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程序法

出版时间:2004-2  出版社:中山大学出版社  作者:郑文辉  页数:678  字数:8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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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中国程序法是中国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部分。在中国法律体系的建构过程中,中国程序法是其中最成熟的一个法律部门。就法律是解决实体权利和义务本身,还是解决保证实体权利和义务实现的程序问题这一标准,任何一个法律体系都把法律区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实体法和程序法是两个相互对应的法律概念:实体法是关于权利和义务以及关于违反权利和义务规定所要承担的责任的法律;程序法是关于在解决实体权利和义务纠纷的诉讼或者仲裁中实现实体权利和义务以及获得法律补救的过程和方法的法律。本书不是讲实体法,而是讲程序法;其主题是中国程序法,包括它的体系和内容,涵盖民事诉讼法(含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仲裁法。为此,本书在内容结构上分为6章:首先,在第一章论述了作为重要诉讼主体的法院在诉讼程序中的性质、职能及其有关规范;然后,在第二章论述了具有共性的证据在程序中的法律规范;最后,在第三章至第六章分别阐释了民事诉讼程序、刑事诉讼程序、行政诉讼程序和仲裁程序。    本书全面、系统、深入浅出地介绍和阐释了中国各种诉讼程序和仲裁程序及其基本规则和法律理论。它把中国程序法作为中国法律体系中一个完整而独立的法律部门来论述,并且在写作时突出了法院在程序中的诉讼主体的地位,突出了证据规范在程序中的证明作用,以及突出了司法解释在程序中作为对法律的一种应用,这就不仅便于作者对中国程序法的体系结构和内容细节进行合乎逻辑的论述,而且更便于读者对中国程序法进行全面、系统、深入、准确的理解。它对于意欲了解中国法律及其运作的广大海内外读者,尤其是对于企事业领导人、商人和涉及中国法律的当事人,对于各类法律工作者、公务员、大专院校法律专业的学生和教师以及参加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考生,都是一本不可缺少的工具书。

书籍目录

序前言第一章 法院:诉讼程序的执行机关 第一节 法院的性质和任务  第二节 法院审判工作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 法院审判工作制度 第四节 法院的管辖权:审判权限分工 第五节 法院的结构 第六节 法庭:法院审判的场所 第七节 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 第八节 法院的人事制度(一):法官 第九节 法院的人事制度(二):法院其他司法工作人员第二章 证据的法律规范 第一节 证据的概述 第二节 证据规则第三章 民事诉讼程序 第一节 民事诉讼的一般规定 第二节 民事诉讼的审判程序 第三节 民事诉讼的执行程序 第四节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第五节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第四章 刑事诉讼程序 第一节 刑事诉讼的一般规定 第二节 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程序 第三节 刑事诉讼的审判程序 第四节 涉外刑事案件的审理程序 第五节 刑事诉讼的执行程序第五章 行政诉讼程序 第一节 行政诉讼的一般规定 第二节 行政诉讼的审判程序 第三节 行政诉讼的执行程序 第四节 涉外行政诉讼的原则规定第六章 仲裁程序 第一节 仲裁的一般规定 第二节 仲裁的具体程序 第三节 申请撤销裁决程序 第四节 关于仲裁裁决的执行程序 第五节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程序 第六节 中国海事仲裁程序 第七节 中国国际商会北京调解中心调解程序 第八节 海峡两岸经贸协调会与海峡两岸商务协调会调解规则 第九节 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关于仲裁的国际条约进一步阅读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相关国际条约后记

章节摘录

书摘1                            二、最高法院制定司法解释的程序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最高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必须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并通过以下步骤完成:第一是立项。制定司法解释的立项,先由最高法院各审判业务庭、室,根据审判工作中应用法律的问题,提出意见,经过研究室协调后,分别报分管副院长批准;然后,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认为需要作出司法解释的,由有关审判业务庭、室直接立项;最后,当司法解释立项后,送研究室备案。第二是起草。司法解释立项后就应当进入起草工作的程序。司法解释的起草由最高法院各审判业务庭、室负责。第三是审核。司法解释起草后应当进行论证和修改,经过论证、修改的司法解释草案送研究室协调提出意见后,由起草部门报请分管副院长审核。第四是通过并发布。审核后的司法解释必须经过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方能生效。司法解释经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后,以最高法院公告的形式在《人民法院报》上公开发布,并下发各高级法院或者地方各级法院、专门法院。至此,就完成司法解释制定的全部程序。                            三、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内容和形式    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是对法律和法律性文件如何应用于审判工作进行解释。由于法律区分为程序法和实体法两大类,因而,司法解释的内容也就包括这两个方面:首先是关于程序法方面的司法解释。中国法律体系中关于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包括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和行政诉讼法。关于程序法方面的司法解释包括对这几部诉讼法的解释以及大量的涉及诉讼程序方面的司法解释。其次是关于实体法方面的司法解释。中国法律体系中关于实体方面的法律很多。包括刑事实体法、民事实体法”和行政实体法,因而关于实体法方面的司法解释自然也包含这些内容。例如,在刑法方面,最高法院对于刑法的时间效力、犯罪、刑罚和刑罚的具体运用以及所有10类罪名作了司法解释。在民商法方面,最高法院对民法通则、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合同法、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公司法、企业破产法、海商法、保险法、担保法等法律作了司法解释。在行政法方面,最高法院所作的司法解释不多,只是对城市房地产管理、金融、税收、监察、人事等方面涉及审判工作的问题作了个别的司法解释,这个中原因也许是由于行政法主要涉及国家行政管理的法律规范,因而有关这方面的规范性解释工作主要由作为国家行政机关的国务院及其相关部门去承担。    形式是内容的载体;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内容必须通过一定的形式去表达。根据最高法院的规定,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有严格的形式,这些形式分为两种类型:    第一种类型称为实质形式,即反映司法解释本质属性的表达形式。这种实质形式有3种:第一是“解释”。解释是对于规定如何应用某一法律或者对于规定某一类案件、某一类问题如何适用法律所使用的表达形式。第二是“规定”。规定是对于审判工作提出规范、意见时所使用的表达形式。第三是“批复”。批复是答复高级法院以及相当于高级法院建制的解放军军事法院就审判_L作具体应用法律『口J题的请示所使用的表达形式。    第二种类型的形式称为结构形式,即反映司法解释文字结构的表述形式。在文字表述结构形式方面,不管是“解释”、“规定”还是“批复”,司法解释在首部都要写明司法解释的名称,并在名称下面写明“××××年××月××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次会议通过”,另外再要标明文件的编号。如果属于“批复”,除上述规定外还应当写明主送机关。接下来是司法解释的正文,正文写明司法解释的具体内容。    四、关于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效力问题    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效力问题实质是司法解释的法律约束力问题,其范围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司法解释在什么时间内有法律约束力,这是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问题;二是司法解释在什么方面或者在什么范围内有法律约束力,这是司法解释的空间效力问题。    (一)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问题    所谓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问题是指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发生以及消失法律效力的时间范围。根据最高法院的规定,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一般以在《人民法院报》上公开发布的日期为开始生效的日期,除非司法解释本身有专门的关于生效时间的规定;在颁布了新的法律,或者在原法律修改、废止后,或者在制定了新的司法解释后,原司法解释就自然失效,不再具有法律约束力。这就是说,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自发布或者规定之日起施行,其时间效力适用于法律的施行期间。对于司法解释的溯及力,最高法院未作一般的规定。但是,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在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中,对刑事司法解释的溯及力作了如下具体的规定: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对于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已有相关司法解释,依照行为时的司法解释办理,但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适用新的司法解释;①对于在司法解释施行前已办结的案件,按照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没有错误的,不再变动。    与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问题直接相关的另一个问题是,如果司法解释因颁布了新的法律,或者因原法律修改、废止,或者因审判工作的需要,司法解释需要补充、修改或者废止的,由原起草司法解释的审判业务庭、室提出具体意见,然后依据最高法院规定的程序办理。    (二)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空间效力问题    所谓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空间效力问题实质是指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法律效力的空间范围,即司法解释在什么范围内有法律约束力。从法理上分析,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由于是最高法院对法院审判工作具体应用法律问题而作出的解释,是正式解释的一种,因而它对于地方各级法院和各种专门法院的审判工作都有普遍的法律约束力。换言之,法院审判工作除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之外,还应当根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审判工作中,法院可以在依照法律规定的同时,也依照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如果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与有关法律规定一并作为法院判决或者裁定的依据时,应当在司法文书中援引。法院在援引司法解释作为判决或者裁定的依据时,应当先引用适用的法律条款,然后再引用适用的司法解释的条款。    为了切实使得各级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应用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最高法院对地方各级法院和专门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应用司法解释的情况实行监督,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应用司法解释的情况实行监督。从而使得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真正成为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依据之一。……

媒体关注与评论

序20世纪80年代初期,中国经过“文化大革命”动乱年代之后,在开始改革并变成一个更开放的社会时,许多外国和香港的公司开始进入中国。虽然许多商人在他们所到之处都看到中国的广阔市场和投资机会,但是他们最初的大胆尝试却常常遭受挫折和失败。有些人甚至还发誓不再去中国投资。新闻媒体对有关外国商人在中国投资挫败和不幸的轶闻也特别感兴趣。然而,没有偏见的观察者们则认识到这是因为外界缺乏对中国文化、文明、历史和政治的了解以及中国缺乏连接国际商法的机制所致。    20年以后,这种情况改变了。中国已经走在前头。它制定和修订了所有领域内的法律,包括商法。它稳定了自己的货币,精简了负责管理商业活动的政府机构,惩治了贪污和腐败,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商人在困难时宁愿求助于法律和法院体系,而不像过去那样利用“关系”。这就创造了一个更健康和更稳定的商业投资环境。这样的结果是明显的:现在,成千上万的外国公司正在中国运作。    不过,正因为这样,人们还需要了解和研究中国法律和中国法律程序。对于那些渴望有一部内容广泛而翔实的中国法律民事程序和刑事程序指南的外国商人,郑文辉教授所著的这部书如同雪中送炭,它是一份期待已久的礼物。我们热情地希望郑教授在本书中所介绍的中国法律程序将普遍统一于并广泛应用于整个国家。

编辑推荐

本书把中国程序法作为中国法律体系中一个完整而独立的法律部门来论述,突出了法院在程序中的诉讼主体的地位,及证据规范在程序中的证明作用,这不仅便于作者对中国程序法的体系结构和内容细节进行合乎逻辑的论述,而且更便于读者对中国程序法进行全面、系统、深入、准确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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