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社会学教程

出版时间:2000-3  出版社:陈信勇 浙江大学出版社 (2007-05出版)  作者:陈信勇  页数:295  

内容概要

  为进一步反映近年来法律社会学学科和我国法治事业的发展成就,完善教材结构和内容,故决定修订再版。《法律社会学教程》第二版在基本保持原版章节结构和内容的同时,主要作了如下方面的修订:(一)增加或调整个别章节;(二)增加了社会结构、社会运行、生活方式等社会学基本概念及原理的阐述;(三)根据立法状况对书中有关立法资料作了更新;(四)增加了目录英译;(五)各章末增加了“重要概念”、“文献指引”和“研究选题”;(六)取消书末的“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

陈信勇,1963年6月出生于浙江永嘉。1984年7月毕业于杭州大学法律系。1995年、1997年分别破格晋升副教授、教授。现任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2000年被列为“浙江省151人才工程”培养人员(第二层次)。先后主持两项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研究,著有《法律社会学》、《法律社会学教程》、《中国社会发展的支撑体系》、《社会保障法原理》、《物权法》、《中韩商法比较研究》、《房地产法原理》等20余部著作,发表80余篇学术论文。2002年获第三届“全国杰出中青年法学家”提名奖。

书籍目录

第一编 绪论第一章 法律社会学学科概述第一节 法律社会学的研究对象第二节 法律社会学的理论框架第三节 法律社会学的学科价值第四节 法律社会学的学习方法第二章 法律社会学的发展第一节 法律社会学在国外的发展第二节 法律社会学在中国的发展第二编 本体论第三章 法律制度要素论第一节 法律制度的社会学含义第二节 法律制度三要素第三节 法律制度的结构性调适第四节 法律制度的支持系统第四章 法律机构分析第一节 法律机构的组织特征第二节 法律机构的内部结构第三节 法律机构的外部关系第四节 法律机构的功能分析第五章 法律职业者分析第一节 法律职业者角色分析第二节 法律职业者共同体第三节 法律职业奖励机制第六章 法律规范体系分析第一节 法律规范微观分析第二节 法律规范中观分析第三节 法律规范宏观分析第七章 法律制度手段体系分析第一节 法制制度实用设备第二节 法律制度象征标识第八章 法律制度的模式维护第一节 法律制度的理想模式第二节 法律机构组织界线的维护第三节 法律职业者的职务保障第四节 法律规范的实施保障第五节 法律制度的手段保障第三编 运行论第九章 法律制度运行论第一节 法律制度运行的内涵第二节 法律制度运行的评价第十章 法律与社会变迁第一节 社会变迁与现代化理论第二节 法律对社会进步的引导第三节 法律对社会退步的遏制第四节 法律参与现代化进程第五节 法治与生活方式第六节 中国的法治进程第十一章 法律与社会冲突第一节 社会冲突理论第二节 社会冲突与法律制度的关联第三节 法律制度内冲突分析第四节 法律制度外冲突分析第十二章 法律与社会控制第一节 越轨、社会问题及社会控制理论第二节 ,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第三节 社会危机的法律控制第十三章 法律与社会整合第一节 社会分化与整合理论第二节 社会分层及其法律整合第三节 社会分工及其法律整合第四节 文化分化及其法律整合第五节 法律制度的分化与整合第十四章 法律与社会政策第一节 社会公平与社会政策理论第二节 社会政策法律化第三节 社会政策与社会立法第十五章 法律与社会文化第一节 社会文化理论第二节 作为制度文化的法律第三节 作为精神文化的法律第四节 法律制度运行的文化因素第十六章 法律内化第一节 社会化理论第二节 法律内化过程第三节 法律内化条件第四编 方法论第十七章 法律社会学研究方法第一节 法律社会学方法论第二节 法律社会学基本方法第三节 法律社会学操作方法第十八章 法律社会学研究过程第一节 法律社会学课题设计第二节 法律社会学课题实施第三节 法律社会学课题总结

章节摘录

第三节 法律社会学的学科价值沿着法律社会化的线索建构一门法律社会学学科,对于中国的法律制度建设和法律科学建设都具有重大意义,也可为社会学开拓新的应用领域。法律社会学承担着新的学术任务和实践功能。一、法律社会学的学术任务赵震江等学者指出:“法律社会学从其诞生之日起就担负起打破‘法律关门主义’禁锢的历史重任。不同时期、不同国别的法律社会学研究者们(不论他们自己是否有意识地将自己的学术思想和研究成果归入法律社会学的范畴)已在近一个世纪的时间里从法律社会学的视角对法律进行了不同层次、不同角度的研究和探索。而这些研究和探索的成果已经产生并将日益扩大着其深远的影响。”①法律社会学已不仅仅是法律学与社会学之间的一个交叉边缘学科,它几乎已经渗透到了当今社会科学领域的各个角落,成为一种被广大社会科学学者广泛接受和采用的思维方式和研究方法。赵震江等学者还指出法律社会学至少可以在以下五个层面上为我国法学理论的发展作出贡献:(1)向其他法律学科提出大量现实课题或命题;(2)对法学命题进行科学验证;(3)总结各种法律现象的经验模型,提出中间层次的理论;(4)发现法律制度的一般原理和规律;(5)从社会整体和发展过程的角度揭示法律的本质属性和基本规律。②

媒体关注与评论

书评法律社会学于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在西方兴起,但在中国,这一学科的发展却滞后了80年以上。从现存的文献资料可以看出,我国1980年以前的法律社会学研究是非常薄弱的,甚至可以忽略不计⑴。对作为一门学科的法律社会学在中国的确立和发展进行考察,可以从1980年开始。一、80年代法律社会学兴起的背景分析    法律社会学学科于20世纪80年代在我国兴起,有其特定的社会背景。其兴起与以下的社会背景有密切的联系:    1.改革开放推动了前所未有的、急剧的社会变迁,同时也引发出诸多社会问题。社会学界较为一致地认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进入了一个社会转型期;在这个社会转型期内,社会结构发生较为明显和频繁的变化,社会体制的改革不断深入,社会利益格局时有失衡,部分社会成员的价值观与社会发展的要求时有脱节,在某些时段和社会领域不可避免地出现社会聚合力弱化和社会离心力增强的现象;经济、政治、文化、道德乃至婚姻家庭领域可能出现某些社会问题甚至社会动荡。承担社会整合任务的法律制度面临着尖锐的挑战。    2.在社会转型期内产生的诸多社会法律问题为原有的法律制度、法学理论所难以承受,传统法学理论中的某些论断和方法使法学工作者产生困惑。法律工作者和法学工作者产生了探讨新型法制轨道和更新传统法学理论的强烈使命感;法律的社会现实和若干重大法学理论问题的论争则使中国的法学工作者日趋成熟,增强了创设新的法学学科、获取新的研究方法的勇气和能力。    3.社会学学科的恢复和发展是法律社会学兴起的重要前提。法学工作者发现社会学的理论和方法可以为法学所用,能够弥补传统法学理论存在的一些不足。我国社会学学科在80年代的蓬勃发展促成了众多部门社会学(如人口社会学、婚姻家庭社会学、犯罪社会学、社会心理学、科学社会学、宗教社会学、文化社会学、城市社会学、农村社会学等)的兴起。法律社会学正是在中国社会学分科发展的潮流中确立起学科地位的。    4.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思想解放运动是法律社会学兴起的重要思想条件。宽容的社会氛围有利于新观点、新思想和新学科的产生。在法学理论领域,以法理学(法哲学)为主流,法律社会学、法律文化学、法律经济学等新学科相继涌现,这些新学科各自代表了一种新的法学思维方式。法律社会学代表了“通过法律研究社会,同时在社会中研究法律”或者“在法律与社会的互动过程中观察法律社会问题”的思维方式,它在法学研究中的应用,突破了法学工作者长期固守的注释法学或规范法学以及教条主义的思维方式,给我国的法学研究带来了新鲜的气息。有志于法律社会学究的理论工作者积极汲取中外社会学的成熟理论,大胆借鉴外国法律社会学的理论和方法,结合中国的法律制度实践,提出一系列范畴、命题及若干理论框架。法律社会学学科的发展,也是我国法学研究领域思想解放的一种体现。二、对外国法律社会学理论的介绍    由于我国法律社会学学科处于严重滞后状态,因而,在创设该学科初期对外国法律社会学家及其理论的介绍是必不可少的。80年代以来,我国法学工作者和社会学工作者对外国法律社会学论著进行了一些翻译,对一些著名法律社会学家进行了介绍:    1.陆续翻译出版了若干种西方法律社会学著作。如R·庞德的《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罗杰·柯特威尔的《法律社会学导论》(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诺内特与塞尔兹尼克的《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布莱克的《法律的运作行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等。    《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庞德的两本著作《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的合译本)是美国社会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庞德的代表性著作。该书提出了法律的社会控制理论,认为从文明发端至今,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经历了从道德、宗教到法律的演变,在16世纪以后,法律已取代宗教和道德而成为主要的社会控制手段。该书将利益区分为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三大类,认为法律是利益保障的主要机制,作为社会控制最有效的工具的法律的任务就在于使人的合作本能与利己本能之间保持平衡。该书重视研究法律的实际效果及限制法律发挥作用的种种现象和因素。批判性地借鉴庞德的上述理论,对于研究正在快速向法治社会转型的中国社会,应当是有所裨益的。    《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是美国“伯克利学派”代表人物诺内特与塞尔兹尼克教授的合著。该书将社会中的法律区分为三种类型或基本状态,即作为压制性权力的工具的法律(压制型法)、作为能够控制压制并维护自己完整性的一种特别制度的法律(自治型法)以及作为回应各种社会需要和愿望韵一种便利工具的法律(回应型法),并分别进行深入的探讨。该书在结语中称“本书最一般的目的就是重新陈述法律现实主义和社会学法学的启示”,其理论拓宽了法律社会学的视野。    布莱克的《法律的运作行为》于1976年出版后引起了强烈反响。该书试图提供一个超越时空的命题体系,用以在定量分析层次上说明贯穿于“社会宇宙”(social space)之中的法的运行轨迹。作者将社会生活分为五个基本方面——分层、形态、文化、组织和社会控制,并使之转换成一组普遍变量,用以预测和说明法的变化。作者把法律定义为“政府的社会控制”或者“国家和公民的规范性生活”,并认为社会生活中比较普遍存在的社会控制样式包括刑罚、赔偿、治疗和和解等四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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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社会学教程》由浙江大学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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