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法规与教育信息标准汇编

出版时间:2006-9  出版社:北京师大  作者:曾德华  页数:311  字数:372000  

前言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都在全面开展教育信息化建设,我国也加快了教育信息化建设的步伐。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CERNET)与中国教育卫星宽带多媒体传输平台(CEB-sat)已经覆盖全国、互联互通,初步形成了“天地合一”的现代远程教育传输网络。2004年,我国第一个下一代互联网CERNET2主干网建成开通,中国教育科研网格(ChinaGrid)将整合各种资源,建设服务于教育科研的大平台,并已得到了初步应用。至2004年底1600多所高校、3万多所中小学、5600多所中职学校建成不同程度的校园网;①仅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在20个中西部分省份的顺利开展就为8万所农村中小学建成了光盘播放点,近5万个卫星教学收视点和7000多个或计算机教室。②此外,我国教育信息化在信息资源建设、教学应用、技术保障与维护、政策与法规等方面也都取得了可喜的进步。然而,我国基础教育信息化中也普遍存在着“重建设、轻应用”的现象,对教师的培训、内部资源配置及建设、应用平台的建设等重视不够,有些学校电脑有50%以上处于不完全使用或闲置状态。2000年启动的“校校通工程”,标志着我国教育信息化的建设范式是以基础设施建设为中心,通过加大硬软件投资来提速信息化进程。2005年的“全国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建设项目”,则标志着教育信息化进入以应用能力建设为中心的建设阶段。从创新的扩散研究来看,我国教育信息化应用进程进入关键期。教育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资源建设已经处于相对稳定的发展时期,而相对低迷的应用推广正是教育信息化发展处于关键期的表现。

内容概要

  随着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在教育领域的广泛应用,教育部门和学校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学生、教师的工作、教学、学习等方面与信息技术结合更加紧密。作为培养21世纪人才的教育环境——学校,要应对教育理念、教育模式和教学方法发生的变化,就必须站在社会发展的前沿,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特别是多媒体和网络技术,构建适合创新人才培养的良好的信息化环境。  为保障多媒体和网络设备在学校教学中的正常运行,专业化的技术人员队伍是不可或缺的。《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标准(试行)》(技术人员)为中小学技术人员指明了努力的方向;而《北京市中小学技术支持人员能力标准》更为北京市的中小学技术人员提出明确而契合本地区的要求,从而为北京市技术人员培训活动的开展提供了更为清晰的依据。  根据《北京市中小学技术支持人员能力标准》的相关规定,技术人员应能掌握中小学教育信息化工作中所涉及的信息技术相关法规法律和标准规范方面知识。本书正是在此基础上编制而成的。全书共分四个部分,分别为互联网络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教育信息化管理规章制度,信息化有关行业标准,北京市教育信息规范标准。

书籍目录

前言第一部分 互联网络相关国家法律、法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 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 互联网IP地址备案管理办法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第二部分 地方教育信息化管理规章制度 北京教育信息网网络管理办法  北京市中小学资源平台准人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中小学资源平台信息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中小学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市校园网安全管理条例 北京教育信息网骨干、主干节点管理规定 北京教育信息网用户入网责任 北京市中小学学生卡管理办法(试行) 北京教育资源卡网币管理办法(试行)第三部分 信息化有关行业标准 国际综合布线标准(EIA/TIA568) 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T50311-2000)   教育管理信息化标准(中小学部分) 基础教育教学资源元数据规范(CELTS-42) 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标准(试行)第四部分 北京市教育信息规范标准 北京市中小学校园网建设工程技术规范 北京教育软件资源内容审查标准(试行) 北京市中小学学生卡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北京市中小学管理信息系统数据项录入规范 北京教育信息网区县区域网络建设要求

章节摘录

第四章 罚则第二十五条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违法批准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或者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依法查处,触犯刑律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第二十六条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有前款所列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或者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查封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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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法规与教育信息标准汇编》由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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