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释义

出版时间:2012-10  出版社:清华大学出版社  作者:杨荣馨 编  页数:403  字数:418000  

内容概要

  为帮助广大司法实务工作者、政法院校教学与科研部门师生很好地理解、学习,以及适用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杨荣馨教授带领其学术团队编写这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释义》作者对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进行逐条的解读,对修改的内容作了重点阐述,力求简明扼要、通俗易懂,便于准确把握立法原意。

书籍目录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 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一节 级别管辖
 第二节 地域管辖
 第三节 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第三章 审判组织
 第四章 回避
 第五章 诉讼参加人
  第一节 当事人
  第二节 诉讼代理人
 第六章 证据
 第七章 期间、送达
  第一节 期间
  第二节 送达
 第八章 调解
 第九章 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十章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第十一章 诉讼费用
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二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第一节 起诉和受理
  第二节 审理前的准备
  第三节 开庭审理
  第四节 诉讼中止和终结
  第五节 判决和裁定
 第十三章 简易程序
 第十四章 第二审程序
 第十五章 特别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选民资格案件
  第三节 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
  第四节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第五节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第六节 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第七节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十七章 督促程序
 第十八章 公示催告程序
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十九章 一般规定
 第二十章 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第二十二章 执行中止和终结
第四编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三章 一般原则
 第二十四章 管辖
 第二十五章 送达、期间
 第二十六章 仲裁
 第二十七章 司法协助

章节摘录

版权页:   第一百零三条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本条是关于财产保全方法的规定。 【释义】财产保全的目的在于控制财产,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毁损财产或者防止财产价值的显著降低。因此,本条第1款规定,财产保全的方法包括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查封是指将财产就地封存,禁止被申请人转移或者处分的控制财产的方法;扣押是指将财产移转到特定的地点,由专门或者委托的人进行保管的控制财产的方法;冻结是指通过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协助使被申请人无法支取或者处分其所有的、由他人保管的财产或者债权的方法;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就是由法律明确规定可以适用于财产保全的方法,如对于容易腐烂变质的财产可以通过拍卖或者变卖保留其价款的方法保全。查封一般适用于不动产或者不易移动的动产;扣押一般适用于便于移动的动产;冻结一般适用于存款、工资、债权等财产。 本条第1款后段规定了人民法院保全财产的通知义务,即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保全方法通常适用于由他人保管的财产或者债权,因此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时,被申请人并不一定在场,被申请人也就并不一定知道其财产被保全的事实。在这种情况下,通知被申请人,告知其财产被保全的事实,既是程序公正的要求,也有利于促使债务人主动履行债务。 本条第2款是由于禁止重复查封、冻结的规定。所谓重复查封、冻结,就是人民法院对财产实施查封、冻结后,同一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人民法院对该财产又一次进行查封、冻结。禁止重复查封、冻结,有利于防止人民法院之间的保全措施发生冲突,但也可能留下被申请人转移、隐匿、毁损财产的空隙。因此,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查封规定》)规定了轮候查封、冻结。即被申请人的财产被人民法院裁定查封、冻结后,其他人民法院可以办理查封、冻结登记,在先一顺序的查封、冻结解除或者失效后,后一顺序的查封、冻结立即生效。 本条第2款规定禁止重复查封、冻结,但没有将轮候查封、冻结的规定上升到法律层面,导致现行的查封、冻结制度存在明显的漏洞。在实践中,应当注意与《查封规定》与本条规定结合起来适用,即在被申请人的财产已经被查封、冻结的情况下,应当办理轮候查封、冻结的手续。《查封规定》第28条规定:“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其他人民法院对已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协助进行轮候登记,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其他人民法院查阅有关文书和记录。其他人民法院对没有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制作笔录,并经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及被执行人签字,或者书面通知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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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由清华大学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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