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竞争与我国电力产业市场化改革

出版时间:2010-8  出版社:浙江大学出版社  作者:杜立民  页数:201  

前言

  《法律经济学博士文丛》是由浙江大学经济学院政治经济学和西方经济学专业法律经济学研究方向博士研究生的博士学位论文集成的一套学术丛书。  法律经济学(或“法和经济学”)是一门法学与经济学的交叉学科,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在科斯、阿尔钦、卡拉布雷西和波斯纳等人的倡导下,在西方学术界兴起和蓬勃发展。尽管法律经济学自诞生以来就从来不是一场统一的学术运动,但是,大多数学者对于法律经济学的学科定位不外乎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强调法律经济学的研究重心是剖析法律对社会经济活动的影响;二是强调法律经济学的研究重心是用经济学的理论和分析工具研究法律问题。  中国大陆学者对法律经济学的引进与研究,可以说是1978年改革开放以后的事情。在法学界,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吉林大学、复旦大学和西南政法大学的法学院都活跃着一批法律经济学的研究者,其中北京大学法学院的朱苏力教授在介绍和引进法律经济学理论,尤其是大力翻译介绍波斯纳教授的法律经济学文献方面,作出了很大的努力和贡献。在我国经济学界,中国社会科学院的张曙光教授、盛洪教授,复旦大学的张军教授,山东大学的黄少安教授,在推动法律经济学的研究过程中,也做出了显著的成绩,法律经济学在国内经过20多年的发展,已经成为一门受到法学界和经济学界愈来愈多关注的学科。  浙江大学经济学院的学者对法律经济学的关注始于20世纪90年代初期,至今也不过十余年,浙江大学经济学院开设博士研究生的法律经济学相关课程及招收法律经济学研究方向的博士研究生,距今也只不过七八年的时间。但是,可以欣喜地看到,浙江大学经济学院从事法律经济学研究的师生经过数年勤奋努力的研究,已经在《经济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季刊》、《中国社会科学评论》、《经济学季刊》和《管理世界》等学术期刊上发表了数十篇高水平的学术论文,同时初步形成了一支年青的和充满学术活力的法律经济学研究团队,并跻身于国内法律经济学研究领域的前列。

内容概要

受技术进步和放松规制思潮的影响,世界电力产业正从政府规制走向市场竞争。电力市场化改革的主要措施可以概括为厂网分开和竞价上网两个步骤,其核心是建立一个有效的电力竞争市场,促进发电厂商之间的竞争,从而提高电力产业效率。一个成功的电力竞争市场至少要达到两个目的:短期来说,在满足技术要求的前提下,应尽可能地促进电力市场的竞争;长期来说,应能引致有效的电力(包括发电容量和输电网络)投资。沿着这一思路,《电力竞争与我国电力产业市场化改革》在理论上着重探讨以下两个问题:第一,远期合约对电力市场竞争的影响;第二,不确定性对商业电网投资的投资激励的影响。

作者简介

杜立民,1979年出生,浙江富阳人,浙江大学经济学博士,厦门大学中国能源经济研究中心博士后,2007年受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赴法国图卢兹经济学院交流学习一年。主要从事电力经济学、能源与环境经济学领域研究。主持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各一项,参与国家社科基金、国家发改委规划项目、地方政府规划项目多项。在《世界经济》、《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Energy Policy),等国内外学术刊物发表论文多篇。

书籍目录

1 导论 1.1 研究选题 1.2 研究方法 1.3 研究框架2 电力体制改革与电力市场构成 2.1 电力体制改革的模式 2.2 竞争性电力市场的构建 2.3 电力市场的交易模式 2.4 本章小结3 电力市场竞争研究文献回顾 3.1 远期合约与市场竞争 3.2 输电网络与市场竞争 3.3 发电容量投资 3.4 输电网络投资 3.5 经验研究 3.6 本章小结4 远期合约与市场竞争:理论模型 4.1 远期市场与现货市场 4.2 远期合约与市场力 4.3 远期合约与默契合谋 4.4 本章小结 本章附录5 远期合约与市场竞争:案例研究 5.1 英格兰和威尔士电力改革 5.2 美国加州电力改革 5.3 远期合约的作用 5.4 本章小结 本章附录6 不确定性与商业电网投资:理论模型 6.1 电力竞争环境下的电网投资 6.2 模型设定 6.3 模型分析 6.4 本章小结 本章附录7 不确定性与商业电网投资:案例研究 7.1 澳大利亚电力改革与监管格局 7.2 澳大利亚国家电力市场与电网投资 7.3 商业电网投资与规制电网投资:Murraylink与SNI 7.4 不碣定性与Murraylink的投资收益 7.5 本章小结8 我国电力产业改革与发展历程9 电力改革对我国发电企业生产效率的影响10 结论与启示参考文献主要名词解释后记

章节摘录

  远期合约市场一般在现货市场开始之前进行。一份远期合约承诺在未来某个时期以合约规定的价格和数量向买方(买·方既可以是大工业用户,也可能是代表小用户的零售商)提供电能,而不管现货市场的价格如何变动。一般远期合约只是财务上的(Financial),并无实际的电能交割和货币结算。在现货市场,发电厂商实际的发电量并不一定和远期合约约定的发电量一致。当发电厂商的实际发电量大于合约销售量时,除合约约定的发电量以合约价交割外,超额的发电量以现货市场价格出售;而当实际发电量小于合约销售量时,仍然以合约价交割合约约定的电能数量,不足部分则必须从现货市场以现货市场价格购入加以弥补。例如,某发电厂商拥有20,0Mw的发电容量,生产成本是200元/MWh,并签订了100MW负荷的远期合约,合约规定的价格为200元/MWh,则当现货市场价格降至150元/MWh时,发电厂商将不会接受系统调度机构的调度,而是通过在现货市场以150元/MWh的价格采购电力来履行合约。由于市场价格比该发电厂商的发电成本低,通过这一方法,该发电厂商可以节省5000元,因此不接受调度是合理的选择。而当现货市场价格超过200元/MWh(比如达到300元/MWh)时,该发电厂商所有200MW的发电容量都愿意接受调度,其中100MW以远期合约约定的价格出售,而额外提供的100MW发电容量则按现货市场价格出售,从而可获得10000元的额外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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