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群体性事件法律研究

出版时间:2010-7  出版社:中山大学  作者:李国波  页数:265  字数:245000  

前言

当前,我国农村经济社会处于转型时期,各种利益关系趋于复杂化,社会矛盾处于多发期。作为社会矛盾和冲突特殊表现的群体性事件,数量正不断攀升,规模也日益扩大,表现形式更趋激烈,成为制约我国农村经济发展、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基于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笔者选择研究本专题。为了增强研究成果的实效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笔者经常到本地信访部门、农村乡(镇)政府和司法机关进行社会调查,参与个案的处置,从中得到许多启迪。通过调查与本书的撰写,笔者有三点深刻的体会。第一,一个有较高治理水平的法治政府,无论是正常的社会状态还是非正常的社会状态,都必须坚持依法行政。非正常状态下政府权力在社会纠纷管理中能否坚持法治,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水平的重要标志。第二,我国农村群体性事件的不断发生和升级,暴露了我国在制度建设、运行机制、管理措施等方面存在无法应对农村群体性事件的缺陷,对我国法制建设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因此,加强制度建设是预防与处置事件的前提和基础。第三,我国农村群体性事件作为农村社会矛盾尖锐和突出问题的特殊表现,我们必须从法律视角、用法律方法去认识和解决。如果离开法律规定采取行动和措施,不仅往往使处置工作陷于被动,事后也留下隐患,从而导致法律权威的丧失和政府威信的降低。

内容概要

本书旨在运用法学的基本原理和基本理论对我国农村群体性事件所出现的法律问题进行实证分析和理论探讨。全书从法律的视角,探讨群体性事件的一般理论,以及我国农村群体性事件的现状和特点,分析新形势下农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原因与影响;探讨我国农村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制度和处置措施还存在的缺陷,并从法律制度、运行机制、管理措施等方面完善农村群体性事件防治的法律机制;探讨我国农村群体性事件与基层政府法治建设的关系,以实际发生的农村群体性事件个案为研究基础,分析我国农村群体性事件的综合调处机制、诉讼救济机制和刑事裁决机制。

作者简介

李国波,男,广东省普宁市人。中共揭阳市委党校法学教研室副主任,法学副教授,律师,复旦大学法律硕士。2009年被中共广东省委宣传部确定为“十百千工程”培养对象。多年来从事党校学历本科班法学专业课和主体班法律专题课教学、科研任务。2007年10月承担中共广东省委党

书籍目录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本书研究的问题及其意义    一、本书研究的问题    二、国内外相关研究述评    三、本书研究的意义  第二节  本书的法学理论基础    一、民主建设论    二、权力控制论    三、权利本位论    四、社会稳定论  第三节  本书研究的思路、方法和材料    一、研究思路    二、研究方法和研究材料第二章  农村群体性事件的性质和特点  第一节  群体性事件的一般理论    一、群体性事件的理论渊源:社会冲突论    二、群体性事件的概念和特点  第二节  农村群体性事件的概念及性质    一、农村群体性事件的概念    二、农村群体性事件的性质  第三节  农村群体性事件的类型    一、利益驱动式群体性事件    二、抗争维权式群体性事件    三、权力争夺式群体性事件    四、情绪宣泄式群体性事件  第四节  农村群体性事件的发展趋势    一、群体性事件的阶段性变化    二、矛盾冲突的集中性、突出性    三、发展方式网络化:网络群体性事件    四、发展过程中已有国际势力介入    五、非对抗性矛盾有向对抗性矛盾转化的可能第三章  农村群体性事件的原因和影响  第一节  农村群体性事件的社会因素    一、农村经济与社会发展不协调是根源性因素    二、农村基层政权组织运转不当是体制性因素    三、农村社会转型引发的利益冲突是基础性因素  第二节  农村群体性事件的制度因素    一、农民权益协调机制不完善    二、农民利益表达机制不健全    三、矛盾调处机制不完善  第三节  农村群体性事件的农民因素    一、农民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的冲突    二、农民权利意识与法律意识的冲突  第四节  农村群体性事件的影响    一、消极影响    二、积极意义第四章  农村群体性事件与现行制度和处置措施  第一节  农村群体性事件的相关法律制度    一、宪法    二、法律    三、司法解释    四、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五、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      六、政策  第二节  农村群体性事件的实际处置措施    一、从一个个案说起    二、农村群体性事件的处置措施第五章  农村群体性事件与法律制度建设  第一节  完善农村群体性事件的基本制度    一、完善基本法律    二、完善调解制度    三、完善有关预防和处理农村群体性事件的地方立法  第二节  完善农民权益保护制度    一、完善利益协调机制    二、完善农民利益表达机制第六章  农村群体性事件与调处机制建设  第一节  多元化农村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    一、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概念    二、多元化农村纠纷解决机制的构成    三、多元化农村纠纷解决机制的合理性    四、多元化农村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  第二节  农村群体性事件诉讼机制的完善    一、诉讼机制与群体性纠纷的基本理论    二、我国群体诉讼运行机制的制约因素    三、完善农村群体性纠纷的诉讼救济制度第七章  农村群体性事件与处置机制建设  第一节  农村群体性事件处置的管理机制    一、完善领导体制    二、建立高效的应急处置体制    三、建立制度化、法律化的责任追究机制  第二节  农村群体性事件处置的运行机制    一、建立完善的预警机制    二、建立完善的信息管理机制    三、建立健全应急决策机制    四、现场应急处置的法治化    五、善后机制的建立和完善第八章  农村群体性事件与基层政府法治建设  第一节  推进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行政    一、当前乡(镇)政府依法行政存在的问题    二、当前制约乡(镇)政府依法行政的若干因素    三、推进乡(镇)政府依法行政的对策  第二节  深化市县人民政府依法行政    一、深化市县人民政府依法行政是维护农村稳定的保障    二、转变观念、明确责任,扎扎实实地推进市县政府依法行政  第三节  强化基层政府纠纷解决的职能    一、纠纷解决是基层政府的法定职权    二、发挥基层政府纠纷解决的主体功能第九章  农村群体性事件的法律处置案例评析  第一节  农村群体性事件的综合调处    一、J市信访局处置D县村民集体上访事件    二、T区联合调查组处置N村村民群体性事件    三、广东汕尾市红海湾事件处置始末  第二节  农村群体性事件的诉讼救济    一、据以研究的案例之一    二、据以研究的案例之二  第三节  农村群体性事件的刑事案件裁决    一、H县村民违法上访被控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案件    二、P市G村村民被控故意毁坏财物罪案件    三、R区M村村民因非法自治被控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多项罪名案件结语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二是行为的集合性和共同性。主体的多数性是群体性事件的外部表现特征。集合性和共同性是群体性事件的内在表现特征。群体性事件主体的多数性不是参与者的简单集合、拼凑,集合性和共同性是指参与主体是一个具有共同行为、共同目标的利益共同体,有客观的共同的行为指向,共同的行为基于有共同目的,有基本共同的语言,在内部利益关系上具有协调性。针对集合性和共同性的特点,面对群体性事件时,“疏”是上策,“堵”为下策。同时,要区分个体诉求和群体诉求。个体诉求是群体性事件的“量”,是诱因;群体诉求是群体性事件的“质”,是根源。在处置群体性事件的过程中,要克服“刁民论”的倾向。“刁民论”认为,群体性事件的发生,都是“刁民”闹事的结果,擒龙要擒首,擒贼要擒王,只要把这些群龙之首的“刁民”制服了,就可以顺利地化解事件。“刁民论”是绝对化、片面性的观点,是个性根源论,是一种只见树木不见森林、只见现象不见本质的观点。反对“刁民论”不等于否定做好解决个人工作的重要性,个别成员是群体的单元,个别成员的行为直接影响群体行为的发展,因此,在处置群体性事件时,要重视个别成员的单独诉求。同时,也要重视群体的总体意愿和整体诉求,从而达到最终化解纠纷的目的。三是权益冲突的普遍性。权益冲突的普遍性是研究中国群体性事件的逻辑起点。按西方社会冲突理论,权益冲突是纠纷的基本内容。从法学角度而言,权益冲突是指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权利、义务处于非常规状态。通常表现为:权利主体在行使权利时超出法律规定的界限,造成其他权利主体无法正常行使权利;或者义务的承担者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而作为或不作为,导致了相对人权利的被侵害。

后记

本书是我近几年来倾力钻研、撰写的科研项目“农村群体性事件法律研究”的最终成果,其中部分章节的内容是我攻读复旦大学法律硕士学位毕业论文的研究成果(获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在本书的写作过程中,中共广东省委党校原常务副校长邱金用教授、广东行政职业学院党委书记韦华腾教授、复旦大学法学院侯健副教授,给了我悉心的指导和极大的鼓励。从确立题目研究方向和文章结构到观点论证、语言表达和文献收集,三位专家提出了大量的宝贵意见,并给予了莫大的帮助。他们治学之严谨、思路之清晰、学术之专长使我受益匪浅。广东行政职业学院党委书记韦华腾教授特为本书作序,在此,向邱校长、韦书记、侯老师表达我深深的谢意和敬意。同时,在本书撰写过程中,我多次到揭阳市有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乡(镇)人民政府做专题调研,得到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在此我对一直关心、支持本专题研究工作的有关部门及领导也致以衷心的感谢。在文献的参考、观点的论证,为了分析农村群体性事件的普遍性和特殊性,我注重收集全国尤其是广东省以及潮汕地区的案例,对农村群体性事件的分析注重从全国的普遍性到地区的特殊性,再从地区的特殊性来揭示普遍性的因素。我从有关的案例分析材料中借鉴和吸收了大量的新观点、新思路和新举措,从中得到很多启发,限于篇幅,本书未能一一列举,在此向我的同行和专家表示歉意和谢意。最后,本书在出版过程中得到中山大学出版社和我所在的单位中共揭阳市委党校的大力支持,在此也一并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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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群体性事件法律研究》是由中山大学出版社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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