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法律法规汇编

出版时间:2012-9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作者:张平,郭凯天  页数:705  字数:102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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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网络法律文库·中外法律法规系列:互联网法律法规汇编》将择优资助出版国内外在互联网制度建设、实务发展和学术研究领域的最新成果,以便于我国读者从多层次认知、思索和研究互联网的历史、现在与来来。孩们希望各领域的专家学者、业界贤达能够支持我们的追求,向这套丛书提供高质量的作品,为提高中国互联网的学术研究水平而共同努力。

作者简介

张平,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兼知识产权学院常务副院长。兼任北京大学互联网法律中心主任、北京大学科技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科技法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副会长。重点研究领域为知识产权法、互联网法。曾主持十余项国家级研究课题,发表数十篇学术论文、多部著作和编著,主编《网络法律评论》、《互联网法律通讯》。 郭凯天,腾讯公司高级副总裁。经历了腾讯由几十人的小公司成长为近万人的中国第一大互联网公司的发展历程,也亲身参与和见证了中国互联网产业飞速发展的历程,对中国互联网产业有着深刻的认识和见解。兼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委员、腾讯公益慈善基金会常务理事。

书籍目录

第一编 监管法
一、网络安全法
1.1 综合
1.2 网络国家安全
1.3 网络国家秘密
1.4 网络公共安全
二、网络基础设施与基础资源
2.1 综合
2.2 网络基础设施建设
2.3 域名、电子邮件
三、电子政务法
四、网络服务法
4.1 综合
4.2 个人信息保护
4.3 网络信息服务监管
4.4 网络游戏
4.5 网吧治理
第二编 保护法
一、网络民事立法
二、网络知识产权法
三、网络竞争法
四、网络刑事法
五、网络救济法
第三编 促进法
一、互联网产业促进法
二、电子商务法
第四编 行业自治规范
互联网常用备案与许可
后记

章节摘录

版权页:   第六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设立互联工作机构负责互联工作。互联工作机构应当建立正常的工作联系制度,保证电信业务经营者与电信主管部门之间以及电信业务经营者之间工作渠道的畅通。 第七条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包括网间互联的程序、时限、互联点的数量、用于网间互联的交换机局址、非捆绑网络元素提供或出租的目录及费用等内容的互联规程。互联规程报信息产业部批准后执行。互联规程对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互联互通活动具有约束力。 第八条电信业务经营者不得拒绝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提出的互联要求,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限制用户选择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依法开办的电信业务。 第九条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有义务向非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与互联有关的网络功能(含网络组织、信令方式、计费方式、同步方式等)、设备配置(光端机、交换机等)的信息,以及与互联有关的管道(孔)、杆路、线缆引人口及槽道、光缆(纤)、带宽、电路等通信设施的使用信息。 非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有义务向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与互联有关的网络功能、设备配置的计划和规划信息。 双方应当对对方提供的信息保密,并不得利用该信息从事与互联无关的活动。 第十条非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电信网与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电信网网间互联,互联传输线路必须经由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管道(孔)、杆路、线缆引人口及槽道等通信设施的,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提供使用,并不得附加任何不合理的条件。 两个非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电信网网间直接相联,互联传输线路必须经由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楼层院落、管道(孔)、杆路、线缆引入口及槽道等通信设施的,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提供使用,并不得附加任何不合理的条件。 前款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通信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确认无法提供使用的,非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通过架空、直埋等其他方式解决互联传输线路问题。 第十一条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在规定的互联时限内提供互联,非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在规定的互联时限内实施互联。双方均不得无故拖延互联时间。 第十二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执行信息产业部制定的相关网间互联技术规范、技术规定。 网间通信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保证网间通信质量不低于其网络内部同类业务的通信质量。 第十三条应非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要求,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向对方网的用户提供电话号码查询业务,并经双方协商后,可按查号规则查询到对方网的可查询用户号码。非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查号规则向对方提供网的可查询用户号码资料。 应非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要求,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向对方网的用户提供火警、匪警、医疗急救、交通事故报警等紧急特种业务。非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每日进行紧急特种业务的拨叫例测。双方应当共同保证紧急特种业务的通信质量。 第十四条电信业务经营者向本网开放的各种电信业务接入号码(含短号码)、其他特种业务号码(含电信业务经营者所用的业务号码、政府公务类业务号码、社会服务类业务号码)、智能业务号码等,应一方的要求,应当及时向对方网开放,并保证通信质量。 第十五条两个非主导的电信业务经营者的电信网网间直接相联,由双方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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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法律文库•中外法律法规系列:互联网法律法规汇编》体现了网络和公民生活的密切相关性。通常语义上的网络可以近似等同于互联网,然则其涵义外延并不局限于此,法律意义上的网络主要包括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和电信网三大板块。因此,《网络法律文库•中外法律法规系列:互联网法律法规汇编》内容涵盖三大板块,希冀可以给人们的生活以法律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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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2条)

 
 

  •   本书的主编多年来致力于互联网法律的研究,出一本法规大全,有必要。
  •   资料室最新的,值得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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