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高职高专规划教材

出版时间:2004-1  出版社:浙江大学  作者:论卫星主编  页数:226  

前言

  在我国加入WTO以后,我国企业和其他商事组织正以前所未有的规模进入国际市场。在国际商事活动中,每天都在发生着大量的涉外商事纠纷,时刻面临着国际商事规则的问题。熟悉国际商法的经贸人才、法律人才和其他相关人才尤为我国众多的企业和频繁的国际商务运作所急需。这本浙江省高职高专国际贸易系列教材之一的《国际商法》一书,将为这类人才的培养或指导国际商务活动和经贸诉讼发挥应有的作用。  本书以国际商务主体在国际商务活动全过程中必然碰到的一系列主要国际商事规则为线索,将国际商法的主要内容贯穿起来,形成合理的教材结构。一些章节从相关的引言或引案中导出学习目的和要求,并概括本章的主要内容。本书语言通俗、流畅,具有很强的逻辑性和可读性。为强化对主要内容的复习、理解和运用,各章均附有极具针对性的习题和案例。本书不仅可以用作高职高专国际贸易类或商务英语类专业的必修教材,而且适合于从事国际商务、涉外诉讼的有关人士阅读,也适合于作为包括成人教育的各类高等教育相关专业的教学参考书。  本书由论卫星副教授主编,徐红专副教授和田祖祜讲师担任副主编。论卫星撰写本书的第一、第二章,杨林生撰写第三、第十章,田祖祜撰第四、第六章,陈新农撰写第五、第七章,徐红专撰写第八、第十一章,滕颖撰写第九章。全书由论卫星、田祖祜统稿并定稿。  本教材编写过程中得到了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方宁副教授、徐宣全副教授、浙江大学出版社钟仲南编审的帮助和指导,在此一并表示诚挚的感谢。  本教材难免有缺陷或不足之处,欢迎使用本教材的广大师生和各界朋友批评指正。  编 者  2004年春

内容概要

本书主要内容有:国际商法,公司与非公司商业组织法律制度,合同法律制度,包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担保和违约责任等,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法律制度,包括票据法、代理法、产品责任法、工业产权法以及国际商事诉讼与仲裁等。本书可作为高职高专经贸类各专业及相关专业的教材,也可供从事经贸类工作的人员参阅。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国际商法概述  第一节  国际商法的调整对象  第二节  国际商法的渊源  第三节  两大法系和中国法律制度简介第二章  商事组织法  第一节  商事组织及其分类  第二节  独资企业法  第三节  合伙企业法  第四节  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制度  第五节  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制度  第六节  公司的其他法律制度第三章  国际商事合同法  第一节  国际商事合同法概述  第二节  国际商事合同的订立  第三节  国际商事合同的成立、变更与转让  第四节  国际商事合同的履行与消灭  第五节  国际商事合同违约及其救济措施  第六节  电子商务合同法第四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卖方和买方的义务  第三节  违约与违约救济  第四节  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第五章  代理法  第一节  代理的特征、种类及国际立法  第二节  代理权的产生与代理关系的终止  第三节  无权代理  第四节  代理法律关系  第五节  几种特殊的代理  第六节  中国代理法律制度第六章  票据法  第一节  票据与票据法概述  第二节  票据的基本法律原理  第三节  汇票  第四节  本票和支票第七章  海上货物运输与海上运物运输保险法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海上货物运输法  第三节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法第八章  工业产权法  第一节  工业产权概述  第二节  专利法  第三节  商标法第九章  产品责任法  第一节  产品责任法概述  第二节  美国的产品责任法  第三节  中国的产品责任法  第四节  产品责任的国际立法第十章  反倾销法  第一节  国际反倾销法  第二节  各国反倾销法  ……第十一章  国际商事仲裁主要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书摘    二、国际商事合同的消灭    国际商事合同的消灭,指当事人之间所确立的国际商事合同关系因某一法律事实的发生而不复存在,即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终止。合同关系消灭,其效力不仅及于合同主债权,也及于合同从债权。下面对两大法系的相关立法分别加以阐述。    (一)大陆法系的相关规定    在大陆法系国家,合同可因清偿、抵消、提存、免除、混同等原因而消灭。    第一,清偿。按合同的约定实现债权目的的行为,即是清偿。它与履行的意义相同,是合同消灭的主要原因。    第二,抵消。当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互相负有债务,且都同意各自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时,即可使用抵消的方法使等额内的相互债务归于消灭。德国《民法典》、瑞士《债务法》规定抵消只须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生效;法国《民法典》规定抵消条件成就时自动产生抵消效力,但所抵消的债务,必须是已到期的、可抵消的、同类的互负之债。抵消实质上也是清偿债的一种方法。    第三,提存。债务人打算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但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使其无法交付合同标的物,此时,债务人可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而使合同消灭。提存可以由下列原因所致:(1)债权人下落不明;(2)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标的物;(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债权人丧失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等。    第四,免除。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可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日本和我国法律认为免除是一种单方面的法律行为,无须债务人同意。而法国、德国和瑞士等国法律则认为免除亦属双方的法律行为,须经债务人同意方能生效。    第五,混同。当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原债权债务关系因失去其存在的基础而消灭,这就是混同。商事法上的继受,如合并导致债权人与债务人同归于一人。如甲公司对乙公司负有合同债务,而此时两公司合并,致使该债务归于消灭,从而使原合同关系亦不复存在。    (二)英美法系的相关规定    在英美法系国家,履行、协议、受挫、违约、法定事由等原因可导致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消灭。    第一,履行。一般说来,履行完毕,债权人依据约定实现了合同的目的,即导致合同消灭。通常情况下,合同只有当事人完全正确履行义务后才告消灭。    第二,协议。合同因当事人协议而成立,亦可因当事人协议而解除。如果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解除其中一方当事人的合同义务,则会因无对价而不能执行,除非是签字蜡封或禁止翻供的合同。但是,如果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彼此免除各自尚待履行的合同义务,则不要另外的对价,因为在这种协议中,双方当事人都放弃了他们在尚待履行的合同中的权利,这本身就是对价。    第三,受挫。合同因非法、不可能、实质性差异而消灭。非法体现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可能体现为当事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及标的物灭失;实质性差异体现为情况发生了根本变化致使已订立的合同失去了存在的基础。    第四,违约。合同一方严重违约,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而使合同归于消灭。此处所指违约有两种情况:一是现实违约,即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已到而未履约;一是预期违约,即一方当事人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到来之前就明确表示届时将不履约。    第五,法定事由。当出现合并、破产或擅自修改书面合同时,可导致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合并,一类与大陆法中的混同相似,另一类是以更安全的合同替代原合同而使原合同消灭。经破产清理程序,取得法院的解除令后,破产人即可解除一切债务及责任。如果一方当事人擅自对书面合同的重要部分作利己性的修改,对方即可解除合同。第五节  国际商事合同违约及其救济措施    各国法律以及国际立法、国际惯例都认为,合同一经依法订立,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都必须严格按合同规定全面、适当地履行义务,否则即构成违约,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便使非违约方得到适当的救济。违约包含当事人对各种法定的、约定的以及根据诚信原则所遵循的各种义务的违反。一、违约    违约,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无合法理由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具有合法性和强制性的合同义务的行为。    (1)违约的确认    对于违约的确认两大法系存在不同之处:大陆法采用过错责任原则认定是否违约,这里所说的过错包括故意与过失;而英美法依照严格责任原则认定是否违约。所谓过错责任原则,即只有在当事人因自身过错没有履行合同时,才构成违约。所谓严格责任原则,指无论当事人有无过失,只要其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即构成违约。    (二)违约的形式    各国法律根据违约的性质不同,对违约形式作了相应的划分。在此我们不逐一进行介绍,现将其主要情形归纳如下:    第一,拒绝履行。债务人在合同之债成立后履行期届满之前,能履行而明示不履行合同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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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在我国加入WTO以后,我国企业和其他商事组织正以前所未有的规模进入国际市场。在国际商事活动中,每天都在发生着大量的涉外商事纠纷,时刻面临着国际商事规则的问题。熟悉国际商法的经贸人才、法律人才和其他相关人才尤为我国众多的企业和频繁的国际商务运作所急需。这本浙江省高职高专国际贸易系列教材之一的《国际商法》一书,将为这类人才的培养或指导国际商务活动和经贸诉讼发挥应有的作用。    本书以国际商务主体在国际商务活动全过程中必然碰到的一系列主要国际商事规则为线索,将国际商法的主要内容贯穿起来,形成合理的教材结构。一些章节从相关的引言或引案中导出学习目的和要求,并概括本章的主要内容。本书语言通俗、流畅,具有很强的逻辑性和可读性。为强化对主要内容的复习、理解和运用,各章均附有极具针对性的习题和案例。本书不仅可以用作高职高专国际贸易类或商务英语类专业的必修教材,而且适合于从事国际商务、涉外诉讼的有关人士阅读,也适合于作为包括成人教育的各类高等教育相关专业的教学参考书。    本书由论卫星副教授主编,徐红专副教授和田祖祜讲师担任副主编。论卫星撰写本书的第一、第二章,杨林生撰写第三、第十章,田祖祜撰第四、第六章,陈新农撰写第五、第七章,徐红专撰写第八、第十一章,滕颖撰写第九章。全书由论卫星、田祖祜统稿并定稿。    本教材编写过程中得到了浙江工商职业技术学院方宁副教授、徐宣全副教授、浙江大学出版社钟仲南编审的帮助和指导,在此一并表示诚挚的感谢。    本教材难免有缺陷或不足之处,欢迎使用本教材的广大师生和各界朋友批评指正。                                                                  编  者                                                                 2004年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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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职高专规划教材•国际商法》由浙江大学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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