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规导读

出版时间:2012-7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作者:林志勇 编  页数:232  字数:355000  

内容概要

  本书是旅游法规课程的参考教材,同时也可做为导游课程考试培训使用教材。本书不仅注重对原有和新近实施的旅游法律法规的汇编,尤其重视旅游法律中的司法解释以及对旅游行业服务标准的整理、阐释和汇集,使读者对整个旅游法律体系有更加全面和透彻的认识。

作者简介

  林志勇,闽江学院旅游系教师。华侨大学旅游经济管理学士,清华大学法律硕士。

书籍目录

一  旅游综合法律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总纲)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总则)
国家旅游局行政许可实施暂行办法
旅游投诉处理办法
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二 旅行社和饭店法律制度
旅行社条例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存取管理办法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旅行社服务质量赔偿标准
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设立旅行社申请审批办法
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试点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监管暂行办法
三 旅游消费法律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重大旅游安全事故报告制度试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总则部分)
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
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赔偿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漂流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四 导游管理法律制度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
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
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管理办法(试行)
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
导游证管理办法
五 旅游资源管理法律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风景名胜区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六 旅游出入境管理法律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边防检查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
海关对海外来华旅客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旅客旅行自用物品的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
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
七 旅游行业服务标准
旅游饭店星级的划分与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星级酒店评定标准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管理办法
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的划分与评定
导游服务质量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行业对客人服务的基本标准(试行)
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
星级饭店访查规范
八 部分省份旅游条例导读
北京市旅游管理条例
福建省旅游条例
广东省旅游管理条例
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版权页:   法条解读:旅游者受到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涉及旅游经营者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法律竞合,本规定明确了关于旅游者违约与侵权之诉的选择、自由行旅游经营者的风险责任。 第六条 旅游经营者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旅游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责任,旅游者请求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该内容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条解读:本规定直接确认旅游经营者“霸王条款”无效。旅行社的合同主要包含三大部分:合同、行程单和游客须知。合同一般采用国家旅游局的统一范本,旅行社基本不会对此修改。所谓的“霸王条款”,主要是指一些旅行社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的格式合同,其多数会夹杂在行程单和游客须知中,既严重损害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也与我国日趋成熟的旅游消费市场格格不入,规定确认旅游“霸王条款”无效,对于不符合行业规范的行为起到了抑制打击作用,如果游客在旅游过程中遇到“霸王条款”,可依据此强有力的法律依据,将旅行社起诉到法院,更有效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第七条 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由第三人承担责任;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旅游者请求其承担相应补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条 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项目未履行告知、警示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旅游者未按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要求提供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并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不听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告知、警示,参加不适合自身条件的旅游活动,导致旅游过程中出现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九条 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旅游者同意公开其个人信息,旅游者请求其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条解读:这是对旅游者尽到保障义务的规定,安全保障义务是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辅助服务者的首要义务。无论在旅游合同中是否有明确约定,旅行社和服务供应商都必须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确保旅游者在旅游期间的人身财产安全。在旅游服务中,首先,旅行社必须确保旅游产品和服务是安全的,旅行社安排的旅游线路适合旅游者个体需求,否则一旦出现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事故,旅行社就可能承担赔偿责任。其次,旅行社必须履行警示、告知和提示义务。再次,旅行社还必须采取相关措施,预防损害的发生、防止损害的扩大。如果侵权责任人不是旅行社,也不是旅游服务供应商,而是属于旅游合同之外的第三人,旅游者人身财产损害应当由第三人即侵权人承担责任。值得一提的是第九条,该规定对于督促旅行社强化管理,保障消费者个人隐私权不受侵害将起到积极的作用,因此,旅游者在办理相关旅游手续及证件时,向旅行社提交或披露必要的个人资料及信息后,旅行社必须妥善保管上述资料及信息,因其过失甚至故意泄漏上述信息,旅行社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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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旅游法规导读》是旅游法规课程的参考教材,同时也可做为导游课程考试培训使用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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