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

出版时间:2008-1  出版社: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  作者:梁淑英  

前言

广播电视大学自1979年创建至今已有20多年,为国家培养了几十万法律专业高等专门人才。1999年为适应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教育部现代远程教育工程,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与开放教育试点”项目,作为国家的重点科研课题正式启动,法学专业本科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与开放教育试点是该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实现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和中国政法大学合作推出了法律专业专科起点的本科教育,同时邀请了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部分高等学校的专家参加教学资源的建设。为了更好地探索现代远程开放教育规律,充分体现学生自主学习的特点,中央广播电视大学结合20多年办学经验,从教材的体例、版式设计上作了改革,以适合学生的学习。在内容上力求反映应用性的特点,使学生掌握本学科的基本概念和理论体系,具有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自学能力和认识事物的创新能力,以满足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的需求。在建设文字教材的同时,我们还根据远程开放教育的特点,辅之以录音、录像、CAI、网络课件等学习材料,为学习者提供学习支持服务。本教材为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实施教育部“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项目法学专业系列教材。

内容概要

《国际法》教育部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法学教材,共分12章。内容包括导论、国家、国家领土、海洋法、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国际法上的个人、国际人权法、外交和领事关系法等。

作者简介

梁淑英,女,1964年毕业于北京政法学院(现中国政法大学)并留校任教。现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国际法学会理事、北京国际法研究会常务理事,列名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专家数据库。曾于1987年到1988年在美国密西西比大学研修国际法。长期从事国际法的教学与研究工作,主要著作:《外国人在华待遇》(获司法部“九五”优秀科研成果二等奖)、《国际法律问题研究》、《国际公法》、《国际公法案例教程》等。还在国家级刊物和报纸上发表了数十篇学术论文,且有多篇获奖。其中主要有:《论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含义》、《论外国人的法律地位》、《中国对外国人的引渡》、《论条约在国内的适用和中国实践》、《论国家豁免和中国立场》、《论国际人道主义法》、《中国涉外公证制度》等。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导论第一节 国际法的概念一、国际法的定义和特征二、国际法的效力根据第二节 国际法的历史发展一、国际法的萌芽时期二、近代国际法的形成与发展三、现代国际法的发展四、中国与国际法第三节 国际法的渊源一、国际法渊源的含义二、国际法的各种渊源第四节 国际法的主体一、国际法主体的概念二、国际法主体的类型第五节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一、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二、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历史发展三、各项国际法基本原则第六节 国际法的编纂一、国际法编纂的概述二、国际法编纂的发展第七节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一、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二、处理国际法和国内法关系的实践小结第二章 国家第一节 概述一、国家的概念和要素二、国家的类型三、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四、国家管辖豁免第二节 国家和政府的承认一、国家承认的概念二、国家承认的条件三、国家承认的法律效果四、政府承认第三节 国家和政府的继承一、国家继承的概念二、国家继承的法律效果三、政府继承第四节 国家责任一、国家责任的概念二、关于国家责任的国际法规则的编纂三、国家责任的构成条件四、一国国际不当行为的要素五、排除行为不当性的情况六、国家责任的内容和形式七、国家责任的执行小结第三章 国家领土第一节 概述一、国家领土的概念和组成二、领土的法律地位第二节 领土的取得与变更一、传统国际法上的领土取得与变更方式二、现代国际法上的领土取得与变更的新方式第三节 领土主权的限制一、共管二、租借三、国际地役第四节 国家边界一、边界的概念二、边界的形成三、边界的划分四、边境制度第五节 中国领土一、概述二、中国和有关国家的领土和边界问题第六节 南极和北极地区一、南极地区二、北极地区小结第四章 海洋法第一节 海洋法的发展史第二节 内水一、内水的概念和地位二、港口、内海湾、内海峡三、中国的内水第三节 领海及毗连区一、领海的概念和范围二、领海的法律地位和制度三、毗连区四、中国领海及毗连区的法律制度第四节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一、概述二、过境通行制第五节 群岛水域一、群岛水域的概念及其法律地位二、群岛水域的航行制度第六节 专属经济区一、专属经济制度的形成二、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地位三、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专属经济区的划分四、中国专属经济区第七节 大陆架一、大陆架的概念二、大陆架的法律地位三、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大陆架的划界四、中国大陆架第八节 公海一、公海的概念和地位二、公海自由制度三、公海上的管辖权四、公海上的登临权和紧追权第九节 国际海底区域一、国际海底区域的概念和地位二、国际海底区域的法律制度第十节 海洋环境保护和海洋科学研究一、海洋环境保护二、海洋科学研究小结第五章 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第六章 国际法上的个人第七章 国际人权法第八章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第九章 条约法第十章 国际组织法第十一章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第十二章 战争法案例

章节摘录

(三)《蒙特利尔公约》及其补充议定书规定的管辖权《蒙特利尔公约》及其补充议定书对该两个文件界定的各种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罪行的管辖权作了如下规定:公约第5条第1款规定:在下列情况下,各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对罪行实施管辖权:(1)罪行是在该国领土内发生的;(2)罪行是针对在该国登记的航空器,或在该航空器内发生的;(3)在其内发生犯罪行为的航空器在该航空器降落时被指称的罪犯仍在航空器内;(4)罪行是针对租来时不带机组的航空器,或是在该航空器内发生的,而承租人的主要营业地,或如承租人没有这种营业地,则其永久居所,是在该国。第2款规定:当被指称的罪犯在缔约国领土内,而该国未按第8条的规定将此人引渡给本条第一款所指的任一国家时,该缔约国应同样采取必要措施,对第1条第1款(1)、(2)、(3)项所指的罪行,以及对第1条第2款所列与这些款项有关的罪行实施管辖权。第3款规定:本公约不排斥根据本国法行使任何刑事管辖权。《补充蒙特利尔公约议定书》对公约第5条补充规定:当被指控的罪犯在缔约国领土内出现,而该国不按第8条将此人引渡至本条第1款(1)项所指国家时,缔约国同样应采取必要措施对第1条第1分款和第1条第2款规定范围内的罪犯行使管辖权。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蒙特利尔公约》及其补充议定书规定的管辖权基本上与《海牙公约》相同。但由于《蒙特利尔公约》及其补充议定书规定的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及危及用于国际民用航空的机场安全的罪行大多发生在地面,因而增加了罪行发生地国的管辖权。《东京公约》对引渡和起诉问题未作出具体规定,只在其第16条规定:(1)在某一缔约国登记的航空器内所犯的罪行,为引渡的目的,应看作不仅发生在所发生的地方,而且也是发生在航空器登记国领土上。(2)在不妨碍前款规定的情况下,本公约的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同意给予引渡义务。《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对犯罪嫌疑人的引渡做了明确具体的规定。根据两公约的共同第8条规定,(1)该两公约规定的罪行是可引渡的罪行(排除于政治性犯罪之外)。

后记

本书得到了中国人民大学程晓霞教授、北京大学白桂梅教授、国际关系学院吴慧教授和外交学院江国青教授的真诚帮助,并在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叶志红主任、徐群老师和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的支持下,终得付梓出版,在此深表感谢。同时还应说明,由于作者的学识和能力所限,书中难免有错漏,望读者不吝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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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由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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