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保险

出版时间:2008-1  出版社: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  作者:赵福堂 主,北京中德合力技术培训中心 组编  页数:265  

前言

  北京中德合力技术培训中心与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中国汽车工程学会合作,联合开办了中央电大“汽车专业”,并受中央电大的委托,承担教学资源建设和教材编写任务。  “汽车专业”并不是一个新的专业,国内很多院校都开设过,也编写和出版了众多专业方面的教材,但是在采用远程教育方式的广播电视大学开办这个专业尚属首次。中央电大开办这个专业的目的是为了加速培养适应市场需求的汽车行业紧缺的技能型人才。而适用于远程教学需要的汽车专业教材,包括文字教材、音像教材以及多媒体课件和网络课件,都不是现有的汽车专业教材可以替代的。  另外,电大汽车专业的学习对象是一个庞大的群体,包括全国数百万汽车行业的从业人员,以及将要投身这个行业的高中、职高、技校的毕业生等。这个群体有文化基础差异大、工作岗位不同以及学习时间不一样等特点。这就决定了这套汽车专业教材既要能满足全日制学习、业余学习以及自学的需要,同时又能满足短期专题技术培训、现场培训的需要。  这套符合电大教学特色的学历教育系列教材是北京中德合力技术培训中心组织清华大学、北京理工大学、北京交通大学、北京联合大学等高等院校的教授和北京汽车行业的专家进行大纲论证和教材编写的。  这套教材的具体特征是具备知识和技术的先进性、系统性和实践性。  先进性。当代汽车制造业发展迅速,汽车技术的进步越来越快,新技术的运用也越来越多,高科技的含量也越来越高,因此,教材编写内容必须突出汽车新技术的应用和发展趋势,使读者能掌握最新的知识和技术。  系统性。汽车专业课程的设置本身就具有系统性。作为专科学历教育的教材,注意了对学员进行系统的专业理论知识教育。但教材不是把理论知识教育作为重点,而是将重点放在技术应用方面。这样做有利于培养具有操作能力的技术人才。  实践性。教材编写注意了理论与实训结合,理论教材和实训教材由同一主编统一编写,同时出版,同步使用。使理论课和实训课有机结合起来,并在教学中实现边学习理论边动手操作,学理论时可结合实际操作,并在实际操作中学理论。实践证明,这是培养技能型人才有效的方式。

内容概要

《汽车保险》详实地介绍了机动车辆保险知识及其相关案例。《汽车保险》在阐明保险学基础的前提下,详尽论述了汽车保险原理、汽车保险险种、保险费率厘定、保险实务、保险理赔等相关保险知识,并结合实际应用,对国内三大财产保险公司的车辆保险条款费率作了较为详细的解释,同时较为全面地给出了国内经营车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现状、条款费率等相关信息,以便于读者学习参考。《汽车保险》的一大特色就是对三大财产保险公司为主、其他国内各财产保险公司为辅的车险条款费率进行了较为详细的介绍。

书籍目录

第1章 保险学概述
1.1 风险与可保风险
1.2 保险的基本概念
1.3 保险的种类
1.4 保险的职能与作用
1.5 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2章 机动车辆保险概述
2.1 机动车辆保险
2.2 我国机动车辆保险特点
第3章 汽车保险合同
3.1 保险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3.2 保险合同的主体、客体与辅助人
3.3 汽车保险合同
第4章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
4.1 机动车辆保险的主险与附加险
4.2 机动车辆保险费率
第5章 投保与承保实务
5.1 承保基本程序
5.2 投保阶段的义务与权益
5.3 投保
5.4.投保后事项
5.5 核保实务
第6章 索赔实务
6.1 索赔概述
6.2 车险索赔基本程序
6.3 具体险种险别的索赔
第7章 机动车辆保险理赔
7.1 保险理赔
7.2 理赔工作的程序
7.3 理赔工作的监督
第8章 汽车保险理赔典型案例分析
第9章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与知名财产保险公司简介
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第3章 汽车保险合同  在日常生活中,“合同”一词无处不在,例如各种“购货合同”、“房屋买卖合同”、“保险合同”等。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条所述,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汽车保险合同既是一种经济制度,又是一种法律关系。从社会整体上看汽车保险是一种转移风险和补偿经济损失的经济制度;从局部上看,因为汽车保险合同产生债权、债务关系,所以单个汽车保险合同又是一种法律关系。汽车保险合同是保险人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就设立、变更、解除民事关系的协议。近年来,随着我国汽车保险业务的逐步扩大,汽车保险合同纠纷的案例越来越多,其焦点多集中在保险人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责任及责任大小,保险合同是否成立与生效,以及保险人是否应承担责任和承担多少责任等问题。掌握汽车保险合同特点和订立与履行过程中涉及的原则问题,对解决围绕汽车保险合同的纠纷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  3.1保险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3.1.1保险合同的概念  汽车保险合同是保险人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就设立、变更、解除民事关系的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定义保险合同为:“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协定。”根据保险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投保人负有支付保险费的义务;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发生约定事故时,承担经济损失补偿责任,或者当约定事件发生时,承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确定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是调整民事活动范围内财产关系和人事关系的工具。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因此,保险合同是经济合同的一种,是关于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接受与转移风险契约行为的结果,所以又称为保险契约。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保险合同的内容是关于保险的权利义务关系。保险合同属于民事合同中的一种,其设立、变更终止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具有保险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保险合同(Insurance Contract)不仅适用保险法,也适用合同法和民法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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