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学

出版时间:2011-3  出版社:北京大学  作者:李双元 编  页数:509  

内容概要

  《国际私法学(第2版)》采用了国际上普遍接受的国际私法学体系,深入系统地介绍了国际私法的基本理论。其主要内容包括: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定义、性质和基本原则;国际私法的历史发展;关于冲突规范问题;法律选择的基本方法;外国法的适用和排除;国际私法关系的主体;亲属法;财产法;合同法;国际商事关系;法定之债;继承和遗嘱;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以及国际商事仲裁等。  作者精到自如地运用比较法学的方法,对上述主要内容进行了深入透彻、多层面、多角度的对比评析和详尽的阐述,从而提出若干立法和司法的合理化建议,反映了国内外国际私法教学与研究的最新成果,这是本教材成书的一大特色。此外,知识概念明确,法律释义精当,重点突出,理论上有突破,文字表述自然流畅等,也是《国际私法学(第2版)》的基本特点。

作者简介

李双元,湖南新宁人,1927年9月10日出生。武汉大学教授,湖南师范大学终身教授,博士生导师,曾先后任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副会长、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第三届)法学组成员等学术职务。主要著作有:《国际私法(冲突法篇)》、《国际民事诉讼法概论》、《中国与国际私法统一化进程》(第1、2版)、《市场经济与当代国际私法趋同化问题研究》、《国际私法》(第1、2、3版)(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组编的指定教材)、《中国国际私法通论》(第1、2、3版)、《国际民商新秩序的理论建构》、《21世纪法学大视野——国际经济一体化进程中的国内法与国际规则》、《走向21世纪的国际私法——国际私法与法律趋同化》(中国法学家自选集)等十余种。主要学术论文有:《应当重视对冲突法的研究》、《论国际私法关系的法律选择方法》、《中国与当代国际社会法律趋同化的哲学考察》、《21世纪国际社会法律发展基本走势的展望》、《重构国际民商新秩序中的国际私法》、《中国法律理念的现代化》、《关于国际私法的几个理论问题》等数十篇。还译有德国萨维尼的《现代罗马法体系》(第8卷)及英国戴西和莫里斯的《论冲突法》等世界法学经典著作。近数年,曾就中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起草,先后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交并公开发表过见解精湛的多部立法建议稿。

书籍目录

第一章 绪论第一节 涉外民事关系与法律冲突第二节 国际私法的名称、定义、范围和渊源第三节 国际私法的性质第四节 国际私法与邻近几个法律部门的关系第五节 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第二章 国际私法的历史第一节 萌芽阶段的国际私法第二节 早期的国际私法第三节 近代国际私法第四节 当代国际私法第五节 统一国际私法立法史第六节 我国国际私法的历史第三章 冲突规范的几个基本问题第一节 冲突规范的概念、性质、类型与作用第二节 系属公式(或准据法的表述公式)和连结点第三节 识别第四节 先决问题第五节 区际、人际与时际法律冲突第六节 法律选择的基本方法第四章 外国法的适用和排除第一节 反致第二节 公共秩序第三节 法律规避第四节 外国法的查明第五章 国际私法关系的主体第一节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第二节 自然人第三节 法人第六章 民事能力、法律行为和代理第一节 民事能力第二节 法律行为第三节 代理第七章 亲属法第一节 结婚第二节 离婚第三节 夫妻关系第四节 亲子关系第五节 收养第六节 监护第七节 扶养第八章 财产法第一节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第二节 国有化及其补偿问题第三节 知识产权第九章 合同第一节 当今国际社会解决合同法律适用的方法向多样化方向发展第二节 合同准据法选择方法发展的三个基本阶段及当前较为流干的几种理论第三节 意思自治原则第四节 合同各种问题的法律适用第五节 电子合同的法律适用第六节 我国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立法和实践第十章 国际商事关系第一节 信托第二节 国际破产第三节 票据第四节 信用证第十一章 法定之债第一节 侵权行为第二节 几种特殊的侵权行为第三节 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第十二章 继承和遗嘱第一节 概述第二节 继承的法律适用第三节 继承准据法的适用范围……第十三章 国际民法诉讼程序(上)第十四章 国际民法诉讼程序(下)第十五章 国际商事仲裁主要参考书目和学习资料

章节摘录

版权页:第一,这种方法的适用领域比较有限。如在继承、婚姻等带有人身性质的法律制度方面,因不同民族和不同国家的历史传统与风俗习惯均不相同,且已渗透到每一个法律条文,在这些领域,尽管人们作了许多努力,至今尚未能制定出统一实体法。因此,在涉外婚姻和继承领域,仍然需要依靠冲突规范这种古老而又特有的间接调整方法。统一实体法适用的领域比较有限,还表现在一个实体法公约常只适用于某种法律关系的某一方面,因而在其他方面,仍得采用冲突规范的间接调整方法。如1980年通过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2条、第3条就明确规定了它不适用于所列举的多种合同,而对它所适用的合同,也只限于合同的形式、成立和因合同而产生的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其中又将产品责任排除在外);1883年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也仅规定了工业产权国际保护的四项基本原则和制度。因此,在这两个领域中的其他许多问题的解决,仍得适用有关的冲突规范来指引应适用的法律。第二,即使在已经制定并适用统一实体法规范的那部分涉外民事领域,冲突规范的间接调整方法仍将起作用。统一实体法主要见之于国际条约,但国际条约原则上只对条约的缔结国或参加国有约束力,如果涉外民事关系有一方当事人不是该条约缔结国或参加国的法人或自然人,那么条约中的统一实体法就不一定能用来调整该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了。更何况有些统一实体法公约并不排除当事人另行选择法律的权利①。而且国际经济贸易方面的国际惯例更因为多是任意性的,需要当事人选择后才得以适用,且当事人在选择适用这种统一实体法条约或国际商事惯例时还有权加以减损②,因此,统一实体法规范仍不能取代冲突规范在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方面的重要作用。在讨论涉外民事关系的直接调整方法时,还有必要进一步探讨各国国内法中那些直接适用于涉外民商关系的实体规范。对于这一类规范,早先只是把它作为公共秩序制度的一部分,而且主要仅涉及法院国自己的这种实体规范。但现在随着本应适用的“外国公法”不得借冲突规范而加以排除的观念与立法的逐渐推广,把各国国内法中的“直接适用的法”纳入对涉外民事关系进行法律调整的国际私法范畴的观点常有所见,其争论也就多了起来。本书作者的观点是,如果把国际私法的性质与功能定位在构筑整个国际民商新秩序上,而不是只解决法律冲突问题,那么把各国国内法中这种“直接适用的法”归入国际私法的范畴,当然是不无道理的。因为它们同样起着直接调整涉外民商关系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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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3条)

 
 

  •   该书是根据 2011年《中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修改的。
  •   快递很给力,纸张质量挺好的
  •   书的质量不错,但是作者的编排一般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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