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总则

出版时间:2004-2  出版社:中山大学出版社  作者:张民安  页数:374  字数:47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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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2003年8月至2005年1月,在中山大学出版社领导的直接关心和支持下,在中山大学法学院和其他法学院民商法教师的共同参与下,“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民商法系列教材(2)”顺利出版。该系列教材主要是商法方面的教材,一共九本,包括:《商法总则》、《合同法》、《公司法》、《证券法》、《票据法》、《保险法》、《海商法》、《破产法》以及《国际商法》。本系列教材出版以后,引起中国法学界和实务界的广泛关注和普遍好评:众多大学的法学教师和学生纷纷选用本系列教材;国内有重要影响的民商法学家及大学教师在编写民商法教材时重点参考本系列教材的内容;众多法官、律师在裁判文书或者代理词中也援引本系列教材中的观点。这样,“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民商法系列教材(2)”自出版之日起就成为国内有重要影响的法学教材,在中国法学界尤其是中国民商法学界具有广泛的影响。    “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民商法系列教材(2)”之所以能够广受欢迎,其原因很多,但是最主要的原因在于,“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民商法系列教材(2)”能够援引新资料,提出新观念,反映新趋势,使我国民商法教材同两大法系国家的民商法教材保持一致,极大地提升了我国民商法的理论水准,为我国民商法的科学化、现代化和统一化作出了贡献。例如,在《商法总则》(第一版)中,作者在国内其他商法教材还没有讨论有限合伙的情况下率先详细讨论有限合伙制度,对两大法系国家的有限合伙制度作出了非常详细的介绍,认为我国立法机关应当承认有限合伙制度。

内容概要

本书分五编共17章,从绪论、商人、商行为、商事营业资产和商事事务的公开等方面,对商法总则作了全面的系统阐述。    本书内容新颖,适合高等院校发学专业的学生作教材,也适合法官、律师等司法人员使用,对渴望了解商法学的广大群众尤其是从事商事经营活动的商人也极具参考价值。

作者简介

张民安,男,1965年12月29日生,湖北黄冈市人,1987年毕业于湖北黄冈师范学院英语系,之后在湖北黄冈从事高中英语教学工作;1991年9月考入吉林大学研究生院,师从李忠芳教授,攻读民商法专业硕士学位,1994年7月获法学硕士学位;1994年7月进入中山大学法学院任教,现为中山大

书籍目录

总序序第一编  绪论  第一章 商与商法    第一节 商与商法的界定    第二节 商法的编制体例    第三节 商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    第四节 商法的历史发展  第二章 商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商法基本原则概述    第二节 从商自由原则    第三节 企业维持原则    第四节 商事交易之便捷性原则    第五节 商事交易之安全性原则  第三章 商法的渊源    第一节 商法渊源概述    第二节 商法的国际渊源    第三节 商法的国内渊源第二编  商人  第四章 商人概述    第一节 商人的界定    第二节 商人的判断    第三节 商人的分类    第四节 商事补助人  第五章 商个人    第一节 商个人概述    第二节 个体工商户    第三节 农村承包经营户    第四节 个人独资企业  第六章 商事合伙    第一节 商事合伙概述    第二节 一般合伙组织    第三节 有限合伙组织    第四节 合伙组织的变动  第七章 商事公司    第一节 公司与公司法概论    第二节 公司的种类    第三节 公司的设立    第四节 公司的法人格    第五节 公司的治理结构    第六节 公司的解散、破产和清算第三编  商行为  第八章 商行为的基本理论    第一节 商行为概论    ……  第九章 绝对商行为  第十章 附属性商行为第四编  商事营业资产  第十一章 商事营业资产的基本理论  第十二章 商事营业资产的买卖  第十三章 商事营业资产的抵押  第十四章 商事营业资产的租赁第五编  商事事务的公开  第十五章 商事名称  第十六章 商事账簿  第十七章 商事登记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第三节商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一、导论商法在法律体系中的法律地位以及它同其他部门法的关系,是国内外法学界争议极大的问题。在坚持民商合一的编制体例的大陆法系国家,某些学者根据民商合一的编制体例,认为商法本身不构成独立的法学部门,因为,从法典编制上讲,民商合一的编制体例使商法被民法所吸收,仅民法本身成为独立的法学部门;另外一些学者则认为,即便采取民商合一的编制体例,商法本身已被民法所吸收,但商法在本质上并没有丧失独立性,它仍然构成独立的法学部门,说商法本身丧失独立性也仅指商法在形式上丧失了独立性,它在实质上并没有丧失独立性。在坚持民商分立编制体例的大陆法系国家,虽然商法典独立于民法典,但关于商法同民法的关系,学者仍然存在争议。有学者认为,商法与民法同时构成私法的两个部门,彼此独立,商法是民法之外的独立法律部门,有学者认为,商法仍然是民法的特别法(droitd’exception),它依赖于民法。在我国,商法是否具有独立性.是否是独立的法学部门,学者也有不同的意见。有人认为,商法并非独立的法学部门,而仅仅是民法的组成部分,因为,一方面,我国目前采取的立法体例是民商合一的体例,商法不是独立民法之外的私法,另一方面,我国民法实际上调整商法的内容,商法没有自己的独立调整对象;有人认为,虽然我国至今还没有制定独立的商法典,我国亦应承认商法的独立性,将商法看作是像民法那样的独立法律部门;还有人认为,即便我国将来制定了商法典,商法亦不能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因为,我国已经形成了全面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民法和经济法,我国还不存在另立商法部门的客观条件和法学基础。

编辑推荐

《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民商法系列教材•商法总则》内容全面、新颖,引证法律充分,体现了理论性、新颖性与实践性的统一,既适合高等院校法学专业的学生作教材,也适合法官、律师等司法界人士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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