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

出版时间:2011-12  出版社:清华大学出版社  作者:王忠孝  页数:144  

内容概要

  《税法》共分三大模块十个项目,第一大模块讲述税法的基础知识,重在培养学生对税法的认知能力;第二大模块讲述税收实体法,重点讲述流转税、所得税和常用的小税种等内容;第三大模块讲述税收程序法,更为关注涉税事项的解决。本书在编写过程中,以贴近职业、立足实践、兼具开放性为目标,选取典型的工作任务为项目载体讲述全部内容,在吸纳最新税法知识的基础上,力求在内容和结构体系上有所创新。设计了引导案例、注释、知识链接、案例分析、税收名言、练习思考题、网上调研等内容,目的在于提高学生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税法》适合高职高专经济管理类专业学生作为教材使用,也可供一般社会读者阅读参考。

书籍目录

模块一 基础知识篇 
 项目1 税法及税收法律关系 
 项目2 税法的制定与税收管理体制 
模块二 税收实体法 
 项目3 增值税法 
 项目4 消费税法 
 项目5 营业税法 
 项目6 企业所得税法 
 项目7 个人所得税法 
 项目8 其他税收实体法 
模块三 税收程序法 
 项目9 税收征收管理法 
 项目10 税务行政法制 
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版权页:插图:4.税额核定和税收调整制度(1)税额核定制度。根据《征管法》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2)税收调整制度。这里所说的税收调整制度,主要是指关联企业的税收调整制度。根据《征管法》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5.税收保全措施税收保全措施是指税务机关对可能由于纳税人的行为或者某种客观原因,致使以后税款的征收不能保证或难以保证的案件,采取限制纳税人处理或转移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措施。《征管法》规定机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1)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2)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纳税人在前款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纳税人在限期内已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个人所扶养家属,是指与纳税人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直系亲属以及无生活来源并由纳税人扶养的其他亲属。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包括机动车辆、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者一处以外的住房。税务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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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是高职高专经管类专业核心课程教材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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