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宪法法院制度研究

出版时间:2007-8  出版社:浙江大学出版社  作者:胡建淼  页数:7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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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要

这是一本从宪法法院组织系统视角对世界上的各类宪法诉讼与宪法审查制度进行研究的学术性理论著作,全书依次围绕德国宪法法院、奥地利宪法法院、意大利宪法法院、葡萄牙宪法法院、西班牙宪法法院、俄罗斯宪法法院、乌克兰宪法法院、白俄罗斯宪法法院、波兰宪法法院、匈牙利宪法法院、土耳其宪法法院、罗马尼亚宪法法院、保加利亚宪法法院、捷克宪法法院、韩国宪法法院、印度尼西亚宪法法院、泰国宪法法院、南非宪法法院、智利宪法法院、秘鲁宪法法院、阿尔巴尼亚宪法法院、克罗地亚宪法法院、波黑宪法法院、斯洛文尼亚宪法法院、立陶宛宪法法院、亚美尼亚宪法法院、格鲁吉亚宪法法院、吉尔吉斯斯坦宪法法院、哥伦比亚宪法法院、蒙古宪法法院、委内瑞拉宪法法院、危地马拉宪法法院、列支敦士登宪法法院、拉脱维亚宪法法院、巴林宪法法院、法国宪法委员会、阿尔及利亚宪法委员会、比利时(宪法)仲裁法院等宪法保障组织展开了对世界上宪法保障制度的研究,是目前中国对世界宪法法院制度研究最新颖最完整的著作,可供从事宪法学教学与研究的人员以及政法系统工作人员学习与参考。此书由中国法学会行政法研究会副会长、浙江大学副校长、博士生导师胡建淼教授担任主编。
全书分38章。约90万字。

作者简介

胡建淼
男,1957年11月生于浙江省慈溪市,1989年7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行政法专业。现为浙江工商大学校长、浙江大学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又系国家教育部法学专业教育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比较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学会副会长,国际东亚行政法研究会理事,并担任司法部(中国)法制日报社法学专家顾问。从1993年10月起享受国务院“人民政府特殊津贴”,1995年被中国法学会评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首届),1997年入选为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培养人员。自1987年来,共出版《行政法学》(独著,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行政法学原理》(与张焕光合著,劳动人事出版社1989年版)、《比较行政法——20国行政法评述》(独著,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等著作72部,发表《有关中国行政法理的行政授权问题》(载《中国法学》1994年第2期)、《“其他行政处罚”若干问题研究》(载《法学研究》2005年第1期)等论文80余篇。自1990年以来,曾到美国斯坦福大学(Stanford
unversty,SU)、英国爱丁堡大学(Ednburgh Unversty of UK)、澳大利亚西澳大学(The unversty
of Western Australa)、德国基尔大学(Kel Unversty of
Germany)、法国马赛大学(Unverste de
Provence—Ax—Matselle)、日本关西大学、韩国亚洲大学、中国香港城市大学、中国台湾政治大学和澳门大学等作过访问学者或学术交流。作为行政法学博士生导师,他已培养研究生(含硕士、博士、博士后)近百人。此外,他还兼任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以律师和仲裁员身份承办了大量知名案件。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德国宪法法院制度
第二章 奥地利宪法法院制度
第三章 意大利宪法法院制度
第四章 葡萄牙宪法法院制度
第五章 西班牙宪法法院制度
第六章 俄罗斯宪法法院制度
第七章 乌克兰宪法法院制度
第八章 白俄罗斯宪法法院制度
第九章 波兰宪法法院制度
第十章 匈牙利宪法法院制度
第十一章 土耳其宪法法院制度
第十二章 罗马尼亚宪法法院制度
第十三章 保加利亚宪法法院制度
第十四章 捷克宪法法院制度
第十五章 韩国宪法法院制度
第十六章 印度尼西亚宪法法院制度
第十七章 泰国宪法法院制度
第十八章 南非宪法法院制度
第十九章 智利宪法法院制度
第二十章 秘鲁宪法法院制度
第二十一章 阿尔巴尼亚宪法法院制度
第二十二章 克罗地亚宪法法院制度
第二十三章 波黑宪法法院制度
第二十四章 斯洛文尼亚宪法法院制度
第二十五章 立陶宛宪法法院制度
第二十六章 亚美尼亚宪法法院制度
第二十七章 格鲁吉亚宪法法院制度
第二十八章 吉尔吉斯斯坦宪法法院制度
第二十九章 哥伦比亚宪法法院制度
第三十章 蒙古宪法法院制度
第三十一章 委内瑞拉宪法法院制度
第三十二章 危地马拉宪法法院制度
第三十三章 列支敦士登宪法法院制度
第三十四章 拉脱维亚宪法法院制度
第三十五章 巴林宪法法院制度
第三十六章 法国宪法委员会制度
第三十七章 阿尔及利亚宪法委员会制度
第三十八章 比利时(宪法)仲裁法院制度
附件一:写作参考文献与法规
附件二:各国宪法中有关宪法法院的规定

章节摘录

  在接受申请后,宪法法院院长应当立即确定举行听证的日期。申请人和需要为被指控的法律辩护的政府部门应当被召集出席听证。当有问题的法律是一个联邦法律时,应当由联邦政府出庭辩护;当有问题的法律是一个州的法律时,应当由制定该法律的州政府部门出庭辩护。当申请是由行政法院、最高法院、对一审法院或者是一个独立的行政审判庭所作出的决定提起的上诉进行处理的法院提出的,有关诉讼中的当事人也应当被召集出席听证。在确定听证日期的同时,当事人应当在举行听证1个星期之前向宪法法院提交就事实而作出的说明。宪法法院的判决应尽可能在申请提交后的1个月内作出。  判决应当清楚地说明有关的法律的全部内容或者是仅仅是某些特殊的规定予以否决的理由或者是违宪的理由。宪法法院的判决对法律的全部或者是仅仅某些特殊的规定予以否决的,应当送达联邦大臣或者是有关的州行政长官。根据《宪法》第140条第5款的规定所发布的公告应当说明法律已经被否决以及详细说明宪法法院的判决。  上述程序类推适用于由宪法法院自己对某项法律的合宪性所提起的动议的审查程序(《宪法》第140条第1款)。  (二)对法规的合宪性的审理程序  法院、行政机关和个人都可要求对法规的合宪性予以审查。其请求必须针对要求宣布该法规整体无效,或者是宣布该法规中的特殊规定不合法而无效。该申请应当详细地说明法规被认为是违法的理由。如果申请是由声称其权利受到违法的法规直接侵犯的当事人提起的,申诉应当说明如果没有司法决定的干预或者是不采取一项行政决定,该法规可能对其造成侵害的程度。如果是某个法院(或者是一个独立的行政审判庭、联邦救济机构)审理案件所直接适用的或者是该法规的合法性是其(或者是一个独立的行政审判庭)审理案件所必须解决的前提问题,它可以向宪法法院提出对法规的合宪性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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