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的成本

出版时间:2011-9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作者:史蒂芬·霍尔姆斯,凯斯·R.桑斯坦  页数:188  译者:毕竞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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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传统的自由主义认为,要保护权利,政府管得越少越好。本书认为这是一种偏见,并通过考察美国保护权利的必要条件,强有力地证明了权利要想真正成为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也就是司法上可以执行的权利,需要政府积极地创设和实施,而不是管得越少越好。本书由史蒂芬·
霍尔姆斯、凯斯·R.桑斯坦所著,以生动的事例展现了权利运作的逻辑和规则,深刻地改变了现代国家关于权利的讨论,被称为“当代的经典”。

作者简介

凯斯·R.桑斯坦(Cass
R.Sunstein)芝加哥大学法学院卡尔·N.卢埃林杰出贡献教授,芝加哥大学政治学系教授。其著述颇丰,著作包括《权利的成本——为什么自由依赖于税》,《一次一案:论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简约主义》以及《偏颇的宪法》。(均由北京大学出版社翻译出版)
史蒂芬·霍尔姆斯,普林斯顿大学政治科学教授,兼纽约大学法学院教。

书籍目录

志谢
译者前言
导论 有关权利的常识
第一部分 为什么贫困的政府不能保护权利
 第一章 所有权利都是积极权利
 第二章 政府的必要性
 第三章 无税收则无财产
 第四章 必须给守夜人报酬
第二部分 为什么权利不能是绝对的
 第五章 稀缺如何影响自由
 第六章 权利与利益如何不同
 第七章 实施权利意味着分配资源
 第八章 为什么权衡不可避免
第三部分 为什么权利伴随着责任
 第九章 权利已经走得太远?
 第十章 权利的无私性
 第十一章 作为对道德崩溃回应的权利
第四部分 把权利理解为交易
 第十二章 宗教自由如何促进稳定
 第十三章 权利拥有者就是股东
 第十四章 福利权与整合型政治
结论:私人自由的公共特征
附录:权利及其成本的一些数据
索引

章节摘录

版权页:权利是昂贵的,因为救济是昂贵的。实施权利是费钱的,特别是统一而公平地实施;到了法律权利还没被实施的程度,那它就是空有其名。简而言之,几乎每一项权利都蕴含着相应的政府义务,而只有当公共权力调用公共资金对玩忽职守施以惩罚时,义务才能被认真地对待。没有法律上可实施的义务,就没有法律上可实施的权利,这就是为什么法律只有通过强制才能随心所欲。也就是说,个人自由不能仅仅通过限制政府干预行动和结社自由得到保护。没有权利完全不被公职人员理睬。所有权利都要求政府积极的回应。具体来讲,所有权利,实际上是赋予权利,都由法律限定范围并进行保护。其命令经常能获得遵守的法官宣布的禁止令就是政府为了个人自由而“侵犯”个人的最好例子。但是当立法机关和法院限定这种法官所保护的权利的范围时,政府甚至是在一个更为基本的层次上介入的。无论对于谁,每一项禁令都既包含着政府肯定认可的权利,也包含着对政府机构提供的援助的合法要求。如果权利就是对公共干涉的豁免,那么政府(只要其关注于权利的运作)的最高德性将是瘫痪或者残疾。但一个无能的政府无法保护个人自由,即使权利似乎全部是“消极的”,比如反抗警察和狱警刑讯的权利。如果政府不能安排公薪医生及时照看大小监狱、在法庭上有准备地提供可信的证据,那么政府就不能有效地保护被监禁者、反对刑讯与拷打。所有的权利是昂贵的,因为所有的权利都以纳税人资助的有效地进行监控和实施的监督机构为先决条件。

媒体关注与评论

通过朴实而优雅的争论,作者深刻地改变了关于权利的讨论…一这本书有助于建立一种更令人信服和现实的办法,处理最令这个国家的人民恼火的一些问题。  ——Thomas Byme Edsall,Chain Reaction: The Impact of Race, Rights,and Taxes on American Politics的作者针对自由主义者和保守党对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之间区别的成见,霍尔姆斯和桑斯坦提出了有力的挑战。这本敏锐且涉猎广泛的书以新的见解关照对规制政府合理界限的讨论。  ——Jeffrey Rose,The New Republic的法律编辑《权利的成本》卓有成效并耳目一新地考察了保护权利的必要条件,从本质上理解个人权利如何从根本上依赖于社会合作与政府作为。    ——George Soros,Open Society Institute的主席和创办者以及The Crises of Global Capitalism的作者为自由主义者在智识上的失败以及呼吁更好的自由主义模式的强烈需要提供令人无法抗拒的分析。  ——Bruce Ackerman,耶鲁大学法律与政治教授作者扭转了美国人的偏见,并且通过摧毁偏见展示了充分的资料,说明自由主义已经站在失败或者处于守势的道路上。《权利的成本》的最大优点是发展了常识。  ——Alan Ryan,牛津大学《权利的成本》将在许多事情上为人们打开眼界。当你阅读霍尔姆斯和桑斯坦的这本书时,你将目瞪口呆、叹为观止并且心悦诚服,你将以一种新的视角看待许多熟悉的事情。明快、清晰,以生动的事例进行研究,《权利的成本》是一本罕见的书,一本“当代的经典”。  ——Jon Elster,哥伦比亚大学

编辑推荐

《法律今典译丛:权利的成本•为什么自由依赖于税》是当代的法学经典,是法学、经济学的必读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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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40条)

 
 

  •   本书将在许多事情上为人们打开眼界。当你阅读霍尔姆斯和桑斯坦的这本书时,你将目瞪口呆、叹为观止并且心悦诚服,你将以一种新的视角看待许多熟悉的事情。明快、清晰,以生动的事例进行研究,本书是一本罕见的书,一本“当代的经典”。
  •   现实的眼光看权利
  •   为自由而发展,但要依赖于税收,增强国家能力
  •   经典的书,当然要好好读。,
  •   打开一个视角。
  •   短而精,视角新
  •   内容别具一格,法理的另一种风格~
  •   很适合法学的学生读。。。排版也很喜欢。。。
  •   是学习法学、经济学的好书
  •   虽然还没有看完,感觉这本书很值得读一读。
  •   可惜的是正统的我们的政治经济学家们没有一个懂的这真理
  •   书的却不错,值得一看,
  •   书还没开始看,只是在买的时候看了下目录,待会认真看了
  •   还没读,不过,为了购此书等很长时间了
  •   终于再版了,有益于今日至中华~
  •   简短而到位的分析,赞一个!
  •   只有国家有钱了,才能保障我们的权利,一切都是有成本的。
  •   好好研究税收与权利的关系
  •   法学从来不是独立的学科,任何一个想学好法学的人都必须对政治、经济、历史广泛涉猎,甚至应当深入研究。西方发达国家在学术研究上已经达到了很高的水平,这本书薄薄一册却蕴含深刻,政治、经济都不是难以学会的,这些都是围绕老百姓生活细节的,所以不带任何抵触的情绪,当成是故事来读,加上独立的思考,必然会得出有益的结果。税法老师说起译者毕竞悦时,给予了高度的赞扬,不仅是北大优秀的学生,在税法研究的领域中更是有所建树,作为法学的入门学生应以其为榜样。PS. 书寄来时有一些挤压痕迹,但不影响阅读,只是作为爱书人不希望所爱之书有一点点瑕疵,望理解。
  •   将民主和自由具体化
  •   这就是经济学所说的,没有白吃的午餐,所有的好事都是有成本的,而成本的高低决定了事情的好坏。
  •   这本书的理念很好,维护权利需要政府,而政府需要收税,换句话说,权利是有成本的。不过,学术性太强,可读性不强,所以就翻翻而已。
  •   这是老师在讲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时候推荐的一本书,所以买了;看着很好,问题说明的也很详实有据;书质量还可以,亚马逊的大部分书都感觉是盗版的那种,纸质不是太好。
  •   现代经典著作,横跨政治学、经济学和法学,三个专业的必读书目。
  •   该书是我们商法老师推荐的,读完确实不错,亚马逊的商品一直很满意。
  •   内容不艰深,法学通俗读物
  •   多次在好的论文里看到对于这本书的引用了,值得一看。霍姆斯、桑斯坦都很有名。
  •   似乎苛捐杂税越重,个人自由权利就越多。书名本身就是错误的。
  •   先说翻译准确,流畅。... 阅读更多
  •     在我以往的理解当中税收是体制,是法律所规定的,我们需要把我们所赚的钱当中一部分拿去交税。而且税收种类多得吓人,个人所得税,企业间的财政流转税,甚至买第二栋房子也要交相当多的财产税,还有什么进口税,出口税,各种各样的。在中国的历史当中,如果你不向官方交纳税粮,那么很有可能第二天你的儿子就被抓去做壮丁了,我们在传统中把这些强迫百姓缴纳出来的东西叫做苛捐杂税。那么我们万能的封建社会用这些钱干什么呢?遇到好的皇帝可能用来赈灾救济,可能用来打仗扩大领土,可能用来表彰官员,遇到重视享乐的皇帝呢,可能这些钱就用来装饰皇宫,被贪官私吞娶媳妇。这样的传统当中,我们所理解的税并不是一个好东西,它把我们的钱偷走了。有人把税收的形式特征归纳为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作为税收的形式特征写进教科书里。我们都知道刘晓庆偷税漏税就被抓进监狱了,这是多么大的威慑,让每个人都知道不按规定纳税会产生怎样恐怖的后果。税收作为一种制度,既然是由人来创设的,就应该有生命力,有情感。比如税用于社会保障,救济弱者,就体现着税收的情感,由人赋予它。税收与道德间,必定有着牵扯不断的关系。
        《权利的成本》当中从权利当中解释了税的逻辑,我觉得这种逻辑正是每一个生活在有政府的国家的公民都需要了解的。别再让我们在活得安定之时忘记了有政府的保护和管理,却在强拆和各种事件产生之后只看见社会的阴暗面,觉得那些都是政府干的“好事”。各种各样的仇富和反政府言论都是无知惹的祸。让我从三个方面来谈谈这本书对我的影响。
        首先是所有的权利都是“积极权利”吗?这也是笔者近来才了解到的把权利分为“消极权利”(negative rights)与“积极权利”(positive rights)。简单来说,“积极权利”就是需要政府救济的,政府参与其中带来的权利,也可以说是行使政治权力的权利,“消极权利”是不需要政府参与其中,每个自然人应当享有的权利,也可以说是免受政治权力干扰的权利。笔者一开是进行思考时,把消极权利看做很重要的东西,因为不需要政府赋予的权利确实有,比如任何人可以自由地享有他自己作为一个人的权利,比如我们应该有自由去其他地方,我们有自由决定自己穿什么,我们有自由决定自己何时结束生命,我们和什么人交往,这些是人的自然权利。政府的职责是保护这些权利,而不能侵犯它们。
         笔者看了一篇评论中提到自由放任主义的观点说积极权利有它非常不好的地方一是极其昂贵,二是侵犯私有产权,三是扩大了政府的规模与权限。并且反对积极权利带来的福利社会。作为我们生活在发展中国家,虽然连个福利国家的影子都看不见,但网上疯狂转载的帖子有很多是讲福利国家多么不好,人们失去了生活的斗志什么的。非常有趣的是,我们一边反对缴纳税,一边希望未来工作的单位能一开始就帮我们缴纳五险一金。可见这样矛盾的心理带来多大的困惑。《权利的成本》作者史蒂芬霍尔姆斯提出的观点是无论消极权利还是积极权利这都需要成本。也就是所有的权利都是积极权利。作者在一开始举出的例子是美国关于妇女堕胎的权利,先是最高法院判定美国宪法保护妇女堕胎的权利,而后产生纷争是否用财政资源资助妇女非治疗性堕胎。决定是不给怀孕妇女支付医疗补助。这就是区分自由权利与被救济权利的关键。政府给妇女堕胎的自由,这种自由是无障碍的,同样也是无救济的。在罗伊案中承认的“消极权利”与马博案中否认的“积极权利”在做者的眼中并非是对立的矛盾。如果政府给予堕胎妇女医疗补助,那反对堕胎的纳税者就只能用他们的钱去做他们反对的事情,这样事情会变得非常麻烦。那么政府的选择是保护堕胎自由而并非全力支持堕胎的态度。“美国人一边希望不受打扰,他们珍视于面授公共干预,一边又希望被照顾,寻求获得公共援助的赋予权利。”其实不仅仅是美国人,我相信地球上每一个生活在现代社会当中的人都会这么想。在无事时政府最好退避三舍别干扰我的生活,在我遇到困难时政府能挺身而出。这是一个特别自私的想法,就像青春期的少年对待父母的态度。保守派和进取派互相攻击,消极权利与积极权利相互对立,但是这种权利的两分法实际上意义不大。因为我们生活当中的每一件事情,都有希望政府帮助和希望政府回避的两个方面。想想看我们希望我们拥有的“消极权利”,比如私人财产权,我们希望政府不要干涉我们有多少钱,但是每一个个人处于社会当中,如果政府不建立健全的保障,我们的财产权根本无法得到实现。我们买了房子,签订了合同,这个合同需要得到社会的承认,就需要我们的政府有法院,就需要政府进行房产登记和财产公认,这样才不会有另外一个人冲进你的房间,然后毫无理由地占有它。再比如我们希望我们拥有的选举权可以不受政府干涉公正地投票给我们想投的人,但同时这也需要政府提供公正透明的公投体系,需要政府提供场地。再比如我们的言论自由,如果我们有无限的言论自由,那么难免一些公民的言论会妨碍另外一些公民的言论自由,因为总会有假话,那就必须有警察,要防止公民的言论自由被政府妨碍,就需要有法院。需要健全的国家机制,这些都是我们所拥有的权利的成本。我们要想自由地呼吸不被其他个人或政府侵犯我们就需要给我们的自由买单。Holmes和Sunstein告诉我们,没有政府干预无论什么权利都不能实现,由此有那句名言“有权利,便有救济”。权利的成本是巨大的,因为救济的成本是巨大的。
        
  •     
      
      转入正题之前先扯一下题外话,关于中国的自由派与新左派之争,这个其实我也不是十分了解,但就我作为一个旁观者看来,似乎在理论上自由派是大获全胜了。新左派在人数上不占优势,他们所采取的理论工具也没有得到其他人的认同。而我觉得这里面最荒谬的是,在中国,鼓吹反对普世价值,文革、人民公社有理,扯着后殖民主义、后现代的左派比比皆是,真正地为左派的基本主张——福利国家,社会平等认真地从理论上辩护的左派,我基本找不到。一句话概括:中国没有像样的左派。这就产生了一些非常奇怪的现象,例如自称奥地利学派的经济学家比自称凯恩斯主义的经济学家多得多,哈耶克在中国也成为了显学,“大社会,小政府”似乎成为了学术界的共识。这也是很自然的事,毕竟在我党六十多年英明的领导下,大家都很难想象政府会干什么好事出来,所以支持小政府也是正常不过。但参差多态乃是幸福的本源,我虽不是左派,但也认为中国的右派,应该拥有一个优秀的论辩对手。
      
      我就是带着以上的看法看《权利的成本》这本书的。我更愿意把这本书命名为《权利的细节》,这本书从许多细节出发,探讨了法律上的权利在实际中是如何运作,如何得到保护的。而正是从种种细节,作者对一些古典自由主义的偏见作出了回应。
      
      一、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的区分
      
      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这一对古典自由主义这经常提及的概念在中国通过伯林等人的著作已经为人熟悉。一般来说,消极自由指的是不受别人干涉(强制)的自由,如财产权,而积极自由指的是控制、或干涉,或决定他人做某事的自由,例如选举权,福利权,等等。积极自由这个概念从诞生之日开始就有被妖魔化的倾向,古典自由主义把积极自由与法国大革命联系起来,认为积极自由的实现难免侵犯到消极自由,因此消极自由优于积极自由,才是基本的自由。由这个立场出发,古典自由主义反对政府以种种理由对消极自由作出限制。
      《权利的成本》对这个偏见作了有力的批判。它质疑,消极自由——不受他人干涉的自由,它辟出了一个私人领域,在这个领域中,既不受他人控制,同时也不会妨害到其他人的自由——真的存在吗?答案是:实际上并不存在。任何自由,实际上都具有公共性,都是一种积极自由。我们举一个简单的例子:财产权
      ——财产权,即“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不正是消极自由吗?它不要求别人做任何事情啊。
      ——不要只停留在字面上,我们看一下要保护财产权,我们到底要怎么做。
      ——我们要立法保护私有财产。
      ——之后呢?我们需要警察部队以及军队来保护私有财产。除此之外,还需要建立法院来对侵犯财产权的行为予以制裁。对于房屋这一类不动产,还要建立产权登记制度。
      因此,所谓的“消极自由”,并不真的是一个私人领域,它还是要求公职人员的作为,还是要求财政上的支持。除此之外,“消极自由”也有可能影响到其他权利的实现,这就是由于权利是有成本的。
      我们假设有这么一个国家,她不像我国这么地大物博,公仆们可以到处出国考察,这个国家的政府非常贫穷,警察都请不起几个。这时既面临一个警力配置的问题。这个国家有两个地区,一个是贫民窟,里面很多穷人,但他们都身无分文,另一个地区是富人区,资源丰富。由于财政是有限的,政府不得不在经历调配方面在保护穷人的生命和保护富人的财产之间做出选择。
      财产权,生命权这两个“消极自由”,这时出现了矛盾。
      所以,其实不论是像财产权那样的“消极自由”还是如福利权般的“积极自由”,它们都需要政府的作为,需要财政上的支持,两者其实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因此,没有必要把积极自由、福利国家看作是“通往奴役之路”,如果创设这个权利对社会的确有好处,并通过法定、民主的程序,我们并没有理由感到担心。
      
      二、个人与政府的对立
      我们经常谈论的“小政府,大社会”,或者“大政府,小社会”,其实都源于把个人与政府对立起来的偏见,仿佛只要政府所到之处,个人自由就寸草不生。因此最理想的政府就是最小的政府,政府只要做个看门的就可以了。与政府干预总是侵犯公民自由的幻想恰恰相反,政府在保障自由方面起了重要作用。《权利的成本》以1996年的美国财政为例,说明了只为保护一些基本的权利,政府需要支付多少钱:保护国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国防开支高达440亿美元;保护公民各种权利自由的司法系统的开支达到50亿美元;就算是简简单单一项专利、商标登记,也用去了纳税人八千二百万美元。国防、司法、知识产权保护这些领域,恐怕连支持最小政府的人也认为是政府不可缺少的职能,是要付出巨大成本的。《权利的成本》用具体的数据表明,所谓的小政府可能是个幻想。这个政府再“小”,也小不到哪里去。我们固然要限制政府权力,防止它侵犯公民自由,但吊诡的是,限制政府权力的,恰恰也是法院、监察部门等政府机构。实际上,我们并不需要一个像索马里那样的弱小政府,我们需要的是一个强有力的政府。我们把个人与政府对立起来,只是因为很多时候,司空见惯,我们便习以为常,政府对于公民权利的保护往往被我们忽视。我们的房子完好无损的时候,我们不会想这是政府保护公民财产权的结果,等到房子被强拆了,我们才会知道,这是政府干的“好事”。
      
      除了以上两个主要方面,这本书还在分论中论述了多种自由,如环境权、宗教自由等如何依赖于政府的投入。里面还有不少令人印象深刻的论述,例如谈及社会再分配问题,作者回应福利权“劫富济贫”的质疑,认为政府保护财产权,实际上也是用全体纳税人的钱,用来保护富人的财产,实际上也是一种再分配财产的行为,这些论述的非常有趣,我就不再多说了。总的来说,这本书的立场是相当持平的,但也提供了许多对古典自由主义有力的质疑。不知道古典自由主义者对这些质疑有何解答呢?找找看。
  •     法律从“义务本位”到“权利本位”在我国已成定局,甚至于有关这个问题的讨论已不成其为讨论,“权利”这个语词在法学界几乎获得了无可置疑的正当性,并且也正吸引着无数“眼球”的关注。但是,这种“无可置疑”和无数关注却令我有些担忧。通常对一样事物关注渐多、渐热之时,便会有话语的出现,于是论证和研究或者根生于话语、或者追随于话语,热情淹没了理性、口号淹没了具体研究。权利话语亦是如此。当我们忽视对权利实施的具体途径和具体问题的关注之时,权利的实施、权利可能被滥用都会成为棘手问题。而当代著名的公法学家霍尔姆斯和森斯坦这本《权利的成本——为什么自由依赖于税》则为我们揭示了权利实际运作的逻辑,掀开表面、洞见本质,作者剖析了潜藏于事物表面之下的权利运作规则。实际上,这些看似“天经地义”的东西是我们的共同体和社会在权利日常实施的过程中仰赖的规则,而人们却常常对此熟视无睹。
      根据古典自由主义的观点,权利是天赋的,是人与生俱来的,权利是为了对抗政府。这样的观点在资产阶级革命的早期自然能对压制性的旧有制度起到摧枯拉朽之功效,革命时期也往往需要激发出人们对于美好新社会的乌托邦式的憧憬。但是当一种政制得以建立,政府的运作稳定之时,权利如何能获得切实的实施则成为桌面问题。在霍尔姆斯和森斯坦的这本小册子中,权利专指法律上的权利,就是个体或团体能够运用政府的手段切实地加以保护的重要利益。(页3)权利,要想真正成为法律赋予的权利,必须是司法上可执行的。权利不是需要政府撒手,而是需要政府积极的保护。政府若想积极提供这种保护,必须依赖充足可供支配的资金,也就是说贫困、软弱无能的政府无法切实地实施权利。可见,作者不是依赖于道德哲学,而是从现实主义的角度对权利进行诠释。
      法国的贡斯当是第一位将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放到一起讨论的思想家,只是他对此分别称作“现代的自由”和“古代的自由”。真正对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作出明确划分的是现代哲学家以赛亚•伯林。根据他的定义,消极自由是指免受政治权力干扰的权利;而积极自由是指行使政治权力的权利。本书的作者首先针对这个盘踞于权利理论中的“成见”提出了质疑。作者认为,无论积极权利还是消极权利都需要政府的积极保护,因而消极权利与积极权利的两分法是没有意义的,所有权利都是积极权利,也就是赋予权利(entitlement),需要政府的创设与实施,权利的本质并非是对抗政府的。通过破除权利的神话,作者直面权利的成本。既然权利是有成本的,那么权利的实施必然涉及稀缺问题,因而不可能是绝对的。在此,作者把成本-收益分析引入了对权利实施的研究。一般来讲,经济分析建基于自由市场,但是作者的经济分析却导向了政府规制(regulatory)理论,把民众与政府之间的关系说成是“税收交换保护”,我们通常视为正义的最后防线的司法机关也不过是政府的一个分支。福利国家的批评者们往往认为,福利国家是成本高昂的、会鼓励懒惰。然而本书的作者提出了与之不同的主张,福利国家实际上是一种能够获得社会合作与回报的投资,是划得来的。
      对于本书,读者或许会存在两个疑问。其一,是否可以说谁纳的税多,谁就能得到更多的保护?如果是这样,社会平等在哪里?的确,从现实的角度看,由于权利有成本,有些权利的实施是昂贵的,所以富人实际上会比穷人享受更多的权利。但是现代社会平等的关节点在于提供平等机会,比如提供公共资助的教育。作者还区分了“税”与“费”的不同:税是向国家内的所有人征收,而费则是针对特定的事项。私人权利具有公共性,其成本需要由全体纳税人承担。权利在有限的意义上可以被说成是“绝对的”。当基本权利危在旦夕时,政府不得随便以世俗的原因把不实施正当化。(页61)从这个意义上讲,某些权利是绝对的,每个人应该得到绝对的平等保护。
      其二,可以说有政府便有征税,但并非所有征税的政府都切实地把税收用于保护权利、执行权利上。是什么使得政府乐意保护权利?这里实际上隐藏着一个政府与公民的博弈过程。我们不妨回顾一下历史上著名的《大宪章》,其中引人注目的条款之一便是贵族要对国王征税的权力行使监督权:未经由贵族代表组成的大会议的同意,国王不得征收兵役免除税和传统的封建三捐之外的助捐。贵族们与国王的斗争开启了宪政史的新篇章,“昭示了代议制民主和现代法治的一些基本准则:未经纳税阶层同意的征税是非法的;纳税的标准必须由纳税人的代表决定;国家财政预算及其支出要受到代表的审查和同意。由这些代表所组成的大会议后来成为近代议会。一直到美国独立战争时,那句响亮的口号也与《大宪章》有着密切的关联——‘无代表,不纳税’。” 本书的作者虽然强调政府对于保护权利的重要作用,但并非片面强调政府的权威。与传统上强调财产权(在本书中,财产权也是法律的产物,需要政府保护)不同,作者尤其强调言论自由的重要性,把言论自由视为最珍贵的宪法权利。(页66)言论自由使对其他权利的侵犯更可能得到报道,它有助于确保政治责任,肃清政府腐败,曝光权力滥用,并且通过向官员以及公众以外的专家充分征求意见和批评从而提高制定政策的质量。表达自由是民主自治的实质前提,是所有其他自由所赖以依存的自由,(页66)它为充分的民主协商、审议预算提供了保证。
      在翻译本书的过程中,我的一个直观感受是,public是书中使用频率极高的一个词,它既包含着“公共”的含义,又包含着“政府”的含义,在很大程度上“公共”即等同于“政府”。因而我把public officer译成“公职人员”,而非“政府官员”,为了表征其公共性,而避免让人在中国传统的语境下望词生义地以为“政府官员”是高高在上的官僚。同样taxpayer一词在美国很大程度上等同于“公民”,这令我比较质疑“纳税人”这种约定俗成的用法,因为“纳”往往使人有一种“不自愿”和“压迫”的感觉,而这是与公民社会的实质不大相符的,但我还是屈从了约定俗成。
      本书继承了罗斯福新政的传统,在规制型政府的语境下进行论述。罗斯福曾提出过一个所谓的第二权利法案,“人们有在国内工厂、商店、农场或矿山获得有益且有报酬的工作的权利;人们有挣得足以提供充足衣食和娱乐的收入的权利;每一个农民都有权种植和出售农作物,其收益足以使他和他的家庭过着体面的生活;……每一个家庭都拥有体面住宅的权利;人们有获得充分医疗保障和有机会获得并享有健康身体的权利;人们有获得充分保护免于老龄、疾病、事故和失业的经济忧虑的权利;人们有接受良好教育的权利。”(页74)这里确认了一些积极权利,虽然这个“权利法案” 并没有成文法化,但美国政府给付活动比重的不断增加应验了罗斯福的话。我国今天也正处于一个改革期,广大的农民和工人得到了越来越多经济领域的自由,但是由于对所谓的积极权利(比方说福利权)重视不够,他们的财产权利、契约自由也不能得到很好的保证。由于宪政和权利学者对于政府保证自由的一面重视不够,反而使得政府对公民权利诉求做出积极的回应缺乏知识上的储备与积淀。本书提供的视角有助于我们思考如何在国家繁荣、稳定的同时实现普遍的权利。
      在过去的一年里,我国的政治生活中也发生了一些激动人心的推动公民权利发展的事件,信访人数的剧增、由孙志刚事件引发的三博士与五学者上书等等。需要注意的是,在所有这些公民权利意识觉醒、争取权利的活动中都包含了要求政府(包括人大、行政部门与法院)做出回应的期待和诉求,实际上正是政府的亲民姿态和良性回应很大程度上推动了中国公民权利诉求的温和发展。中国古语讲“民为贵、君为轻”,讲的是民与君的博弈促使君意识到民的重要性。用我们今天的学术术语讲说的就是国家与社会、政府与公民的关系。的确,要促进权利的发展与实现需要政府与公民的默契与积极互动。
      我的导师贺卫方先生鼓励我研究税与宪政的问题,与浙江大学法学院的宋华琳君的网上聊天使我对森斯坦发生了兴趣,于是就有了翻译此书的念头。需要感谢北大出版社的副总编杨立范先生、政法事业部的金娟萍主任,他们的热心、包容与支持不仅使得本书成型,而且还有了我们整套的译丛,对外事务部的田秀玲老师、谢娜小姐为本书版权事务付出了辛苦烦琐的劳动。在此格外向他们表达我的敬意。
      2003-12-15 于万柳
      
      
  •   哈哈,很有同感。
  •   还看了另外一个书评,“...而该书对于中国法学乃至学术的贡献,除了上文提到的分析方法的启发之外,也许还能够使人更加深刻地认识到,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性和刻不容缓。当然,需要提醒读者的是,即使是传统的自由主义,其强调对政府权力的警惕,并不一定意味着要削弱政府能力。至少两者在概念上没有必然联系。”希望这书有这样的效果。
  •   “强调对政府权力的警惕,并不一定意味着要削弱政府能力”,顶这句,我分析归纳的能力还是不够强啊
  •   “韦伯对传统中国政治的基本评价是:一方面,中央集权官僚制的能力有限,无法渗透并动员整个社会;另一方面,中央集权政府的权力又强大到一定程度,足以阻止任何自主社会力量兴起。”
    成熟的宪政民主国家正是在有效限制了后者的同时强化了前者。
  •   “public是书中使用频率极高的一个词,它既包含着‘公共’的含义,又包含着‘政府’的含义,在很大程度上‘公共’即等同于‘政府’。”这样的理解请恕我不能苟同。译者恐怕曲解了公共与政府两者之间的含义以及逻辑关系。公共是一个只有有族群存在就同时存在的概念,但政府永远不是。试问在最为原生态的街市文化中,百业兴旺,根本没有政府什么事,在族群中会自然而然的形成一套内生的协调机制,变成一种内部平衡的系统。政府只是一个后生概念,不强调其存在的必要性与必然性,其也是在社会分工的过程中,在有需要代为管理公共权利的时候,才会产生的。从逻辑关系上讲,既然公共存在与政府存在没有必然联系,何谈税的问题。
  •   正在读,谢谢
  •   1樓看過原本?
  •   2009-03-29 14:31:48 唐神童的乌托邦
      1樓看過原本?
    ————————————这是译者的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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