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候变化国际法问题研究

出版时间:2012-8  出版社:浙江大学出版社  作者:韩缨  页数:234  字数:272000  

内容概要

经过国际社会二十多年的努力,气候变化国际法制度已经基本确立。作为国际环境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气候变化国际法问题构成了国际法一个相对独立的分支领域。《气候变化国际法问题研究》基于国际法角度,以制度研究为核心,以气候变化国际法的过去、现在和将来为时间脉络,对现有气候变化国际法制度进行了全面审视和分析,对相关的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进行了讨论,并对气候变化国际法的未来发展给出了预测和建议。
《气候变化国际法问题研究》由韩缨编写。

作者简介

韩缨,女,1977年生,浙江宁波人。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法律系教师,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博士。加拿大蒙特利尔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主要研究领域:国际法。
先后主持省部级研究课题1项、地厅级研究课题2项,重大横向课题1项,主参省部级课题2项。在核心刊物上发表论文多篇。曾获宁波市青年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三等奖。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导言
第一节 研究的意义与目标
一、研究意义
二、国内外研究状况
三、研究目标
第二节 问题的科学背景——全球变暖与气候变化
一、温室效应与全球变暖
二、全球变暖中的人类活动因素
三、气候变化对生态系统和人类的影响与危害
四、气候变化科学上的不确定性
第二章 气候变化国际法的发展与演变
第一节 《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述评
一、《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产生
二、《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制度述评
三、《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意义与不足
第二节 《京都议定书》及相关缔约方会议成果
一、《京都议定书》产生之前的谈判
二、《京都议定书》的主要内容
三、《马拉喀什协定》及《京都议定书》的生效
四、《京都议定书》的意义和不足
第三节 后京都(2012后)机制安排谈判历程
一、2007年巴厘岛大会(COP-13)
二、2008年波兹南大会(COP-14)
三、2009年哥本哈根大会(COP-15)
四、2010年坎昆大会(COP-16)和2011年德班大会(COP-17)
第四节 相关国际组织及活动
一、IPCC及其四次报告
二、联合国体系相关机构的活动
三、世界银行集团(WBG)的活动
四、非政府组织(NGO)的活动
本章小结
第三章 气候变化国际法的价值取向与原则体现
第一节 公平价值与“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
一、国际环境法文件中的公平原则
二、气候公平的基本含义
三、气候公平的基础性原则
四、气候公平价值的体现——“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
第二节 环境效益价值与“可持续发展”原则
一、环境效益价值与发展需求的矛盾
二、兼顾效果价值的发展理念——可持续发展原则
第三节 效率价值与成本效益原则
一、效率价值与法律经济学
二、环境法的效率促进——成本效益分析
三、气候变化国际法的成本效益原则
本章小结
第四章 气候变化国际法主要问题述评
第一节 灵活履约机制述评
一、清洁发展机制
二、联合履行机制
三、排放交易机制
四、集体履约机制——欧盟泡
第二节 气候变化国际法四支柱问题分析
一、减缓问题——应对气候变化的核心问题
二、适应问题——逐渐受到重视的实际问题
三、资金问题——对相关基金的分析
四、技术问题——以CDM下技术转移问题为例
五、对四支柱问题的系统分析和工作思路
第三节 气候变化国际法的履约前景与遵约机制
一、不容乐观的减排履约预测
二、《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关于提交履约报告的规定
三、《京都议定书》遵约机制述评
四、对《京都议定书》遵约机制实施问题的评论
本章小结
第五章 气候变化与其他国际法部门的交叉问题评述
第一节 与其他国际环境公约的协同关系
一、里约三公约的联合履行机制
二、《国际湿地公约》与气候变化问题
三、《世界遗产公约》与气候变化问题
四、其他相关公约与气候变化问题
第二节 气候变化与国际法律责任
一、国际法上的国际法律责任
二、气候变化国际法律责任的法律依据
三、“无害规则”与适当谨慎义务
四、气候变化国际法律责任实施的困难性及原因
第三节 气候变化与国际人权保护
一、国际人权保护概述
二、气候变化对人权的侵害
三、应对气候变化与人权保护的相互促进
本章小结
第六章 对2012后气候变化国际法发展的展望
第一节 2012年后气候变化国际法的发展障碍及关键议题
一、气候变化国际法发展的客观背景和障碍
二、气候变化国际法的四个关键议题
第二节 气候变化普遍性国际法制度的建构与完善
一、国际谈判促进格局的建立
二、需要确立和完善的制度内容
三、对若干2012后建议方案的评析
四、全球化背景下气候变化国际协定的发展趋势
第三节 气候变化区域性国际法的发展与促进
一、国家与区域立法的发展
二、双边及多边的国家合作
三、区域国际法对气候变化国际法的促进
本章小结
第七章 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政策和制度完善
第一节 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政策和行动
一、我国气候变化和温室气体排放现状
二、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立法
三、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和行动
第二节 我国应对气候变化法律制度的建设与完善
一、气候变化国际合作背景下国内法制建设的基本理念
二、推动应对气候变化的专门立法
三、完善应对气候变化相关的法律体系
本章小结
附录 《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历次缔约方大会(CoP)列表
参考文献
后记

章节摘录

  四、气候公平价值的体现——“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气候公平原则要求兼顾代际公平和代内公平。要维护代际公平,需要当代人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为后代人维护和保持地球适当的生存环境,并为后代人保留与当代人同等的资源和发展机会;维护代内公平,则要对当代人的不同群体进行区分,按照历史责任、减排能力的大小区分不同国家、不同群体的区别责任。而“共同但有区别责任”正是兼顾了代际公平和代内公平的两方面要求,成为气候国际法中公平价值的典型体现。  国际环境法中的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应当包含两方面内容:一是要求所有相关国家都要参与应对环境问题的行动中,即所谓的“共同责任”;二是考虑各个国家不同的情况和能力,以及其对环境问题产生的历史影响和对将来发展的需求,给予其不同的义务承担内容,即所谓的“有区别责任”。国际环境问题是跨越国界的人类共同问题,环境问题的后果和风险会影响到世界上每个国家,如果不采取相应措施,随着时间推移,问题会变得越来越严重,因此每个国家和每个人类成员都有义务、也有责任参与共同行动中去。但是,应对措施最终的落实层面是国家和政府,是一国的国内事务,需要运用特定国家的自身力量实施措施,这又产生了“共同责任”下的“区别情况”。在大多数情况下,这种区分往往以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划分为依据,但这并不是绝对的,如欧盟内部可以进行重新的义务分配,而部分发展较快的发展中国家也开始承担更多的国际义务,因此这只是一个大致的区分。  (一)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早期萌芽  关于共同但有区别责任的最早表述来自于1919年一次世界大战后的《凡尔赛合约》,该《条约》第427条承认“由于气候、习惯和惯例,以及经济机会和工业习惯的差异,严格遵守劳工条件具有一定困难性”,并在第405条要求“对其后劳工标准或文件的修改应充分考虑到该国家的气候情况、产业组织的不完善发展以及其他有较大差异性的产业状况,作出符合特殊情况的修改意见”。  真正系统性地将区别原则适用于发展中国家是从20世纪六七十年代开始的,大的背景是发展中国家开始要求在国际规则制定和决策过程中建立新的国际政治和经济新秩序,要求在资源和财富分配上获得公平公正的对待,同时保证他们对自己国家的资源和经济秩序享有实质的主权控制,并可以公平分享共同资源的使用收益。发展中国家希望能够摆脱发达国家在政治、经济等各方面的影响和控制,获得在国际社会中真正独立自主的地位和力量。对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建立,发展中国家认为应当包含以下三方面的努力:①发达国家应该给予发展中国家更多的资金援助和技术支持;②最不发达国家应该获得更多的优惠待遇,并且在合理范围内免于承担国际义务;③加强发展中国家在国际机制的决策过程的力量和作用。  发展中国家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活动成果颇丰,典型的例子就是1974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在这部法律文件中,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初现雏形。《宪章》第十七条确立共同的责任以及对发展中国家的支援:“为了发展而进行国际合作,是各国共同的目标和共有的责任。各国都应当严格尊重他国主权平等,……对发展中国家加速本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各种努力给予合作,按照这些国家的发展需要和发展目标,提供有利的外部条件,扩大对它们的积极支援。”《宪章》第十九条要求发达国家给予单向普遍的优惠:“为了加速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增长,消除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经济鸿沟,发达国家应当尽可能在国际经济合作的领域内给予发展中国家以普遍优惠的、不要求互惠的和不加以歧视的待遇。”《宪章》第三十条规定了在环境领域的各国“共同责任”:“一切国家都有责任为当前这一代人以及子孙后代的利益,维护、保持和改善环境。根据这种责任,一切国家都应当做出努力,制定各国自己的环境保护政策和发展政策。各国的环境保护政策,都应当能增强而不应相反地损害发展中国家现在和将来的发展潜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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