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程

出版时间:2000-4  出版社: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  作者:皮纯协  页数:330  字数:394000  

内容概要

为了更好地探索现代远程开放教育规律,充分体现学生自主学习的特点,中央广播电视大学结合20多年办学经验,从教材的体例、版式设计上作了改革,以适合学生的学习。在内容上力求反映应用性的特点,使学生掌握本学科的基本概念和理论体系,具有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自学能力和认识事物的创新能力,以满足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的需求。在建设文字教材的同时,我们还根据远程开放教育的特点,辅之以录音、录像、CAI、网络课件等学习材料,为学习者提供学习支持服务。本教材为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实施教育部人才培养模式和开放教育试点项目法学专业系列教材。

书籍目录

第一编  导论  第一章  行政法概述  第二章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第二编  行政法上的主体  第三章  行政主体概述  第四章  行政机关  第五章  公务员  第六章  被授权的组织和被委托的组织  第七章  行政相对方  第八章  行政法制监督主体第三编  行政行为  第九章  行政行为概述  第十章  行政立法  第十一章  行政许可  第十二章  行政强制  第十三章  行政合同  第十四章  行政指导  第十五章  行政处罚  第十六章  行政监督  第十七章  行政责任第四编  行政救济  第十八章  行政救济概述  第十九章  行政复议  第二十章  行政赔偿第五编  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章  行政诉讼概述  第二十二章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与管辖  第二十三章  行政诉讼参加人  第二十四章  行政诉讼证据  第二十五章  行政诉讼程序  第二十六章  行政判决、裁定与决定  第二十七章  涉外行政诉讼后记

章节摘录

版权页:(二)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1.在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行政主体是依法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实施国家行政管理,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如果当事人双方都是不能行使行政权的公民、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也不可能发生行政法律关系。在特别情形下,没有行政机关参加的法律关系,同样可能是行政法律关系。当法律、法规授权某组织行使某一领域的行政管理职能时,该组织虽非行政机关,但依然能与其它当事人发生行政法律关系。而在以监督行政主体的行为为主要内容的行政法律关系中,也必须存在受监督的行政主体,因此,行政主体的存在,是发生行政法律关系的先决条件。2.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行政法律规范预先规定。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能由当事人双方相互协商约定,而是由行政法律规范事先规定。当事人不得自由选择权利、义务,也不得随意放弃权利、转让义务,而只能依据行政法律规范的规定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这是行政法律关系区别于民事法律关系的主要特征,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由选择对方当事人,并可以相互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内容。但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不能随意选择对方当事人,也不能约定权利义务。例如,企业在申请营业执照时,只能接受法律事先规定的条件,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其他任何机关都无权发放营业执照。同时,只要申请人具备法定条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必须依法颁发营业执照。3.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对等性。这种不对等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行政法律关系双方主体的地位不平等。行政主体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其职权的行使,当相对方拒绝履行义务时,行政主体可以行使强制权,强制对方履行。当行政主体不履行或不当履行职责时,相对方只能通过申诉或诉讼程序来解决。对行政主体的违法或不当行为,在法定部门确认该行为违法或不当之前,既不能否认其效力而加以抵制,也不能停止执行。第二,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不以双方主体的意思表示一致为必要条件;行政主体可以单方面地设立或变更行政法律关系,而无须征得相对方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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