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

出版时间:2010-8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作者:高洁,胡成建 主编  页数:268  

前言

“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课程是根据法律事务专业培养目标,以司法一线的应用型人才为目标,以提高学生综合实践能力为目的而设置的,根据基层法律工作人员岗位人才的任职要求进行课程设计。通过刑事诉讼原理的学习以及刑事诉讼实务的训练,使学生很好地掌握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案件的管辖、证据的运用等基本知识以及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并能理论联系实际地加以运用,树立程序公正的理念,达到会办理刑事案件、能参与刑事审判活动、能运用刑事执行的有关规定协助案件执行。可以说,刑事诉讼技能是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必须具备的一项职业关键能力。本教材的编写立足于高等法律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在工学结合教育模式的指导下,结合高职高专法律专业刑事诉讼课程教学的规律与特点,借鉴全国司法统一考试刑事诉讼法考试大纲的要求,根据司法秘书、律师及律师助理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岗位的需要,从着重培养学生刑事案件接收与接受、提供法律服务、参与法庭审理、协助案件执行的专业能力以及信息收集、资料整理、创新能力等方法能力以及团队合作、社会责任感等社会能力以及从事法律工作的基本职业道德角度,打破传统刑事诉讼法教材编写的体例、模式,按照任务引领、项目驱动课程内容安排的要求,采用全新的编写方法,充分体现项目课程内涵中的能力观、结构观、综合观、过程观、策略观,以培养职业能力为核心,以诉讼任务分析为基础,以行动为主题,以案例为驱动,通过“序化”、“简化”、“例化”处理好显性知识与默会知识、必备知识与拓展知识、理论知识与实践知识的关系,达到整合课程内容的目的。

内容概要

本书以培养高技能的基层法律服务人才为目标,在工学结合教育模式的指导下,结合高职高专法律类专业刑事诉讼课程教学的规律与特点,借鉴全国司法统一考试刑事诉讼法考试大纲的要求,根据司法秘书、律师及律师助理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岗位的需要,依据实际诉讼过程,紧密结合专业能力,由简单到复杂,以案件为载体,确定学习情境,依据刑事诉讼的基本程序,选取案件接收与接受、侦查阶段提供法律服务、移送起诉阶段提供法律服务、参与法庭审理、协助案件执行等过程性知识内容作为项目训练的依据,系统介绍了刑事诉讼基本知识,实现传统学科体系的解构与工作过程系统化知识的重构。

书籍目录

第一编  课程导读  学习任务一  认识刑事诉讼    第一节  刑事诉讼      一、诉讼和刑事诉讼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第二节  刑事诉讼法      一、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二、刑事诉讼法的渊源      三、刑事诉讼法与其他相邻部门法之间的关系  学习任务二  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    第一节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      一、公安机关      二、人民检察院      三、人民法院      四、其他专门机关    第二节  诉讼参与人  学习任务三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的概念、体系      一、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概念      二、我国的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体系    第二节  一般原则      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二、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      三、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      四、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的原则      五、依靠群众的原则    第三节  特殊原则      一、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的原则      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      三、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原则      五、人民检察院对刑事案件实行法律监督的原则      六、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的原则      七、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能追诉的原则      八、审判公开的原则      九、追究外国人犯罪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原则      十、国际司法协助的原则第二编  情境教学——刑事自诉案件的诉讼第三编  情境教学——刑事公诉案件的诉讼第四编  特殊程序的刑事诉讼附录  同步练习答案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插图:(2)因某种原因而需要指定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18条的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案件涉及本院院长需要回避等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的,可以请求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上一级人民法院也可以指定与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管辖。这样规定有利于排除干扰,保证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管辖。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应当在开庭审判前将指定管辖决定书分别送达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及其他有关的人民法院。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在收到上级人民法院指定其他法院管辖决定书后,不再行使管辖权。对于公诉案件,应书面通知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并将全部案卷材料退回,同时书面通知当事人;对于自诉案件,应当将全部案卷材料移送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六机关《规定》)第5条的规定,对于第一审刑事案件,依法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不能再指定下级人民法院管辖。(四)刑事自诉案件的管辖1.一般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自诉案件审查立案的规定》,刑事自诉案件由犯罪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也可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几个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

编辑推荐

《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全国高职高专规划教材·法律系列,浙江省重点教材

图书封面

评论、评分、阅读与下载


    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 PDF格式下载


用户评论 (总计1条)

 
 

  •   帮同事买的,书的质量不错,只不过内容方面比较适合学生用,跟大学的教科书比较类似,同事想要偏重实务方面的书。。。。
 

250万本中文图书简介、评论、评分,PDF格式免费下载。 第一图书网 手机版

京ICP备13047387号-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