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实务研究(第4卷)

出版时间:2010-1  出版社:浙江省省直律师协会、 唐国华 浙江大学出版社 (2010-01出版)  作者:唐国华 编  页数:393  

前言

中国社会正在进入一个追求变革、竞争与向往财富的法治时代。随着人们的民主观念和法律意识的日益增强,一般的法律基础知识越来越普及,因此社会对法律服务的需求也日益提高,律师业务已由过去“欠钱还钱”式简单的法律服务扩展到金融、房地产、证券、知识产权、项目投融资等市场经济的诉讼和非诉讼领域,社会需求使律师的专业要求越来越高,专业细分越来越明显,可以说,律师专业业务的细分必将是今后一段时期律师业的发展趋势。这就要求律师不断地学习,汲取新知识,在工作中不断总结经验,努力提高律师的专业水平,以便为社会大众提供更好的法律服务,为创建和谐社会而尽一份力量。为此,浙江省省直律师协会召开了2009年度的律师实务理论研讨会,各省直律师积极投稿,经本书编委会集体评议,选了其中部分优秀论文出版,论文归类为公司与证券专业、建筑与房地产专业、民事专业、弄事专业、行政法专业、知识产权专业、制动与社会保障专业七个律师实务专业和律师管理方面的文章。文章具有很好的质量,充分反映出广大律师的实务和理论成果。本书论文均为律师工作实务理论文章,为第四卷。若对律师同行、其他法律职业共同体、法律职业兴趣爱好者及其他社会人士有一定借鉴和帮助,我们会备感欣慰。不足之处,真诚地欢迎广大读者提出批评意见。

内容概要

  《律师实务研究(第4卷)》论文均为律师工作实务理论文章,为第四卷。书中具体收录了:《“人肉搜索”法律问题的探讨》、《履行价格折让行为抑或支付价格折让款项——某再审案件定性质疑》、《留用地项目合作开发相关问题探索——以杭州为例》、《“城中村”改造模式及法律效力分析》等文章。  《律师实务研究(第4卷)》适合从事相关研究工作的人员参考阅读。

书籍目录

刑事专业量刑规范化改革中律师的应对社会风险的容忍边界——闹市飙车肇事案的刑法反应中国死刑改造与废除的路径选择律师在审查批捕阶段提出意见与翻拍复制案卷之我见影响力交易罪之独立性分析——兼论《刑法修正案(七)》第十三条民事专业“人肉搜索”与隐私权保护法律问题探讨浅议海盗赎金是否属于共同海损浅谈我国反补贴制度的法律完善及应对——基于金融危机背景新《保险法》的实施与保险合同当事人权益的保护保险合同争议研究“山寨”侵权法律问题探讨债务承担之评析重整程序中破产管理人之义务及完善建立司法鉴定人资格准人制度之探究浅论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关于《海域法》第四十二条如何适用问题的探讨挽救,抑或是死亡——从两个企业样本看企业破产法的重整与和解制度“人肉搜索”法律问题的探讨履行价格折让行为抑或支付价格折让款项——某再审案件定性质疑建筑与房地产专业留用地项目合作开发相关问题探索——以杭州为例“城中村”改造模式及法律效力分析施工索赔的法律风险探析当前形势下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若干法律实务问题论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中串标的认定及其法律后果浅析“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理解与适用浅析预告登记与抵押权的效力比较——以预售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与土地抵押权为例论行政机关会议纪要、通知与商品房买卖合同效力的关系——从一个案例引发的思考工程招标中投标最高限价若干问题探析——以浙政发[2009]22号文为背景公司与证券专业试论公司的社会责任论境内自然人持股合资企业之合法性——以改制上市为目的公司章程的自治与法律规范的强制——公司法性质及功能的思考论股权转让合同约定处分公司财产的效力知识产权专业论知识产权的权利穷竭原则——兼从宏观经济学视角考察网络上的个人使用:困境与出路商标名称通用化分析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竞业限制纠纷案件若干问题解析劳动债权调查、公示及确认中的与程序设计相关的问题行政法专业也谈在法律层面确立取得时效制度的必要性律师管理关于为37家民营企业进行法律体检的综合报告

章节摘录

(四)改进死刑复核程序是削减死刑的重要环节死刑复核程序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特别程序,正确执行这一程序,对于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利、防止错判、削减死刑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但随着我国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死刑复核程序的缺陷日益显现出来,其中突出的问题是司法权的行政化倾向,具体表现为法官以阅卷的形式审查案件,辩方不能介入复核过程,复核程序具有一定的封闭性和不透明性,甚至为追求效率价值而偏废了司法公正。死刑复核程序改进的方向应是增加程序的公开性,扩大辩方的参与度,发挥程序的救济功能,实现司法的公正价值。本文拟从审理范围、审理方式、启动程序、辩方参与等角度改进死刑复核程序,进一步探讨死刑削减的选择路径。1.死刑复核应当既进行法律审查又进行事实审查。死刑案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因此死刑复核既需要法律审又需要事实审,尤其需要对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进行认真复核。理由主要基于几下几点:第一,事实审与法律审并进是全面发现和纠正死刑案件中存在的错误的需要,是实现死刑复核目的的需要。实践中存在的大量冤假错案单从程序上未必存在问题,往往是事实存在问题。第二,一些案件属于事实问题还是程序问题本身就无法区分,比如对证据的采信和适用问题。只有通过对案情进行全面的调查分析后,才能够发现事实的真伪和程序上的瑕疵。第三,目前国家的财力现状和现代网络科技及通讯手段为事实审提供了充分的、便利的物质基础和条件。第四,在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对事实提出异议的情况下,不予审查不符合复核的程序设计,缺乏充分的理论支撑。2.死刑复核应以开庭审理为原则在我国,死刑复核采用书面审具有以下弊端:第一,复核法官仅仅依靠阅览一二审的案卷材料难以发现案件中有认定事实的错误。第二,被告人在刑事判决最终生效前,不是有罪之人,其合法的辩护权利应当加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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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实务研究(第4卷)》是由浙江大学出版社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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