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研究

出版时间:2010-4  出版社:武汉大学出版社  作者:黄进  页数: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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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书是我主持的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研究”(项目批准号:2000ZDXM820007)的最终研究成果,该项目已于2008年结项,并被鉴定为“优秀”。本书从2000年立项到最后出版成书,前后跨越了将近10年时间,主要原因在于项目主持人和课题组成员均承担着繁重的教学、科研任务,不能集中精力来完成本项目,加上在申报本项目时未能充分考虑到完成项目的艰巨性和复杂性。但不论如何,本书即将问世,作为项目主持人和本书的主编,我不能掩饰内心的喜悦,特写数言为志。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人员、货物、资金和服务的跨国流动日益频繁,国际商事争议数量日渐增多,并呈现出更加多样化和复杂化的趋势,因而有必要建立和健全各种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

内容概要

《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研究》内容包括:总论、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概述、国际商事争议的概念、特点及类型、国际商事争议的解决机制、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专论、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诉讼机制研究、国际民商事诉讼的管辖权、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外国民商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国际商事仲裁机制研究、概述、仲裁协议、仲裁员与仲裁庭、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撤销程序、国际及中国区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及执行……

作者简介

黄进,1958年12月生,祖籍荆州松滋,生于湖北利川;1982年毕业于湖北财经学院(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获法学学士学位;1984年毕业于武汉大学,获法学硕士学位;1988年毕业于武汉大学,获法学博士学位。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富布莱特学者,德国萨尔大学法学院客座教授,瑞士比较法研究院访问学者,荷兰海牙国际法学院国际法讲习班学员。
现任中国政法大学校长、法学教授。曾先后任武汉大学法学教授及副校长、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法学学科评议组成员、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委员、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国际私法学会会长、中国国际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体育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仲裁法研究会副会长、最高人民法院特邀咨询员、国际体育仲裁院(CAS)仲裁员、国际投资争议解决中心(ICSID)仲裁员、国际体育仲裁院雅典奥运会特别仲裁庭仲裁员、澳门政府立法事务办公室法律专家、湖北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副主席、湖北省法学会国际法研究会会长。
学术成果曾两次获高等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一等奖、司法部全国法学教材与科研成果奖一等奖、教育部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法学二等奖、湖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1991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国家教委授予“做出突出贡献的中国博士学位获得者”称号,l995年中国法学会授予首届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称号,2000年获宝钢教育奖优秀教师特等奖,2004年入选人事部等7部委批准的“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书籍目录

第一篇 总论 第一章 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概述  第一节 国际商事争议的概念、特点及类型  第二节 国际商事争议的解决机制第二篇 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专论 第二章 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诉讼机制研究  第一节 国际民商事诉讼的管辖权  第二节 国际民商事司法协助   第三节 外国民商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第三章 国际商事仲裁机制研究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仲裁协议  第三节 仲裁员与仲裁庭  第四节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撤销程序  第五节 国际及中国区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及执行 第四章 选择性争议解决机制(ADR)研究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ADR的发展概况  第三节 ADR的程序结构  第四节 中国发展ADR的思考 第五章 国际商事调解机制研究  第一节 国际商事调解的含义及其类型  第二节 国际商事调解的本质特征及其程序比较优势  第三节 国际商事调解的协议  第四节 中国的国际商事调解:回顾与前瞻  第五节 结语 第六章 在线争议解决机制研究  第一节 网络空间争议和在线争议解决方式的产生  第二节 在线仲裁  第三节 在线调解  第四节 其他在线争议解决方式  第五节 结语第三篇 国际商事争议解决特别机制 第七章 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研究  第一节 关贸总协定的争端解决制度与实践  第二节 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  第三节 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的实践  ……

章节摘录

一、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的含义前文已述,有交往就会有争议。为了顺利进行交往,人们必须解决彼此之间的纠纷。随着人们相互间的交往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纠纷也会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因而争议的解决日益受到重视。一般说来,争议的不同,争议的解决方法也有所不同。如,对于刑事犯罪,现代各国禁止同态复仇和血亲复仇,只能在刑事诉讼中依刑法处理;对于民商事争议,各国通常都允许当事人协商解决,民商事诉讼不是唯一的选择。生活中,某些争议的解决还不在法律的调整范围之内。就国际争议而言,情形亦复如此。比如,国际法主体之间的国际争端依照国际法必须和平解决,其方式包括谈判、调查、调停、和解、公断、司法解决、区域办法,等等。而国际民商事争议涉及的主要是私人,其解决方法不可能完全与此相同。不同领域的国际争议的解决方法,反映了该领域内国际关系的发育程度。人类社会的秩序状态是多层次的。相对于宝塔形的国内秩序而言,国际秩序是“平行式”或平面形的,国际争端的解决通常是以主权者“平等协作”为条件。换言之,国际争端的解决须得到国际法主体自身的同意。在当代,随着经济全球化及人权的国际保护得到普遍加强,这种状况有所突破。但尽管如此,就其法律调整来说,国际关系和国内关系不可同日而语。国际私法规范的国际民商事秩序相对于国际法所调整的国际秩序来说,更多地表现为国内民商事关系的延伸,只是“涉外”而已,还没有完全上升为国家之间的关系。因此,传统上,国际民商事争议虽是国际性的,但其解决多依赖于国内方法,如诉讼、仲裁、协商、和解、调解等,在有管辖权的国内法院提起诉讼常常是当事人可寻求的最后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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