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面的监督(法学部落)

出版时间:2012-7  出版社:清华大学出版社  作者:冯健鹏  页数:265  字数:285000  

内容概要

  同时处于“世界背景”和“中国特色”下的我国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制度,如何既能够保证监督权力可持续地充实和增强,同时又避免这一过程中制度本身可能发生的各种冲突?《面对面的监督:基于基本权利与正当程序的代议机关监督制度研究(法学部落)》选取两个要素:在功能上,选取“权利”,即作为宪法学概念的基本权利;在结构上,选择“程序”,即作为程序评价标准的“正当程序”概念——以此构建制度分析与比较的框架。同时,“基本权利”与“正当程序”也可以作为注入制度之中的价值:“基本权利”作为实体价值、“正当程序”作为程序价值——以此形成“基本权利为体、正当程序为用”的人大监督制度的价值核心以及比较与评价的复式标准,进而奠定人大监督制度的可长可久之基,最终形成一种“面对面”的监督模式。

作者简介

  冯健鹏,浙江大学法学博士,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讲师,广东地方法制研究中心研究人员,美国哈佛大学访问学者。主要研究方向包括宪法学、法律程序理论、地方法制研究等。在《中国法学》、《法学》等学术期刊发表论文多篇。

书籍目录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相关概念的说明
第二节 问题意识与研究目的
第三节 研究现状
第四节 研究方法
第五节 全书架构
第二章 特殊性与普遍性:世界视野下的中国问题
第一节 人大监督制度运作状况的初步考察:以2003年至2007年为例
一、财政监督
二、人事监督
三、工作监督
四、规范性文件的审查
五、潜藏冲突的扩权之路
第二节 近现代世界代议制度发展的两股趋势
一、国家公权力的扩张
二、议会制度的“衰落
第三节 小结:普遍性与特殊性
第三章 理论背景与分析框架
第一节 议会制度与基本权利之间“保障与限制”的基本关系框架
一、议会制度对基本权利的保障
二、基本权利对议会制度的限制
三、公权力的扩张对于基本关系框架的影响
第二节 程序研究与理论
一、经验取向的正当程序理论
二、理论取向的程序研究——新程序主义的考察
三、与民主有关的程序要求
四、监督程序的初步分析框架
第三节 小结:基于基本权利和正当程序的理论基础
第四章 作为“监督者”的议会
第一节 财政监督
一、财政监督的历史、工具与权力配置
二、财政监督的程序
三、财政监督中的基本权利与正当程序
第二节 人事监督
一、选举
二、人事任命
三、弹劾
四、不信任案制度
五、人事监督中的基本权利与正当程序
第三节 工作监督
一、议会质询
二、议会调查
三、工作监督中的基本权利与正当程序
第四节 专门的监察制度
一、专门监察制度的宪政模式概要
二、专门监察制度的程序
三、专门监察制度中的基本权利与正当程序
第五节 小结:分析框架的充实与修正
第五章 对我国人大监督制度的反思与考察
第一节 历史的视角:“中国式监督”的困惑与反思
一、监督制度及其顽强的生命力
二、与西方的比较:以弹劾制度为例
三、“中国式监督”的利弊分析
四、小结
第二节 作为“监督者”的人大制度
一、财政监督
二、人事监督
三、工作监督
四、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第三节 小结:影响人大监督效果的结构性因素与可能的改善原则
一、影响人大监督效果的结构性因素
二、可能的改善原则
第六章 地方的视角:以广东与浙江为例
第一节 地方法制的意义
一、地方“先行先试”的制度探索模式
二、自下而上的制度推动力量
第二节 两地人大监督制度的比较
一、财政监督
二、执法检查
三、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四、监督公开
第三节 小结:程序意义上的制度完善空间
第七章 结束语
参考文献
后记

章节摘录

  在开场陈述之后,由听证会主席依次介绍每一个证人;之后通常需要进行证人宣誓。虽然参议院的议事规则对证人宣誓没有做具体规定,但各委员会自己的议事规则大多都有规定。宣誓之后,由证人依次进行口头作证。口头作证的时间在理论上没有限制,但由于听证会本身的时间有限,并且证人通常已经提交了书面证言,因此在听证会的实践中大多还是会对口头证言的时间有所要求。  证人做完口头证言后,就进入询问证人的阶段。在发问的顺序方面,通常都要求各党派的参议员轮流发问,以确保公平。而对于同一党派内的参议员发问顺序,各委员会则有不同的规定:有的按照参议员的资历深浅,有的按照到达听证会场的先后,有的则综合这两种顺序。在发问时,对于发问的时间原则上没有限制(这是因为参议院规模相对较小,为了充分辩论而对参议员的发言行为没有时间上的限制;相反,众议院规模较大,为了避免冗长的发言过度占据会议时间而对发言设有时间限制,这也会影响到对听证发问时限的规定),但听证会主席可以掌握询问的进度。有些委员会的议事规则还授权非参议员的委员会职员也可以向证人发问,但必须在所有参议员完成发问之后才能进行。  在所有的听证活动进行完毕之后,由主席做最后陈述并宣布听证会结束。在听证后的处理阶段,主要任务是将听证活动制成书面的听证记录,并呈交参议院供其参考。同时,对于没有保密限制的内容则要向社会公开。  如前所述,议会在听证准备阶段需要确定证人和索取相关文件。如果证人(尤其是有公职身份的证人)不愿作证或文件所有者不愿提供,则有些国家的议会可以采取一定的措施。这种传唤证人或索取文件的措施不仅可能出现在听证过程中,而且也可能出现在议会调查的各个方面,因此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一般来说,议会的这种措施都是有强制力的,但对于违反这些措施的制裁则未必是议会所固有的权力。一个很典型的例子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日本的麦克阿瑟宪法草案赋予议会“对不出席和不满足提供证言或记录者予以处罚的权限”,但最终的宪法文本删去了这一内容,并且通过《议会证言法》将这一权限交给了法院。[249]在这种情况下,制裁措施转入司法程序,不在本书讨论的范围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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