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律

出版时间:2004-1  出版社:浙江大学出版社  作者:吴佩江 王瑞飞  页数:433  

前言

  电子商务是指通过电子网络进行的产品及服务的贸易活动的全过程,主要包括信息搜寻、订货与支付以及运输三个阶段。这里所称电子商务中的电子网络是指基于电子通信系统形成的信息网络,包括电话系统、传真系统、电视系统、电子支付及货币流通系统、电子数据交换(EDI)、因特网(Internct)和其他合法的计算机网络等。而电子交易是指基于电子网络进行的商业交易活动,是电子商务的一部分。  对电子交易行为的规范,首先要对电子交易行为所涉及的特有术语进行界定,例如,电子记录、电子签名、公钥、私钥、数字签名、数字证书、电子合同、电子商务认证机构和电子交易服务提供商等等。  电子交易规范有许多方面,但总的来讲分为软件方面的规定和硬件方面的规定,软件方面的规范主要包括电于商务交易原则、国家鼓励政策、主管部门等;硬件方面的规范主要包括电子交易模式、电子签名与电子记录、电子合同、认证机构、电子服务提供商等。  其实电子交易的规范还应,包括电子交易中消费者的保护、标准化管理、信息系统安全、相关信息(包括隐私)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电子支付、物流配送、争议的解决、电子交易税收和国际合作等方面。  我国电子交易规范的立法相对较为迟缓,到目前为止,只有广东省出台了一部《广东省电子交易条例》,而且在诸如基本术语的界定、电子交易中消费者的保护、标准化管理、信息系统安全、相关信息(包括隐私)加密与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电子支付和物流配送、争议的解决、电子交易税收和国际合作等等方面还没有明确规范。而国际上有许多国家和组织已经有了相对较好的规范,这中间以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发布的《电子商务示范法》最为突出。本书将对有关规范作一介绍,以期作为进行电子交易的参照。  本书共分五编十五章。分别论述电子商务法律概论、电子商务相关节点法律制度、有关电子商务企业法律制度、电子商务企业运行法律制度和与电子商务运行相关的法律制度。  本书在编写过程中,运用了大量的其他专家、学者的优秀成果,由于各种原因,可能没能完全做到一一加以标注,在此表示歉意。同时非常感谢关心本教材出版的有关领导和老师的帮助,没有他们的支持,本教材是不可能问世的。我国在电子商务立法方面还不尽完善,加上作者水平有限,虽经多年研究,一定还会存在瑕疵和不足,欢迎有关专家、读者批评指正。  本书作者为浙江大学管理学院教师吴佩江和王瑞飞。在成书过程中曾得到本院孔寒冰老师的帮助,她为帮助查找有关资料的出处付出了不少心血,在此表示深深的感谢。另夕真,,在查找资料和成书过程中还曾得到管理学院电予商务专业01级王小晶、章晶晶、金国华、潘陆山、王德权和王江等和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专业00级姜奇、茅轶华、刘怡、高翔、贾嘉、徐萌、舒良超、柏志伟、柴晓敏、徐海军等等许多同学的帮助、支持和关心,在此也一并表示感谢。  本书可作为高等学校电子商务、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企业管理、市场营销、计算机科学技术与应用等专业的教学用书。也可作为从事相关专业业务领域人士的参考用书。  编著者  2004年1月于求是园

内容概要

  《电子商务法律》共分五编十五章,分别就电子商务法律概论、电子商务相关节点的法律制度、有关电子商务企业法律制度等五方面进行论述。

书籍目录

第一编  电子商务法律概论  第一章  电子商务法律概论    第一节  电子商务法律概貌    第二节  网络法律概貌    第三节  计算机法律概貌  第二章  电子商务与网络立法概论    第一节  美国电子商务与网络立法概述    第二节  联合国及有关国际组织电子商务与网络立法概述    第三节  其他国家(地区)电子商务与网络立法简介    第四节  我国电子商务与网络立法概论第二编  电子商务相关节点的法律制度  第三章  网站规范管理    第一节  网站名称注册规范管理    第二节  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规范管理    第三节  网站案例评析  第四章  域名规范管理    第一节  互联网(中文)域名规范管理    第二节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规范管理    第三节  域名争议解决办法    第四节  域名争议解决程序    第五节  NSI域名争议政策    第六节  域名案例评析  第五章  电子信箱(电子邮件)规范管理    第一节  电子邮件发送商业信息行为规范    第二节  垃圾邮件处理、反垃圾邮件和拒收垃圾邮件指南    第三节  美国1997年版电子邮件保护法    第四节  美国电子邮件使用者保护法案    第五节  电子邮箱(电子邮件)侵权案例评析第三编  有关电子商务企业法律制度  第六章  互联网信息服务企业规范管理    第一节  互联网信息服务规范管理    第二节  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办理经营许可证和备案    第三节  金桥信息网公众多媒体信息服务规范管理    第四节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企业规范管理    第五节  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企业的规范管理    第六节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企业的规范管理 ……

章节摘录

书摘 第二节  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规范管理  一、概述  为了保护经营性网站所有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网站经营行为,我国对经营性网站实施全国统一备案登记制度。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的进行全国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试点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备案登记主管机关),对经营性网站实施监督管理。  二、经营性网站  经营性网站是指网站所有者为实现通过互联网发布信息、广告、设立电子信箱、开展商务活动或向他人提供实施上述行为所需互联网空间等活动的目的,利用互联网技术建立的并拥有向域名管理机构申请的独立域名的电子平台。网站所有者一般是指网站域名的所有者。    经营性网站具备下列特征之一:1)网站所有者或网站所有者之一为企业;2)网站开展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    其中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包括:①利用网站进行网上交易的;②利用网站为他人网上交易提供交易平台或其他服务的;③利用网站发布广告或商业信息的;④法律规定的其他经营行为。  三、经营性网站所有者的责任  1.配备信息检查人员  经营性网站所有者应当配备信息检查人员,防止并及时清除各种违法或有损社会道德、不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信息。  2.遵守法律法规及职业道德  经营性网站所有者在运营网站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内部管理,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防止各种违法经营行为的发生。  四、备案登记的申请  经营性网站的设立比照企业分支机构的设立予以管理,对具体事项按下面的要求执行。    (1)网站所有者为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的申请人。由网站所有者提出经营性网站的备案登记申请。网站所有者委托他人办理网站备案登记的,应当按照备案登记主管机关的规定办理。    (2)开办经营性网站应当具备前置条件:即开办经营性网站的网站所有者应当拥有相应的从事经营性网站经营范围这个条件。以前已经开办的经营性网站不满足这一条件的,其网站所有者应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手续。如果是个人设立经营性网站的,应在申请办理网站备案登记前办理有关工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以前已经开办经营性网站的个人,应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补办上述手续。    (3)申请人申请网站名称备案或办理其他有关事宜时可采用下列方式进行:工)邮寄申请;2)当面申请。采取当面申请方式的,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直接办理的应出具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被委托人应出具委托人的委托书及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4)办理网站备案登记,申请人应在线提出申请,并按照“红盾315”网站提供的制式表格和规定程序提交有关备案登记信息。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红盾315”网站为网站备案登记在线工作平台,并办理有关备案登记的具体事项。    (5)经营性网站的所有者应当向备案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备案登记,领取《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证书》并在其网站首页安装备案登记电子标识(以下简称电子标识)。《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证书》及电子标识由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制作。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的内容包括网站基本情况和网站所有者基本情况。网站所有者应当按照备案登记主管机关的要求如实填写并提交有关文件及证明材料。经营性网站应在办理备案登记的同时申请网站名称注册。网站所有者基本情况一项,网站所有者应当根据所拥有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或其他合法资质证明填写。网站所有者在网站基本情况一项应当如实填写以下内容:网站名称、网站的域名、网站的IP地址、网站管理负责人、ISP提供商、网站服务器所在地地址、网站联系办法等。    (6)书面证明材料包括:1)《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申请书》;2)网站所有者的主体资格证书复印件;3)《域名注册证》复印件或其他对所提供域名享有权利的证明材料;4)对网站所有权有合同约定的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5)申请注册网站名称所需提交的相关材料。申请人应于在线申请程序完成后30日内,向备案登记主管机关提交书面证明材料。申请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书面证明材料的,视同其撤销申请。  五、备案登记申请后的有关规定  (1)网站名称的申请、获取、变更、注销及其他有关问题,由备案登记主管机关按照《暂行办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2)备案登记主管机关应在申请人报送书面证明材料之日起开始对网站备案登记申请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备案登记主管机关向申请人颁发电子标识。    (3)试运营期间,备案登记主管机关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对申请人申请的注册网站名称予以公告。试运营期间为注册网站名称异议期,在此期间网站所有者对所申请的网站名称不享有专有权。    (4)备案登记主管机关对经核准注册网站名称的网站颁发《网站名称注册证书》和《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网站所有者开始享有注册网站名称的专有权,其网站自动转入正式运营。    (5)试运营或正式运营起始时间为备案登记主管机关能够通过申请人提供的域名查找到其所申请备案登记网站主页的时间。经营性网站试运营连续时间最多不得超过工年。    (6)未能通过注册网站名称异议期的网站所有者可以重新提交注册网站名称申请。重新申请期间,试运营和网站名称的公告、争议、裁决及核准时间顺延。六、电子标识    电子标识向社会公布的内容包括经营性网站所有者基本情况,注册网站名称,经营性网站联系办法及其他相关内容。    备案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网站所有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后,统一颁发备案登记电子标识,引导网站所有者下载安装电子标识。申请人应当在下载电子标识15日内将其安装在网站首页的右下角。电子标识安装正确无误后可以开始试运营。    经营性网站所有者应当按照备案登记主管机关的要求正确安装电子标识并维护其正常运行。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因其他原因需要对电子标识进行修改时,经营性网站所有者应在备案登记主管机关的指导下进行操作。经营性网站电子标识被撤销时,网站所有者应在接到备案登记主管机关有关法律文书后立即卸载电子标识。七、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的变更网站名称的变更,按照《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证书》中有关事项发生变化的,经营性网站所有者应在其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备案登记主管机关提交书面变更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经备案登记机关核准后,收回其原有《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证书》,重新颁发《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其他备案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经营性网站所有者应在每年年度检验时向备案登记主管机关提交书面变更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经核准后变更电子标识。    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的变更事项应与申请人提交的资质证明材料一致。八、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转让    (1)对转让人的要求。转让经营性网站的,转让人应提出注销申请并提交转让双方的转让协议,经备案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后,转让人失去相应的网上经营权及注册网站名称专有权。备案登记主管机关收回转让人的《网站名称注册证书》和《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证书》。    (2)对受让人的要求。受让人应向备案登记主管机关提出备案登汜申请,备案登记主管机关予以确认后颁发《网站名称注册证书》和《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3)网站所有者因合并、分立或其他原因导致经营性网站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按照经营性网站转让的有关规定办理。  九、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的年度检验    经营性网站所有者获得《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证书》后,应每年向备案登记主管机关申请进行年度检验。经营性网站的年度检验由“红盾315”网站组织实施。    网站所有者应于获得《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内办理第一次年度检验。年度检验时,网站所有者应向备案登记主管机关在线提交年度检验申请书。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网站所有者应同时向备案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两次年度检验时间间隔不得超过1年。  十、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的注销  (1)网站所有者因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其他原因终止网站运营的,应向备案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2)网站所有者办理注销登记,应向备案登记主管机关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具体有:1)《经营陸网站注销申请书》;2)《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证书》;3)《网站名称注册证书》;4)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备案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后,收缴其《网站名称注册证书》和《经营性网站备案登记证书》,并撤销其电子标识,予以公告。……

媒体关注与评论

前言电子商务是指通过电子网络进行的产品及服务的贸易活动的全过程,主要包括信息搜寻、订货与支付以及运输三个阶段。这里所称电子商务中的电子网络是指基于电子通信系统形成的信息网络,包括电话系统、传真系统、电视系统、电子支付及货币流通系统、电子数据交换(EDI)、因特网(Internct)和其他合法的计算机网络等。而电子交易是指基于电子网络进行的商业交易活动,是电子商务的一部分。    对电子交易行为的规范,首先要对电子交易行为所涉及的特有术语进行界定,例如,电子记录、电子签名、公钥、私钥、数字签名、数字证书、电子合同、电子商务认证机构和电子交易服务提供商等等。    电子交易规范有许多方面,但总的来讲分为软件方面的规定和硬件方面的规定,软件方面的规范主要包括电于商务交易原则、国家鼓励政策、主管部门等;硬件方面的规范主要包括电子交易模式、电子签名与电子记录、电子合同、认证机构、电子服务提供商等。      其实电子交易的规范还应,包括电子交易中消费者的保护、标准化管理、信息系统安全、相关信息(包括隐私)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电子支付、物流配送、争议的解决、电子交易税收和国际合作等方面。    我国电子交易规范的立法相对较为迟缓,到目前为止,只有广东省出台了一部《广东省电子交易条例》,而且在诸如基本术语的界定、电子交易中消费者的保护、标准化管理、信息系统安全、相关信息(包括隐私)加密与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电子支付和物流配送、争议的解决、电子交易税收和国际合作等等方面还没有明确规范。而国际上有许多国家和组织已经有了相对较好的规范,这中间以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发布的《电子商务示范法》最为突出。本书将对有关规范作一介绍,以期作为进行电子交易的参照。    本书共分五编十五章。分别论述电子商务法律概论、电子商务相关节点法律制度、有关电子商务企业法律制度、电子商务企业运行法律制度和与电子商务运行相关的法律制度。    本书在编写过程中,运用了大量的其他专家、学者的优秀成果,由于各种原因,可能没能完全做到一一加以标注,在此表示歉意。同时非常感谢关心本教材出版的有关领导和老师的帮助,没有他们的支持,本教材是不可能问世的。我国在电子商务立法方面还不尽完善,加上作者水平有限,虽经多年研究,一定还会存在瑕疵和不足,欢迎有关专家、读者批评指正。    本书作者为浙江大学管理学院教师吴佩江和王瑞飞。在成书过程中曾得到本院孔寒冰老师的帮助,她为帮助查找有关资料的出处付出了不少心血,在此表示深深的感谢。另夕真,,在查找资料和成书过程中还曾得到管理学院电予商务专业01级王小晶、章晶晶、金国华、潘陆山、王德权和王江等和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专业00级姜奇、茅轶华、刘怡、高翔、贾嘉、徐萌、舒良超、柏志伟、柴晓敏、徐海军等等许多同学的帮助、支持和关心,在此也一并表示感谢。    本书可作为高等学校电子商务、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企业管理、市场营销、计算机科学技术与应用等专业的教学用书。也可作为从事相关专业业务领域人士的参考用书。                                                                        编著者                                                               2004年1月于求是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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