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法学

出版时间:2012-8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作者:林嘉 编  页数:288  字数:453000  

内容概要

  《普通高等教育“十二五”规划教材·21世纪法学规划教材:社会保障法学》对社会保障法的基本理论进行了深入浅出的分析,并通过介绍各项社会保障制度,穿插适当的案例和阅读材料,引导学生思考我国当前社会保障立法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基于本科教学中教师和学生的需要,作者在撰写本书过程中注重内容的基础性和延展性、资料的全面性和新颖性、形式的多样性和生动性,以增强教学过程的吸引力和教材的可读性。

作者简介

  林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劳动和社会保护法研究所所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书籍目录

第一章 社会保障法概述
第一节 社会保障法的概念、特征及基本原则
第二节 社会保障权
第三节 社会保障法的功能、体系及地位
第四节 社会保障法的历史发展及法律渊源
第二章 社会保险法基础理论
第一节 社会保险法概述
第二节 社会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 社会保险法律关系
第三章 养老保险法
第一节 养老保险法概述
第二节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第三节 公务员和参公管理工作人员养老保险
第四节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第五节 农村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第四章 医疗保险法
第一节 医疗保险法概述
第二节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节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四节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五章 工伤保险法
第一节 工伤保险法概述
第二节 工伤保险基金
第三节 工伤认定
第四节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五节 工伤保险待遇
第六章 失业保险法
第一节 失业保险法概述
第二节 失业保险基金
第三节 失业保险待遇
第七章 生育保险法
第一节 生育保险概述
第二节 我国现行生育保险制度
第八章 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与管理
第一节 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
第二节 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
第三节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第九章 社会保险经办和监督
第一节 社会保险经办
第二节 社会保险监督
第十章 社会福利法
第一节 社会福利概述
第二节 公共福利
第三节 专门福利
第四节 集体福利
第十一章 社会救助法
第一节 社会救助法概述
第二节 我国社会救助法的基本内容
第十二章 社会优抚法
第一节 社会优抚法概述
……
第十三章 社会保障权的法律救济

章节摘录

版权页:   (三)社会保险待遇给付法律关系的内容Ⅱ:给付主体的权利义务 1.给付主体在社会保险待遇给付法律关系中的义务 我国《社会保险法》第8条对给付主体的义务进行了一般性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具体如下: (1)给付义务,即社会保险待遇支付义务。给付义务是指给付主体必须向符合条件的被保险人及时、足额提供社会保险待遇,在性质上属于公法义务,其依据是法律的直接规定,被保险人对该义务的履行享有主观权利即社会保险待遇请求权。我国《社会保险法》第73条第2款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给付主体违反该义务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第89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克扣或者拒不按时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给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支付费用义务。如果给付主体没有直接提供社会保险待遇给付,而是由给付辅助机构代为提供,则给付主体对该给付辅助机构承担支付费用的义务。该义务产生于给付主体与辅助机构之间的行政合同。我国《社会保险法》第29条第l款规定:“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3)提供咨询义务。为方便被保险人行使社会保险待遇权,给付主体应对所有社会成员承担提供咨询义务,对与社会成员相关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相关法律和事实问题进行说明,并从社会成员的角度出发提供建议。我国《社会保险法》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第74条第4款规定:“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与该权利相对应的就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咨询等服务的义务。 (4)对个人的记录和告知义务,或称个人权益记录和告知义务。我国《社会保险法》第74条第3款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用人单位为其缴费,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对于这里的“定期”和“寄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17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将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单通过邮寄方式寄送本人。同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通过手机短信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参保人员发送个人权益记录。”违反该义务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我国《社会保险法》第89条明确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丢失或者篡改缴费记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等社会保险数据、个人权益记录”,给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5)对用人单位的记录和保管义务,或称建立用人单位社会保险档案的义务。我国《社会保险法》第74条第2款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用人单位建立档案,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缴费等社会保险数据,妥善保管登记、申报的原始凭证和支付结算的会计凭证。”该义务为法定职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如有违反应当依据《社会保险法》第89条承担法律责任。

编辑推荐

《普通高等教育"十二五"规划教材•21世纪法学规划教材:社会保障法学》编辑推荐:资料的全面性和新颖性。社会保障的研究视角涉及法学、管理学、经济学以及财政学等,《普通高等教育"十二五"规划教材•21世纪法学规划教材:社会保障法学》在立足法学的基础上,较为广泛地摘录了其他学科的部分最新研究成果作为辅助资料,以加深学生对社会保障法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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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3条)

 
 

  •   劳动法的内容之一,单独出书,论述更详细。
  •   内容全面新颖,很实用。
  •   物流有点慢,但是书的内容的确很有条理很实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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