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法治视域下社会信用问题研究

出版时间:2011-6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作者:李翔 编  页数:404  字数:480000  

内容概要

刑事法治在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经济发展与繁荣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李翔的《刑事法治视域下社会信用问题研究》立足刑事法治视域,聚焦社会信用保护这一热点问题开展专题研究,将我国刑法学理论对该领域的研究从整体上提高到了一个新水平,填补了我国刑法学理论体系的相关空白。本书秉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从社会信用基础理论、侵犯社会信用的犯罪、新型侵犯社会信用问题、信用卡诈骗犯罪、侵犯社会信用的立法完善等五个部分开展了全面、系统、深入的研究,重在厘清相关概念,构建研究范式,创新学术体系,同时重视解决司法实践中的实际问题,对司法实务和立法完善提出了具有针对性的建议,相信对社会信用刑事法治的推进具有一定的促进价值。

作者简介

李翔,男,汉族,1976年6月出生,江苏省泗洪县人。1995年9月-2005年6月分别就读于苏州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并获学士、硕士、博士学位。2005年7月进入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工作,担任讲师。2006年4月进入华东政法大学博士后流动站,2006年8月破格晋升为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2007年11月被任命为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2008年4月博士后按期出站。兼任华东政法大学比较刑法与国际刑法研究所所长。主要研究方向为中劻刊法学(经济刑法)、比较刑法学和国际刑法学。在《学术论坛》、《法学论坛》、《刑法论丛》、《公安研究》、《法学》、《法学家》、《理论界》、《中国刑事法杂志》、《河北法学》、《江西社会科学》、《法制日报》、《检察日报》及《人民法院报》等报刊上发表专业论文70余篇,其中多篇被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全文转载。主持《国际刑法中国化问题研究》、《国际反腐败与国内法协调问题研究》、《和谐社会语境下的刑事和解制度研究》、《型事法治视域下的社会信用问题研究》等多项课题研究。独著、合(译)著、参著《情节犯研究》、《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国际社会治理腐败的法律基石》、《美国联邦刑事法典及其规则》、《权力制约与反腐倡廉的理论与制度研究》、《当代新型犯罪比较研究》、《商业领域犯罪的刑法规制及其防范》、《刑法学》、《刑法案例与学理研究》等著作、教材16部(本)。

书籍目录

第一部分 社会信用基础理论
健全中国社会信用体系必要性之“风险社会”视角解读/李翔 吕彪
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缺失原因及对策思考/沈亮 刘旸 刘权坤
浅谈我国政府主导模式下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刘伟
社会信用基础理论研究/陈琼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点难点问题研究/蔡宇宏
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缺失的根源及对策分析/任静萍
浅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胡慧
第二部分 侵犯社会信用的犯罪
刑法信用的理论建构/张建 俞小海
社会信任缺失与犯罪生成/汪明亮
我国背信犯罪本质之研讨/杜文俊 陈玲
关于设立背信罪之探讨/姚远
浅析刑事法治视野下的信用失范行为/陆佳佳
侵犯社会信用犯罪社会成因之多重视角/白婷婷
侵犯社会信用犯罪的特点/奚荷萍
试论背信类犯罪的界定/何涛
我国刑法中的背信犯罪浅析/邵雅琴
第三部分 新型侵犯社会信用问题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的刑法分析/刘宪权 周舟
关于伪造私文书行为的入罪思考——兼评《刑法》第280条之二/陈志鑫
浅谈我国虚假破产罪之刑事立法/徐丽娇
新型背信犯罪研究/贾楠——严重非法关联交易行为犯罪化探讨
侵犯社会信用犯罪立法完善——以公司“内部人”背信犯罪为视角/董红
利用其他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若干问题研究/侯倩倩
虚假破产罪的司法适用相关问题探析/黄敏
个人身份信息被盗用问题的若干思考/龚雯蓉
第四部分 信用卡诈骗犯罪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若干问题研究——兼评“两高”《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问题的解释》之有关内容/薛进展 庄绪龙
浅议侵犯社会信用犯罪/徐朔——伪造信用卡犯罪研究
信用卡诈骗罪司法认定中的若干问题研究/谭滨、王戎、赵宁
侵犯社会信用犯罪的实践困境和对策思考——以当前信用卡诈骗犯罪的现状为切入点/王春丽
诈骗还是背信:信用卡恶意透支行为的本质属性探析——兼论信用卡恶意透支行为应当独立设罪/杨志国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中客观要件的认定/姚熙
信用卡诈骗罪之立法完善构想/吴蓓艳
当今社会恶意透支的发展趋势及其法律规制的完善/徐悦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及防范对策/柴韵
第五部分 侵犯社会信用犯罪的立法完善
设立侵害社会信用罪的刑法思考/杨兴培、沈国娣
论我国背信犯罪体系的构建与完善/何萍、赵东
论侵犯社会信用行为的刑法规制/邱灵、孙万怀
论我国刑法中背信类犯罪的完善/邱猛
社会信用犯罪的刑事立法政策初步探讨/王冠
社会信用的刑罚规制/邵立
背信罪的立法沿革研究/陈玲、许青松
德国背信罪之研究/吴波、陈玲
中外背信罪的立法比较研究/雷丽清

章节摘录

   社会信用之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国家对于社会信用的调控和干预也是多层次、多方面的。除法律规制外,对个人与企业强调完善行业信用记录;建立金融行业的征信平台;加强对于信用产品服务市场的管理等。就法律规制而言,既有《破产法》、《证券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的直接控制;而在《民法通则》、《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诚实信用以法律原则的形式被规定下来。在此前提下,我们关注社会信用的刑法保护自然需要充分的现实依据。   笔者认为,讨论社会信用刑法保护的必要性,应从社会信用本身与现实要求两方面分析。根据社会信用的定义,呈现出如下几个特点:(1)经济利益性。社会信用是市场经济之基础,这决定了其必然承载了一定的经济利益。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恶意拖欠和逃废银行债务、逃骗偷税、商业欺诈、制假售假、非法集资等侵犯社会信用的行为也都是以直接的经济利益为目的的。(2)风险性。人们基于社会信用的行为,通常是承诺、约定、委托、委任在先,实践兑现在后,存在着一定的时间差,这就意味着风险的潜在。⑦(3)社会公认性。社会信用是人们现实或期待利益顺利实现的保证,为人们从事特定的行为提供了便捷,是在反复实践的过程中所确立下来的,是人们在心理上所达成的一种共识,因而具有社会公认性。刑法保护的前提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⑧所以,对于社会信用而言,是否值得刑法加以保护,关键在于其被侵害时是否已经具有相应的社会危害性。“在法律意义上,社会危害性的判断标准从根本上说,是社会主文化群的需要和利益。”⑨侵害社会信用的行为,一方面会造成直接经济利益的损失,另一方面也违背了社会公众对信用价值的认可,对社会的危害性是不容忽视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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