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

出版时间:2010-12  出版社:武汉大学出版社  作者:程淑娟  页数:208  

内容概要

程淑娟编著的《证券法》是法学专业本科生适用的证券法课程教材。全书结合我国最新的证券法律、法规及证券行业的最新发展,对证券法的基本制度、原理进行了阐释。具体内容包括:证券公司,证券的发行,证券上市与证券交易,上市公司收购,证券交易所和其他证券服务机构,证券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等。

作者简介

程淑娟,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硕士生导师。目前主要从事商法学和民法学的教学工作,在《法律科学》、《当代法学》等期刊上发表论文近30篇,主编教材《证券法理论与实务》,参编教材《商法》、《合同法》、《公司法理论与实务》等。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商事行为制度研究”。

书籍目录

第一章 证券法概述 第一节 证券概述 第二节 证券市场 第三节 证券法概述第二章 证券公司 第一节 证券公司的设立与业务类型 第二节 证券公司的变更、终止及风险处置 第三节 证券公司的风险管理第三章 证券的发行 第一节 证券发行概述 第二节 股票的发行 第三节 公司债券的发行 第四节 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发行第四章 证券上市与证券交易 第一节 证券上市 第二节 证券交易 第三节 证券上市交易的暂停和终止第五章 上市公司收购 第一节 上市公司收购概述 第二节 要约收购和协议收购第六章 证券交易所和其他证券服务机构 第一节 证券交易所 第二节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第三节 其他证券服务机构第七章 证券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证券违法行为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二节 证券违法行为的民事责任

章节摘录

版权页:(2)证券公司要制作风险揭示书。证券公司与客户签订证券资产管理合同,应当事先指定专人向客户讲解有关业务规则和合同内容,并将风险揭示书交由客户签字确认。业务合同的必备条款和风险揭示书的标准格式,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3)证券公司应履行对客户的告知义务。证券公司在营销活动中必须向客户全面、准确地讲解资产管理合同的内容和业务规则,对集合资产管理客户还要介绍集合计划的产品特点、投资方向、风险收益特征,讲解客户投资集合计划的操作方法等。证券公司要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从事资产管理业务,诚实守信,审慎尽责,避免利益冲突。证券公司要实现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与证券自营业务、证券承销业务、证券经纪业务及其他证券业务之间的有效隔离,其定向、集合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主办人互相不得兼任。(4)证券公司应当为客户编制和寄送对账单。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融资融券业务,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对账单,按月寄送客户。证券公司与客户对对账单送交时间或者方式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5)证券公司在资产管理业务中的禁止性行为。①向客户作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保证其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②接受一个客户的单笔委托资产价值低于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最低限额;③使用客户资产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交易;④在证券自营账户与证券资产管理账户之间或者不同的证券资产管理账户之间进行交易,且无充分证据证明已依法实现有效隔离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四)融资融券业务1.融资融券业务的含义。融资融券业务,是指在证券交易所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进行的证券交易中,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人证券或者出借证券供其卖出,并由客户交存相应担保物的经营活动。融资融券业务本质上是一种信用交易,风险比较大。融资融券业务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证券公司自有资金和自有证券的运用渠道,提高金融资产的运用效率。2.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具体要求。(1)证券公司自身符合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条件。包括:①证券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内部控制有效;②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财务状况、合规状况良好;③有经营融资融券业务所需的专业人员、技术条件、资金和证券;④有完善的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制度和实施方案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2)证券公司应当向客户充分揭示融资融券的风险。证券公司从事融资融券业务,应当按照规定程序,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并以书面和电子方式予以记载、保存。证券公司应当根据所了解的客户情况推荐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由于融资融券的风险比较大,证券公司应当事先指定专人向客户讲解有关业务规则和合同内容,并将风险揭示书交由客户签字确认。(3)依法签订与客户的融资融券合同,并开立客户资金担保账户。证券公司从事融资融券业务,应当与客户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并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以证券公司的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客户证券担保账户,在指定商业银行开立客户资金担保账户。客户资金担保账户内的资金应当参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即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应当存放在指定商业银行,以每个客户的名义单独立户管理。指定商业银行应当与证券公司及其客户签订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存管合同,约定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项,并按照证券交易净额结算、货银对付的要求,为证券公司开立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汇总账户。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的存取,应当通过指定商业银行办理。指定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客户能够随时查询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的余额及变动情况)。在以证券公司名义开立的客户证券担保账户和客户资金担保账户内,应当为每一客户单独开立授信账户。(4)证券公司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具体要求。包括:①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应当使用自有资金或者依法筹集的资金;②向客户融券,应当使用自有证券或者依法取得处分权的证券。证券公司从事融资融券业务,自有资金或者证券不足的,可以向证券金融公司借人;③证券公司向客户融资融券时,客户应当交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保证金可以用证券充抵。客户交存的保证金以及通过融资融券交易买人的全部证券和卖出证券所得的全部资金,均为对证券公司的担保物,应当存人证券公司客户证券担保账户或者客户资金担保账户并记入该客户授信账户;④客户证券担保账户内的证券和客户资金担保账户内的资金为信托财产。证券公司不得违背受托义务侵占客户担保账户内的证券或者资金;⑤证券公司应当按规定向客户提供对账单。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融资融券业务,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对账单,按月寄送客户。证券公司与客户对对账单送交时间或者方式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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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1条)

 
 

  •   亚马孙一直以来给人的印象都是实实在在,教科书,这个真的假不了,假的真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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