混提示班、巧记速记班等课程,让考生轻松学习、轻松过关。

书籍目录

第一部分 复习方法与应试技巧  复习方法与应试技巧    一、考试题型    二、综合题的复习方法    三、2010年教材的主要变化    四、复习中的注意事项    五、考试中的注意事项第二部分 课堂笔记及典型例题精析  第一章 法律基础知识    本章考情分析    本章大纲要求    本章考点精析与典型例题  第二章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本章考情分析    本章大纲要求    本章考点精析与典型例题    综合题演练  第三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本章考情分析    本章大纲要求    本章考点精析与典型例题    综合题演练  第四章 公司法    本章考情分析    本章大纲要求    本章考点精析与典型例题    综合题演练  第五章 证券法    本章考情分析    本章大纲要求    本章考点精析与典型例题    综合题演练  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    本章考情分析    本章大纲要求    本章考点精析与典型例题    综合题演练  第七章 企业国有资产法律制度    本章考情分析    本章大纲要求    本章考点精析与典型例题    综合题演练  第八章 物权法律制度    本章考情分析    本章大纲要求    本章考点精析与典型例题    综合题演练  第九章 合同法律制度(总则)    本章考情分析    本章大纲要求    本章考点精析与典型例题    综合题演练  第十章 合同法律制度(分则)    本章考情分析    本章大纲要求    本章考点精析与典型例题    综合题演练  第十一章 外汇管理法律制度    本章考情分析    本章大纲要求    本章考点精析与典型例题  第十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本章考情分析    本章大纲要求    本章考点精析与典型例题  第十三章 票据法律制度    本章考情分析    本章大纲要求    本章考点精析与典型例题    综合题演练  第十四章 工业产权法律制度    本章考情分析    本章大纲要求    本章考点精析与典型例题    综合题演练  第十五章 竟争法律制度    本章考情分析    本章大纲要求    本章考点精析与典型例题

章节摘录

  1.适用对象不同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请求权;除斥期间一般适用于形成权,如追认权、解除权、撤销权等。  2.可以援用的主体不同  诉讼时效必须由当事人主张后,人民法院才能审查,人民法院不能主动援用;除斥期间无论当事人是否主张,人民法院均可以主动审查。  3.法律效力不同诉讼时效届满只是导致胜诉权的消灭,实体权利不消灭;除斥期间届满,实体权利消灭。  4.期间性质不同诉讼时效是可变期间,可以因主客观原因中断、中止或延长;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不适用时效中断、中止和延长的规定。  【相关链接1】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对于可撤销合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其中的“1年”期间属于除斥期间(不变期间),不适用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相关链接2】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对于合同的保全措施中的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其中的“5年”期间为属于除斥期间(不变期间),不适用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I380)。  【相关链接3】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1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其中的“1年”期间属于除斥期间(不变期间),不适用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P341)。  【例题·单选题】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下列对诉讼时效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诉讼时效属于法律事实中的行为  B.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权人将丧失起诉权  C.诉讼时效必须由当事人主张后,人民法院才能审查,人民法院不能主动援用  D.诉讼时效不仅适用于债权请求权,物上请求权也适用诉讼时效  【答案】c  【解析】(1)选项A:诉讼时效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时间的经过);(2)选项B:诉讼时效期间的经过,不影响债权人提起诉讼,即不丧失起诉权;(3)选项C:诉讼时效必须由当事人主张后,人民法院才能审查,人民法院不能主动援用;除斥期间无论当事人是否主张,人民法院均可以主动审查;(4)选项D: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其他请求权(如物上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四)诉讼时效的种类(128)(2000年多选题、2003年单选题、2004年多选题、2006年单选题、2007年单选题、2008年单选题、2009年原制度单选题)  1.普通诉讼时效:2年除了法律有特别规定,民事权利适用2年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2.短期诉讼时效:1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产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3.长期诉讼时效:4年(1)涉外货物买卖合同争议;(2)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  4.最长诉讼时效:20年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解释1】一般的诉讼时效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20年的最长诉讼时效自权利侵害“实际发生”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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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8条)

 
 

  •   东奥的书一直都很好的···
  •   我的同学大部分都买的是这本书,很实用
  •   喜欢喜欢,有当当的正版书,加上不错的折扣,定能助我一臂之力!!
  •   没惊喜```
  •   正版书,质量很好,关于本书的内容安排,不是特别满意。
  •   学习卡不见了,但是前面那页贴学习卡的痕迹在,估计发货前就弄丢了。虽然我也用不上,但事实如此,提一下。
  •   应该是正版的!挺详细的,就是题目的量不是很多
  •   知识点挺全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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