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评论·第27卷

出版时间:2010-11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作者:陈兴良 编  页数:5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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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刑事法评论是北京大学法学院刑事法理论研究中心主办的大型刑事法连续出版物,并已成为CSSCI的来源集刊。本卷在延续以往理论传统的基础上,并有所创新,收录的文章也多具有理论上的创新性,并兼有交叉学科的研究。随着刑事法评论成为核心集刊,纳入正规的学术评价体系,本出版物在刑法学界的影响将进一步扩大。   《刑事法评论》从第1卷至今,已经延续了13年,第27卷收入19篇论文,大多为博士研究生和青年教师所作,其清新的文笔、前卫的观点,初生牛犊不怕虎的勇气,为本书增添了一股蓬勃的朝气,使人不禁眼前一亮。

书籍目录

主编絮语/陈兴良    主题研讨论共犯中止  ——共犯脱离与共犯中止/[日]西田典之文周微译    一、问题所在    二、着手前的中止——共犯脱离之要件    三、着手前之脱离要件    四、着手后的中止    五、真挚的中止努力与脱离及中止的成立论共同正犯的中止犯/周微    一、共同正犯的处罚根据    二、共同正犯中止犯的司法认定    域外传译德国刑法中的共犯理论/(德]克劳斯·罗克辛文劳东燕王钢译    一、共犯学说的基本问题    二、教唆犯    三、帮助犯刑法中承诺的规范理论思考/[德]沃斯·金德豪伊泽尔文蔡桂生译    一、问题的提出    二、规范上的)中突    三、承诺是一种体系外的正当化事由?    四、承诺是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    五、承诺是一种规范取消事由(Normaufhebungsgrund)    六、界定死刑废止之诉习之/[日]团藤重光文宋海彬译[日]铃木敬夫校    一、前言    二、走向死刑废止论的历程    三、死刑与误判    四、从正义的观点看死刑    五、死刑与舆论    六、死刑与刑事政策    七、“酷刑”与死刑    八、推进死刑废止论的视角    九、以死刑废止为目标    十、结语    域外视野美国法对死刑的限制适用及对中国的启示  ——基于法律解释方法的视角/吕亚萍    一、美国死刑概况及对死刑的限制    二、法律解释的方法论与我国刑法解释的现状    三、美国死刑法律变迁对中国的启示    刑法学人纪念汉斯一海因里希·耶赛克教授/[德]乌尔里希·齐白文周遵友译    一、耶赛克教授的生平    二、耶赛克教授的学术贡献    三、耶赛克教授的品格马普外国与国际刑法研究所的比较法研究——汉斯一海因里希·耶赛克在庆祝该所并人马普协会仪式上的    演讲[德]汉斯-海因里希·耶赛克文周遵友译    一、马普所的工作成绩    二、马普所的工作方式    三、马普所的工作规划    专题研究构成要件的个别化机能研究/马寅翔    一、构成要件的机能概说    二、构成要件各机能之间的关系    三、构成要件个别化机能的界限    四、对构成要件体系性地位的影响    五、对故意、过失的体系性定位的影响    六、结语社会相当性理论的源流、概念和基础/陈璇    一、源流:德国刑法中社会相当性理论的梳理    二、概念:社会相当性内涵的界定    三、基础:行为与结果无价值二元论的提倡    四、小结不纯正不作为犯的等置性问题研究  ——游走在不纯正不作为犯的边缘/袁国何    一、绪论    二、等置性问题的提出    三、等置性问题的价值考察    四、等置性问题的体系性地位    五、等置性问题的解决    六、相关案例的分析    七、结论因果关系认识错误研究/王俊    一、因果关系认识错误基础论    二、因果关系认识错误适用论    三、因果关系认识错误共犯论    四、结语犯罪故意与犯罪过失的界限与竞合  ——兼对处罚过失犯罪为例外的解读/刘崇亮    一、关于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的关系    二、规范责任理论与故意、过失的规范等级关系    三、原则与例外:过失犯的实质与形式限定身份、责任与可罚性  ——三鹿案判决的规范错误与立场偏失/高艳东    一、判解省审:被民愤掩盖的治罪谬误    二、抽象考察:刑事责任的合理档次    三、规范论证:涉案罪名的准确判定    四、刑法应然:价值立场的正确回归醉酒驾车的刑法规制/邓德华    一、引言    二、醉酒驾车肇事案件的一般特征    三、醉酒驾车肇事案件定性的理论争议    四、孙伟铭案分析    五、醉酒驾车行为的刑法规制    六、结语受贿罪之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研究/刘月    一、为他人谋取利益概述    二、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体系性地位    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认定    四、结语《犯罪学研究导论》批判性疏议/王燕飞    一、基本概念的重新诠释    二、主要或争议观点的析评    三、整体论一个体论:当代犯罪学理论的考察    四、结语多元恢复性刑事解纷机制研究/狄小华    一、引言    二、刑事司法解纷要素分析    三、报应性司法解纷的困惑    四、恢复性司法解纷的优劣    五、构建多元恢复性刑事解纷机制监狱文化的批判性省思/张晶    一、监狱文化的主体性省思    二、监狱文化的价值反思    三、监狱文化的现代性解读    四、监狱文化思潮与现代性《刑事法评论》征稿启事

章节摘录

另一种区别对待的方式出现在Puppe的论述中。在涉及基于其危险性而不能自由出卖的物品(“枪支、麻醉药品或者毒药”)的情况下,认识到犯罪使用目的而予以提供,总是导致具有可罚性的帮助犯的成立。与此相反,在提供通常能得到物品时,是否成立帮助犯取决于与构成要件行为的联系。如果构成要件行为没有直接出现,那么,即使认识到正犯具有将该物品用作犯罪的意思,它也不具有可罚性。因而,应该允许面包师“将面包或巧克力卖给顾客”而不受处罚,“虽然该名顾客已经告诉前者,自己需要这个食品以毒死妻子或朋友”。与此相反,在邻居将该食品在“遇到客人”之前直接提供给正犯,对他要以帮助犯进行处罚。然而,对自由买卖物和非自由买卖物进行的区分并不具有说服力,参考与构成要件行为的联系也同样。在计划投毒的情形中,具有恶意的出卖者的可罚性能取决于正犯买的是需要登记的毒药还是可自由获得的物品吗?从值得刑罚处罚的角度看来,这不仅是难以理解的,而且它回避了以下问题,即禁止自由买卖的规范,更多地服务于阻止意外事故或过失的侵害法益而不是对故意犯罪的防止,人们完全能够以一切可能得到的物品来实施犯罪。Puppe支持与构成要件行为的联系的准则,其理由是,在预备阶段人们不可能知道是否正犯将实际实施构成要件行为,并且在构成要件行为直接来临之前正犯大多不再能获得其他手段,因而正犯依赖于提供者的帮助。但是,正犯是直接在实施构成要件行为之前获得帮助的,即使是在着手之后,是否想停止或者想撤回也仍处于正犯的掌控之中。因为帮助行为大多在预备阶段完成,所以为什么这一情节会导致不可罚的后果,也并非显而易见。正犯(比如主人决意投毒的情形)“在遇到客人之前直接”依赖于提供者。主人总是还能在其他食物中下毒,或者在遇到客人后让人拿走面包或巧克力。此类区分不仅显得任意,而且以令人质疑的方式将法律的基本命令规范相对化,即提供人们知道用于杀人的工具的行为,无论如何必须停止。Wohlers想将日常行为的处罚范围限于三种客观上可确定的状况:违背特定的义务规范的情形(比如,购买枪支、危险药品或者银行法规范),具有照管或帮助义务(第13条、第138条、第323条c)的情形,以及行为只能解释为对犯罪目的的支持的情形(在合法的连接行为实际上被排除时)。第三种情形与本书称为犯罪意义联系的现象相对应,前两种情形已经在前面处理过,必须严格地评价。由此,就总体而言,帮助犯的处罚范围就变得非常狭窄。提供者知道购买者将借此实施侵入住宅行为或实施谋杀而仍向购买者出卖螺丝刀或面包的案例,必须认定不可罚,虽然存在与犯罪的意义联系,而且这种行为方式在值得刑罚处罚性程度上并不比Wohlers认为可罚的状况(即螺丝刀与面包完全用于犯罪目的)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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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评论第27卷(2010)》:竭力倡导与建构以一种现实社会关心与终极人文关怀为底蕴的、以促进学科建设与学术成长为目标的、一体化的刑事法学研究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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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观点新颖,思想前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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