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益法论丛(第1卷)

出版时间:2012-5  出版社:武汉大学出版社  作者:林莉红 编  页数:299  字数:319000  

内容概要

作为公益法研究的专业学术园地,<中国公益法论丛》致力于开拓公益法研究的新天地,力图展示公益法研究的最新成果,反映公益法发展的最新动态,探讨公益法实践中的重大疑难问题。蒙各位作者赐稿,在本期论丛中,Edwin
Rekosh先生分享了其对中东欧国家公益法策略的总结,Stephen Golub教授介绍了多国诊所法律及相关模式的经验,Mina
Titi
Liu(刘晓堤)女士以域外专家的视角,结合中国公益法发展的实例,探究了中国公益法发展的独特路径,以肖泽晟教授为代表的众多中国学者也分别就弱势群体的实体和程序性权利保障、公益诉讼的制度建设和策略创新发表了论述。本期既有彭小坤律师从实务角度所作的工伤与职业病公益诉讼的案例评析,也有刘小楠教授、孔繁华教授以及吴淞豫教授等分别针对就业歧视、最低工资以及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建设的调研报告,既有周艳芳博士对美国环境公民诉讼经验的探究,也有朱晓飞博士等基于对中国公益诉讼的观察、思考而作的短评。本期论丛基本实现了我们对理论性、前沿性、交叉性和国际性并重的期许。
可以说,这本论丛的面世,是众多公益法研究者和实践者共同努力的结晶。我们要感谢福特基金会,它为我们的工作提供了最有力的支持。我们要感谢各位赐稿的作者,他们所写的每一个字都是中国公益法发展史上的闪光之笔,是他们为我们的社会以及我们的后代记录了中国公益法的发展历程,他们为中国的公益法的发展贡献了最宝贵的智慧。我们要感谢武汉大学出版社以及本书的责任编辑辛凯先生和策划编辑张琼女士,是他们的辛勤工作使本书得以呈现在读者的面前。最后,我们也不能不向十几年来奋斗在中国公益法研究和实践道路上的众多同仁致以最深的谢意和最高的敬意。正是他们的正直、勇气;坚韧和智慧成就了中国公益法的今天。他们的奋斗为中国公益法的研究提供了最宝贵的经验、最持久的动力和最丰沛的灵感。

书籍目录

编首语
论文Articles
公用事业领域离散性弱势群体权益之保障
组织部能不能当被告
论行政诉讼弱势一方诉权的保护
社会行政法视野中的社会弱势群体权利保障
被征地农民权利救济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论任务分配规范在中国残疾人保障事业中的作用
少数民族教育与就业中的特殊法律问题
关于残疾大学生就业的法律思考
纳税人公益诉讼制度研究
完善法定无障碍通行权研究
网络征晒政协提案促进社区公益事业的探索和思考
“中国影响性诉讼”的特质
案例评析Case Notes
工伤与职业病案件评析(八例)
域外采风World
由谁界定公共利益?:
创造未来:引导法学院学生和青年律师参与公共服务、
人权和减贫事务
公益法的传播:中国案例研究
美国环境公民诉讼探究
调研报告Field Notes
 反就业歧视需要媒体推动
 广州市最低工资制度实施情况调查报告
 中国实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现状管窥
短评与随笔Notes and Essays
 制而用之,微步生莲
 “影响性诉讼”的“七年之痒”
 能动司法与公益诉讼

章节摘录

版权页:   插图:   二、无障碍通行权立法例及存在的问题 (一)无障碍通行权立法例 从法律上来看,无障碍通行权主要的效果与目的在于对特定群体或个人的基本通行权、出行权的保护和优待,其表现形式是在相同情况下取消损害特定群体或者个人平等享有权利的任何区分、排除或者选择的措施。与之相关,与无障碍通行权密切联系的非残疾人的出行权,则不为法律禁止,因为其属于社会心理和行为的范畴而普遍存在于人们的观念与行为之中,法律不可能介入也不可能消除。因此,就法律目的与法律效力而言,应当对残疾人无障碍权进行立法上的规制,以保证该权利的有效行使。 无障碍通行权的立法例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其一,概括性、原则性规定无障碍权,确认该群体平等享有权利的原则。这类规范主要体现在法律、行政法规等较高级别的法规范中。如《残疾人保障法》(1991)第46条规定,“国家和社会逐步实行方便残疾人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采取无障碍措施”。 其二,详细、具体的规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实施规范。部门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技术规范规定的是较为详细的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和实践性的规范。《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是建设部2001年对城市道路和建筑物的无障碍设计所制定的规则,规定了盲道(sidewalk for the blind)、无障碍入口(barrier.free entrance)、厕所(barrier—free lavatory)等28种专用术语和建筑物;并规定建筑人口、坡道、通路、走道、地面、门、楼梯与台阶、扶手等12种方位应有无障碍的设置,建筑物无障碍标志与盲道等; 其三,在列举应当修建无障碍设施的建筑物的同时,说明应当查明和消除阻碍无障碍实现的因素,其并未穷尽所有的列举,被称为“开放式的条款”。绝大多数国家人权公约和国际条约都采用了这一方法,以便为缔约国立法和司法机关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如《残疾人权利公约》第九条关于无障碍的规定。 长期以来,我国城市中的市政建设、公共建筑、居住建筑的环境建设,基本上都是按照健全、无残疾成年人的身体尺度和人体活动空间参数来考虑的。诚然,修建无障碍设施需要增加一定的建设成本,基于当时的综合国力和社会环境,没有在建筑物规划、设计、建设、验收阶段考虑无障碍环境的建设具有一定的社会历史原因。鉴于我国综合国力日益增强,国际形象日益提高,修建无障碍设施已成为法定义务和应尽的社会责任。从经济学角度来看,对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而言,修建无障碍设施虽然会消耗一定的社会成本,但却也降低了社会服务费,提高了形象价值。这些都是立法机关在进行相关立法时应当考虑的法社会学与法经济学问题,以实现法经济效益与法社会效益的最优化与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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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益法论丛(第1卷)》作为公益法研究的专业学术园地,致力于开拓公益法研究的新天地,力图展示公益法研究的最新成果,反映公益法发展的最新动态,探讨公益实践中的重大疑难问题。书中,EdwinRekosh先生分享了其对中东欧国家公益法策略的总结,StephenGolub教授介绍了多国诊所法律及相关模式的经验,MinaTitiLiu(刘晓堤)女士以域外专家的视角,结合中国公益法发展的实例,探究了中国公益法发展的独特路径,以肖泽晟教授为代表的众多中国学者也分别就弱势群体的实体和程序性权利保障、公益诉讼的制度建设和策略创新发表了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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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评论 (总计1条)

 
 

  •   文章层次不一,有好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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