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出版时间:2004-11  出版社:浙江大学出版社  作者:陆剑锋 编  页数:264  

内容概要

  《以案说法:婚姻中的权利与义务》共分3部分:基本原则篇;婚姻关系篇;家庭关系篇。分别介绍了:婚姻自由原则;一夫一妻制原则;男女平等原则;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原则、计划生育原则等。

书籍目录

第一部分  基本原则篇  1.婚姻自由原则  2.一夫一妻制原则  3.男女平等原则  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原则  5.计划生育原则第二部分  婚姻关系篇  1.婚约的效力  2.法定婚龄的意义  3.未达法定婚龄而登记结构的法律后果  4.亲属间结婚的法律限制  5.精神病患者婚姻的效力  6.事实婚姻的认定和处理  7.非法同居及同居者的权利和义务  8.重婚的构成及其法律后果  9.可撤销的婚姻  10.生育权的行使  11.夫妻间的忠实义务和“第三者”问题  12.夫妻的同居义务与婚内强奸  13.夫妻间的扶养义务  14.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特有财产  15.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  16.夫妻共同债务约定的内外效力  17.夫妻家事代理权  18.夫妻互有继承对方遗产的权利  19.婚姻关系终止前,不得与第三人结构  20.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协议离婚  21.协议离婚,程序必须合法  22.婚姻当事人不得以协议离婚逃避债务  23.假离婚的法律后果  24.诉讼外调协议的法律拘不力  25.婚姻当事人应向哪个法院行使请求离婚的诉讼权利  26.与现役军人离婚的法律限制  27.男方离婚请求权的限制  28.判决或调解后,当事人再次起诉离婚的限制  29.夫妻之间感情确已破裂的认定  30.当事人一方失踪的,如何离婚  3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诉讼离婚权利  32.忠诚协议能否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  33.离婚时彩礼的处理  34.私下复婚仪式的法律效力  35.离婚时家庭共同财产的分割  36.离婚时,公房的使用和承租权利的归属  37.离婚时,夫妻财产的分割  38.配偶一方的离婚经济补偿请求权  39.婚姻关素存续期间的借款债务的承担  40.离婚时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请求权  41.无过错一方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  42.离婚后的子女探望权  43.不同民族的男女婚姻处理  44.港澳同胞与内地居民之间的结婚和离婚  45.台湾同胞与内地居民结构、离婚的办理  ……第三部分  家庭关系篇第四部分  附录

章节摘录

  最后,撤销权的行使应在法定的除斥期间内。根据《婚姻法》第11条规定,受胁迫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撤销权行使的期间是除斥期间,因此它是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如果期限届满,受胁迫一方未提出申请撤销婚姻的,撤销权消灭,婚姻关系继续有效。  本案中小雯是受胁迫一方,其有权行使撤销权。小雯选择了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方式来解除婚姻关系,符合法定程序要求。由于小雯在获解救前被限制了人身自由,故其撤销权行使的期间应从其被解救之日起开始计算,只要在被解救后一年内,小雯都有权申请撤销其与姚某的婚姻。  可撤销婚姻被撤销后,婚姻关系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不管当事人之间结婚是否长久,这种婚姻一旦被撤销,就自始不受法律保护。直接的法律后果是当事人之间不具有法律上的夫妻的权利义务,包括夫妻间的人身权利义务和财产权利义务。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①夫妻的姓名权和人身自由权。这部分不适用《婚姻法》第三章的规定,而按其他法律处理。  ②不适用有关夫妻实行计划生育的规定。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婚姻被撤销后,该婚姻中的男女双方不是合法的生育主体。如果双方已生有子女,则该子女属非婚生子女,其法律地位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③不适用《婚姻法》有关夫妻财产制的规定。婚姻被撤销后,双方当事人自始不存在夫妻关系,他们之间应是非法同居关系,因此在此期间所得财产也不能按照夫妻财产制的规定当然地归双方共同所有,而应按非法同居关系解除时的财产处理原则处理。《(婚姻法)解释一》第15条规定:“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婚姻法》第12条又规定:“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可见,婚姻被撤销后,首先要剔除能证明为个人所有的财产,然后按协议处理;未有协议的,按照顾无过错方判决。  ……

图书封面

评论、评分、阅读与下载


    以案说法 PDF格式下载


用户评论 (总计0条)

 
 

 

250万本中文图书简介、评论、评分,PDF格式免费下载。 第一图书网 手机版

京ICP备13047387号-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