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民法考试大纲解析

出版时间:2008-2  出版社:中央广电大  作者:教育部考试中心 编  

前言

2006年12月,教育部学生司和考试中心组织专家对《全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复习考试大纲》(以下简称《大纲》)进行了局部修订。针对《大纲》的上述修订,为帮助专科起点升本科的考生复习备考,我们组织参加《大纲》修订的专家对2005年版的《考试大纲解析》进行了相应的修订。这套书按照修订后的《大纲》的体例和复习考试内容要求进行了深入的阐述和讲解,力求帮助考生全面了解和准确把握《大纲》的内容和要求,从而提高知识水平和能力水平。本套丛书共10册,即《政治考试大纲解析》、《英语考试大纲解析》、《大学语文考试大纲解析》、《教育理论考试大纲解析》、《高等数学(一)考试大纲解析》、《高等数学(二)考试大纲解析》、《民法考试大纲解析》、《艺术概论考试大纲解析》、《生态学基础考试大纲解析》、《医学综合考试大纲解析》。书中若有疏漏和不当之处,恳请读者指正。

内容概要

《民法考试大纲解析2008(电大版)》针对《大纲》的上述修订,为帮助专科起点升本科的考生复习备考,我们组织参加《大纲》修订的专家对2005年版的《考试大纲解析》进行了相应的修订。这套书按照修订后的《大纲》的体例和复习考试内容要求进行了深入的阐述和讲解,力求帮助考生全面了解和准确把握《大纲》的内容和要求,从而提高知识水平和能力水平。
本套丛书共10册,即《政治考试大纲解析》、《英语考试大纲解析》、《大学语文考试大纲解析》、《教育理论考试大纲解析》、《高等数学(一)考试大纲解析》、《高等数学(二)考试大纲解析》、《民法考试大纲解析》、《艺术概论考试大纲解析》、《生态学基础考试大纲解析》、《医学综合考试大纲解析》。

书籍目录

第一部分 总论第一章 民法概述一、民法的概念二、民法的调整对象三、我国民法的渊源和适用范围四、民法的解释方法五、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关系概述二、民事权利的概念和分类三、民事权利的保护方法四、民事义务的概念与分类五、民事法律事实第三章 自然人一、自然人概述二、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三、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四、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五、监护六、个体工商户的概念及其财产责任七、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概念及其财产责任八、个人合伙第四章 法人一、法人的概念与特征二、法人的成立条件三、法人的分类四、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与特征五、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与特征六、法人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与内容七、法人的变更、终止和清算第五章 民事法律行为一、民事法律行为概述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三、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四、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五、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别生效要件六、无效民事行为七、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八、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第六章 代理一、代理的概念与特征二、代理的类型三、代理权的行使四、复代理的概念与特征五、代理权消灭的原因六、无效代理第七章 时效和期限一、时效的概念与类型二、诉讼时效三、期限第二部分 物权第一章 物权概述一、物权的概念与特征二、物权的客体-一物三、物权的分类四、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五、物权变动第二章 所有权一、所有权概述二、所有权的取得与丧失三、共有四、相邻关系第三章 用益物权一、国有土地使用权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三、宅基地使用权四、居住权五、典权第四章 担保物权一、抵押权二、质押权三、留置权第三部分 债权第一章 债的概述一、债的概念与特征二、债的分类三、债的主要发生根据四、债的担保第二章 合同法总论一、合同法概述二、合同的成立三、合同的效力四、合同的内容和形式五、合同的履行六、合同的保全七、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八、合同的解除九、合同的终止第三章 合同法分论一、买卖合同二、赠与合同三、租赁合同四、承揽合同五、保管合同六、委托合同第四部分 人身权第一章 人身权概述一、人身权的概念与特征二、人身权的分类第二章 人格权的种类一、生命健康权的概念与内容二、姓名权与名称权的概念与内容三、肖像权的概念与内容四、名誉权的概念与内容五、隐私权的概念与内容六、荣誉权的概念与内容第五部分 知识产权第一章 知识产权概述一、知识产权的概念与特征二、知识产权的分类三、知识产权的对象第二章 著作权一、著作权的概念二、著作权的取得三、著作权的主体四、著作权的内容五、著作权的行使和限制六、邻接权七、著作权的保护……第六部分 继承权第一章 继承制度概述第二章 法定继承第三章 遗嘱继承第四章 遗产的处理第七部分 民事责任第一章 民事责任概述第二章 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第三章 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附录

章节摘录

(二)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不可分离、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且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人格关系是指基于人格翻益而发生的会关系,人格关系在法律上表现为人格权关系,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固有的、维护主体的独立人格所必备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权利,如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身份关系是指基于一定的身份而产生的社会关系。身份关系在法律上表现为身份权关系。身份权是民事主体基于特定身份而享有的,以身份利益为客体的权利。身份权一般为义务性权利,即民事主体基于特定的身份享有一定的权利,同时也承担一定的义务,如亲权、亲属权、配偶权,民事主体在享有这些权利的同时,也承担一定的义务。民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有如下特点:1.与民事主体人身不可分离人身关系是基于民事主体的人格、身份这些人身利益而发生的关系,离开民事主体的人身就不会产生人身关系。所以,民法确认和保护的人身权,只能由民事主体本身享有,而且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一般不能放弃或者剥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以外,人身权也不能转让、继承。2.不直接体现财产内容人身关系是相对于财产关系而言的,是基于一定的人格和身份产生的,体现的是人们精神上的利益,它不具有直接的财产利益。但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利益又有联系。有些人身权的存在是取得财产利益的前提,如亲属身份的存在是产生扶养请求权的前提;有些人身权的行使,可以产生财产利益,如公民可以通过肖像权的有偿许可使用获得财产利益;当人身权受到侵害时,受害人有权取得赔偿,如公民健康权、肖像权受侵害时,受害人有权获得经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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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考试大纲解析2008(电大版)》根据修订后的2007年《全国各类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复习考试大纲》编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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