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末清仓】经济法

出版时间:2009-10  出版社:清华大学出版社  作者:《经济法》编委会 编著  页数:496  

前言

  我们在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为全国中小企业长期服务的过程中,以切身体验解读了“企业乃国计民生之本”这句话的深刻内涵。  中国每年以五位数持续增加的数十万家中小企业以及数以亿计的从业人员构成了庞大的产业大军,每年为社会新增就业岗位以千万计。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与国家的富强以至每个人生活息息相关,为中小企业排忧解难,帮助和促进企业的稳健发展是我们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的职能和责任。  中国中小企业几十年来的快速崛起,为国家综合实力的增强和人民福祉的提升做出了巨大贡献,也为世界市场提供了一定的需求与支撑。在当今全球化的大背景下,中国中小企业面临的挑战和机遇巨大。处于中国经济乃至世界经济产业链条各个环节的中国中小企业,在经济日益全球化的今天,其命运与世界经济已经是密不可分。  中国中小企业要持续发展,做大做强,就要与世界接轨,获得国际资质的认证,参与、融入乃至驾驭世界经济体系,掌握自身发展的主动权。在科学发展理念的指引下,中小企业与大企业一样面临着增长方式的转变。清洁生产,节能环保,生态城市建设,正在成为中国经济未来发展的定位和目标。目前,中国中小企业管理水平、产业构成、技术层级、产品质量、市场运作能力,等等,还有待提高。从这个意义上讲,中国中小企业的经营品位和发展质量对于中国品牌在全球经济中的地位和影响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中国中小企业正处在提升经营品位和发展质量的转折期,中国政府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在政策和资金等方面给予了大力支持和帮助。企业发展的重新定位和“走出国门”,融入世界的发展战略,让我们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在工作中找到了新的坐标。在参与企业发展战略研讨、企业融资、资产重组、品牌建设、国际合作、市场研发等一系列组织协调工作中,我们接触了大量的企业经营信息和财务管理数据,对中小企业的经营管理现状感触颇深。中国中小企业要提升品位,增强核心竞争力还有待时日。苦练内功,强化素质,对于中国中小企业来说,势在必行。

内容概要

为了落实《中小企业成长计划》,我们组织编写了实施计划所需的培训和考试教材。在出版社的积极协助和建议下,我们特别聘请了有关专家学者,将企业培训教材、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试题、企业应用实例、标准答案等企业经营必备的专业知识有机结合,对知识体系框架、关键的知识点解析等提纯精度、挖掘深度,集成了系列丛书《全国注册会计师培训考试一本通》(共5册,财务管理、会计、审计、税法、经济法),以帮助学习者达到企业管理的行业标准,同时兼顾“全国注册会计师考试”应试需求,顺利通过全国注册会计师统一考试,收到务实多赢的效果。

书籍目录

第一部分 命题规律总结及复习方法指导 命题规律总结及复习方法指导第二部分 重难点讲解与历年真题 第一章 经济法基础知识 第二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第三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第四章 公司法律制度 第五章 证券法律制度 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 第七章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 第八章 物权法律制度 第九章 合同法律制度(总则) 第十章 合同法律制度(分则) 第十一章 外汇管理法律制度 第十二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第十三章 票据法律制度 第十四章 工业产权法律制度 第十五章 竞争法律制度第三部分 经典习题及答案与解析 第十六章 经济法基础知识习题及答案 第十七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习题及答案 第十八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习题及答案 第十九章 公司法律制度习题及答案 第二十章 证券法律制度习题及答案 第二十一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习题及答案 第二十二章 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习题及答案 第二十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习题及答案 第二十四章 合同法律制度(总则)习题及答案 第二十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分则)习题及答案 第二十六章 外汇管理法律制度习题及答案 第二十七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习题及答案 第二十八章 票据法律制度习题及答案 第二十九章 工业产权法律制度习题及答案第三十章 竞争法律制度习题及答案第四部分 全真模拟测试卷及答案详解 模拟试卷(一) 模拟试卷(二)

章节摘录

  (2)意思表示真实。  这是指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作出的意思表示与其内心的真实意愿是一致的。如果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是基于胁迫、欺诈的原因而作出的,则不能反映行为人的真实意志,这就不能产生法律上的效力。如果行为人故意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则该行为人无权主张行为无效,而善意的相对人或第三人,则可根据情况主张行为无效。如果行为人基于某种错误认识而导致意思表示与内在意志不一致,则只有在存在重大错误的情况下,才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  (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法律行为的形式有效要件有以下几点。  1)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表示。  2)书面形式可分为一般书面形式和特殊书面形式。特殊书面形式主要包括:公证形式、审核批准形式、登记、公告形式等。  3)书面形式优于口头形式,特殊书面形式优于一般书面形式。  2.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在符合条件时生效,所附条件可以是事实也可以是行为。作为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事实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将来发生的事实,已发生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  (2)不确定的事实,即条件是否必然发生,当事人不能肯定;  (3)当事人任意选择的事实,而非法定的事实;  (4)合法的事实,不得以违法或违背道德的事实作为所附条件;  (5)所限制的是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而不涉及法律行为的内容,即不与行为的内容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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