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麦刑事法典

出版时间:2011-5  出版社:梅兰妮·弗里斯·詹森(Malene Frese Jensen)、汪·格雷沃(Vagn Greve)、马丁·斯宾塞(Martin Spencer)、 等 武汉大学出版社 (2011-05出版)  作者:魏汉涛 译 (丹麦)梅兰妮·弗里斯·詹森,  页数:171  译者:魏汉涛  

内容概要

  丹麦之所以成为世界上幸福感指数最高的国家之一,其法律制度与刑事政策不乏贡献。同时,丹麦是欧盟成员国,也是北欧(斯堪的纳维亚)的主要成员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丹麦与北欧其他国家刑法的相似性,使我们可以透过丹麦刑法,了解北欧其他国家的刑法。

作者简介

作者:(丹麦)梅兰妮·弗里斯·詹森(Malene Frese Jensen) (丹麦)汪·格雷沃(Vagn Greve) (丹麦)马丁·斯宾塞(Martin Spencer) 等 译者:魏汉涛 合著者:齐文远

书籍目录

丹麦刑法之特色(代译序)刑法第一篇 总则第一章 序言性规定第二章 刑法条款适用的一般条件第三章 刑事责任的条件第四章 未遂与共犯第五章 法人的刑事责任第六章 刑罚第七章 缓刑第八章 社区服务第九章 可罚行为的其他法律后果第十章 刑罚的裁量第十一章 犯罪行为法律后果的终止第二篇 具体犯罪第十二章 危害国家独立、安全的犯罪第十三章 侵犯宪法或最高权力的犯罪第十四章 危害公共当局的犯罪第十五章 危害公共平静和秩序的犯罪第十六章 与履行公共职责相关的犯罪第十七章 伪证和诬告第十八章 与支付手段相关的犯罪第十九章 关于证据的犯罪第二十章 引起公共危险的犯罪第二十一章引起公共损害的犯罪第二十二章乞讨与商业犯罪第二十三章危害家庭关系的犯罪第二十四章性犯罪第二十五章针对人身的暴力犯罪第二十六章侵犯他人自由的犯罪第二十七章侵犯他人名誉和某些个人权利的犯罪第二十八章财产犯罪第二十九章关于法人的特殊规定矫治法第一部分 序言性规定第一章 本法的适用范围与主要执行机关第二章 刑事制裁措施执行的一般规定第二部分 监禁刑第三章 一般规定第四章 刑罚执行的开始第五章 中止执行和缓期执行第六章 刑期的计算第七章 矫治机构的选择及随后在矫治机构之间转移第八章 在矫治机构服刑期间服刑犯人的权利与义务第九章 服刑犯人与外界的联系第十章 针对服刑犯人的措施第十一章 纪律处罚、没收和补偿费的扣除第十二章 刑罚执行的中止第十三章 在监狱和缓刑执行机构的寄宿所,或在监狱和缓刑执行机构之外的设施执行监禁刑……司法行政法(节选)译后记

章节摘录

版权页:第九章 可罚行为的其他法律后果第六十八条当被告因符合本法第十六条被宣告无罪时,法院可以适用预防其进一步犯罪所必要的其他措施。如果法院认为非极端措施,如监督、收容于中途之家、瘾癖治疗或精神病治疗中心等,都不足以起到预防效果,法院可以决定将犯罪人收容到精神病医院、关押严重精神缺陷者的机构,或者投入有适当监护的精神病看护所、有适当监护的中途之家或机构。如果符合本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安全监护也可以适用。第六十八条之一当依据本法第六十八条,或由于第七十二条而适用第六十八条,将犯罪人收容于一种设施内,或者适用的强制措施具有收容于设施内的可能性,判决应对这种措施确定一个最长不得超过5年的期限。这一最长期限也适用于由于本法第六十八条而适用第七十二条之规定确定的强制措施,也适用于最初确定的强制措施被减轻后的强制措施。判决确定的最大期限届满,在特殊情况下,根据公诉机关的要求,法院可以以命令的形式重新确定一个为期2年的最大期限。但是,如果犯罪人实施了杀人、抢劫、剥夺自由、严重的暴力犯罪、威胁使用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涉及的行为、放火、强奸以及其他严重的性犯罪,或者上述犯罪的未遂,通常不规定处罚措施的最大期限。如果判决没有规定处罚措施的最大期限,从法院作出决定之日起5年内,公诉机关应向法院提出修改或终止这一措施的问题,除非在最后2年内这一问题已向法院提出过。此后,这一问题每2年向法院提出一次。除了上述第一款规定的措施以外,其他措施的最大期限不得超过3年。在特殊情况下,根据公诉机关的要求,法院可以以命令的形式延长这一最大期限,但延长后整个期限不得超过5年。第六十九条 当犯罪人行为时处于不能完全控制和辨认自己行为的状态,或他的认识能力受到损坏、处于紊乱状态,尽管不属于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如果认为适当,法庭可以决定适用本法第六十八条第二句涉及的处罚措施来替代刑罚。第六十九条 之一依据本法第六十九条适用一种处置措施,将犯罪人收容于设施内,或这种措施具有收容于设施内的可能性,应为这种措施规定一个最高不超过5年的期限,其中在设施内的最高期限通常不超过1年。5年的最高期限也包括后来由于第六十九条 和第六十八条第二句而适用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导致最初确定的处置措施被减轻的情况。判决确定的最大期限届满,在特殊情况下,法院可以根据公诉机关的要求以命令的形式,确定一个为期2年的新的最大期限,或一个收容于设施内的新的最大期限。但是,如果发现犯罪人实施了杀人、抢劫、剥夺自由、严重的暴力犯罪、威胁使用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涉及的行为、放火、强奸以及其他严重的性犯罪,或者上述犯罪的未遂,通常不规定处置措施的最大期限。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句和第三句规定的期限同样适用。除了上述第一款规定的措施以外,其他处置措施的期限不得超过3年。特殊情况下,根据公诉机关的要求,法院可以以命令的形式延长这一期限,但延长后整个期限不得超过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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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麦刑事法典(第3版)》是由武汉大学出版社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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